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为享有各种公共权力的主体。这些公共权力是由不同层级的享有权力的职位构成的,而处于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位和权力金字塔顶端的领导干部,通常被形象、通俗地称为某一部门或单位的”一把手”,处于该部门或单位的主导、核心地位,行使一个单位对外的代表权,对内则具有全面的命令、管理和监督的领导权,对副职分管的部门也负有领导责任并往往握有单位或部门的人权和财权,这就使“一把手”处于一个部门或单位的权力的顶峰,对其监督也应运而生。
一、对”一把手”监督的必要性
权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指一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其意志、愿望或者达到某种目标,对他人的行为加以控制或者决定的力量,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政治力量。一方面,当它被正当、合法的行使时,是谋求、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一种有力的工具和手段。另一方面是权力本身所具有的难以克服和避免的缺点和劣根性:其一,权力的易扩张性和膨胀性,使得权力主体在行使该权力时极易突破为其设定的界限;其二,权力对权力的享有者具有强大腐蚀性,使得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极易自觉或不自觉滥用权力。
各级“一把手”在权力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岗位重要,举足轻重,群众关注,其廉洁与否影响极大,理所当然是监督的重点。并且,我国目前正处历史转型期和矛盾凸现期,体制机制尚未健全完善,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还存在不少问题,权力的滥用还不同程度存在,权力过分集中,分权制衡不足,专门监督机构独立性和职能发挥受限,民主监督作用还不能有效发挥、制约监督手续还很缺乏,这在”一把手”的制约和监督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人民群众对此还不是很满意。由权力导致的消极腐败现象,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的执政根基,动摇了党的公信力。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权力是一把双韧剑,它既可以服务于公共利益,也可以满足一己私利;既可以造就人,也可以腐蚀人,”一把手”所执掌的 “极限”权力更是十分危险。因此,如何将”一把手”所掌握的权力进行有效地规范和制约,对预防腐败,构筑权力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对”一把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作为执行机构的党委及其主要领导人的权力过于集中,在组织制度上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二)党的决策机构虚置,难以保证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内容的科学性,并使决策失去了最重要的纠错机制。
(三)纪检监察机构对同级监督力量薄弱。纪律检查权本来是与同级党委的执行权分立的。现行党章第十九条已经规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两个机构理应平行、互不统属。但在实际执行中,纪检监察机构只是同级党委的一个执行机构,使其难以对近距离的同级党委实行纪律检查,降低了纪检工作的效率。
(四)现行状态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依然没有完全转变过来,上级的意见基本决定了下级干部的任用,这也导致”一把手”唯上有余,唯下不足,同级及人民的监督没有有效建立和运行起来。
(五)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乏力,导致自身不愿监督、上级不会监督、同级不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群众不能监督 。
(六)离开权力授受关系谈监督 。 监督是委托权对受托权的监督和督促。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往往离开这个实质问题来谈监督、抓监督,其结果,虽然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力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然而总的来说实际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
三、对”一把手”监督的设想
(一)调整和理顺权力授受关系。
从根本上改变监督不力的状况,牢牢抓住监督的实质,调整和理顺权力授受关系,建立起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从基层选举产生”一把手”的依次选举的授权链,改变实际存在的由上层直接决定”一把手”人选的颠倒着的授权链。这是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深层基础。
(二)创新完善集体领导决策机制,改进领导方式和决策方式。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使监督前移,实施过程监督。决策前坚持“从群众中来”;决策中严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将监督机构参与进来;决策后要“到群众中去”,主动接受监督,严格督办和责任分工,确保决策落实到位。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一切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实现集体相互监督,推行和完善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三)充分保障并发挥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作用。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围绕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制度,拓展党员意见表达渠道,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以及咨询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听证在党委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增强党员监督力度。
(四)理顺监督关系,形成合力开展监督。
要加强监督协作,形成对”一把手”监督的合力。进一步理顺人大、纪检、审计、监察、媒体、群众等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统一的监督协作机构,规范监督流程,细化监督分工,加强彼此间的协作,在监督层面上密切配合,以建立全方位、多途径的监督网络,在”一把手”任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五)广泛推行成熟监督制度,用制度规范”一把手”权力。
防治腐败,制度是根本。“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权力无法恣意滥用,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约束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为防控”一把手”廉政风险,应当高度重视用制度规范”一把手”的用权行为。
一是推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干部人事、财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一个单位最重要、最敏感、群众最关注的热点问题,有的”一把手”在这三个方面大权独揽,从而造成权力失控,制约失衡,班子失和,滋生腐败。为遏制这种局面的形成,强化分权制衡,应明确规定各级”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这些日常管理权力必须分解给副职。具体“分权”情况要报上级备案。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三个不直接分管”的实质在于分权限权,优化内部权力配置,使”一把手”的权力得到制衡。要求”一把手”把主要精力用在掌控全局和宏观把握上,并加强对这些事务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
二是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是权力运行的最终承受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也是对 “一把手”进行监督的最有效、最有力依据。坚持深化群众对”一把手”从政用权行为的监督,在抓好公开制度的落实的同时,由一级人大按照广泛覆盖、素质为先、统一管理、科学使用的原则,从社会各个领域广泛招聘有一定文化素质和监督意识的普通群众为兼职社会监督员,作为人大代表制度的有益补充。人大对社会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员可直接参与到单位或部门的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中去进行监督,在干部任免、决策执行等重大事项上可广泛征求社会监督员意见。社会监督员也可直接提出自己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且必须有答复。从而进一步拓宽干部监督渠道,做到”一把手”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社会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三是推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依程序、按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凡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都要依法举行听证会。对于未充分听取意见和未经论证的,或受公众和媒体广泛质疑的,要尊重民意,暂缓决定。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应包括:议题决策前,要书面通知班子成员酝酿,不得临时动议;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一把手”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以这一制度有效防止”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造成个人专横专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