为切实加强监狱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近期,广西区鹿州监狱对原来制定实施的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不断强化了监狱教育培训机构的职能作用。
新修改、制定的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具有四个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培训的职能和性质。明确规定,教育培训中心或宣传教育科是监狱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监狱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教育培训的管理与考核;负责制定、起草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与总结;负责教育培训的奖惩等其他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培训形式分为常规学习、专题学习和脱产学习。常规学习,学习内容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业务常识、法律、条例、制度等,主要由各党支部组织学习。专题学习,学习内容为监狱布置的阶段性专题学习内容,主要由监狱和监狱各党支部联合开展。脱产学习,脱产学习分为“送出监外培训”和“在监内培训”两种。“在监内培训”主要由监狱教育培训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及监狱实际进行安排,“送出监外培训”由监狱教育培训部门提出意见报监狱领导研究决定。警察学历教育包括高教自考、函授、脱产学习等形式。除监狱定向送培脱产学习外,其他的学历教育费用由个人自理。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培训的种类和要求。为提高法律、教育学、心理学、警察管理、信息工程、医学等核心专业人才在警察队伍中的占有比重,凡报读以上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教育,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政治处审批后将申请书交由宣传教育科或教培中心存档。学习期间,每年可凭当年票据报销车费两次。函授四年、自考五年后不能毕业的,不再享受以上待遇。监狱原则上不安排脱产培训。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培训的监督和考核。教育培训中心或宣传教育科严格考勤考核工作,对学员不遵守学习纪律,有迟到、早退、旷课等现象的,考勤人员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的单位主要领导如实反馈,并按《鹿州监狱政工基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鹿州监狱人民警察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年内评先评优资格。 对外出学习培训,培训人员必须向教育培训中心或宣传教育科提供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在职干部全员培训登记证书、或培训鉴定材料等,否则不予签字报销补助手续。未能提供相关证书证明或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影响(情节)严重的,教育培训期间的费用一律自负。
新的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制定与实施,这对进一步规范监狱教育培训工作,理顺工作关系,克服工学矛盾,发挥教育培训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