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新修订的《监狱法》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后,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送监狱服刑,短余刑罪犯的比例日益曾大。深入分析短余刑罪犯的特征和科学将他们分类,是提高短余刑罪犯管理和改造工作成效的工作依据和重要前提之一。本文通过分析短余刑罪犯的特征、分类,分析了进一步加强短余刑犯管理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试论述了进一步提高短余刑犯改造工作成效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监狱工作、短余刑罪犯、特征、分类、改造措施
一、引题与概念
所谓“余刑”,简单说就是“剩余的刑期”,是指押犯从当前到刑满释放期间的、尚需服刑的时间。如某犯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了1年半,余下的半年就叫余刑。短余刑罪犯,就是余刑时间相对比较短的罪犯。目前,余刑时间长短没有一个具体标准的划分,在以往实际工作中,多住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习惯上将原判刑期2年6个月以下或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定为“短刑期罪犯”。
本文所论的“短余刑罪犯”的余刑时间比传统的“短刑期罪犯”的余刑时间更短,短余刑罪犯的概念外延更小,它有以往的“短刑期罪犯”的一般特征外,还有自身更具体的特征。
如何加强对在押时间不长的罪犯的管理,是伴随监狱工作多年的老课题和旧课题。历代监狱工作者在多年来的监狱工作实践中,也不断地总结出许多对余刑时间不长的罪犯的管理经验,促进了监狱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将原《监狱法》第十五条“……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中的“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修改为“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并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从2013年起,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送监狱服刑,监狱增加了大批的短余刑罪犯。短余刑罪犯成了监狱押犯中所占人数更多的一个罪犯群体,对短余刑罪犯的研究也面临了更多新的问题,也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短余刑罪犯的现状、分类和基本特征
㈠短余刑罪犯的现状。
最近,笔者对广西两所中等级戒备监狱的5个监区共2000多名押犯进行抽样统计,余刑2年6个月以下的占34.6%,其中原判2年6个月以下的11.5%,原判有期徒刑2年6个以上、服刑余刑在2年6个月以下的占23.1%,随着《监狱法》第十五条新规定的实施,原判2年6个月以下的短余刑罪犯呈快速增长的趋势。
㈡短余刑罪犯的分类。
以原判有期徒刑的年限及罪犯服刑的经历为主要界线,短余刑罪犯分为“原判有期徒刑不满2年6个月的短余刑罪犯”和“原判有期徒刑满2年6个月的短余刑罪犯”两种。原判有期徒刑不满2年6个月的短余刑罪犯主要构成人员是新入监狱的短刑犯;原判有期徒刑满2年6个月的短余刑罪犯主要构成人员是已经服刑几年、曾经获得过减刑或当前正在等减刑批复、不再需要考核分的人员,他们的余刑一般不足一年。
这两种短余刑罪犯在服刑期间接受的惩罚、教育的时间和程度不同,决定了他们的个性特征不同,也决定了对他们管理和教育的方式方法、教育的内容不同。对原判有期徒刑不满2年6个月的短余刑罪犯更需要重视身份意识、认罪服法、遵守法纪教育,对原判有期徒刑满2年6个月的短余刑罪犯更需要重视劳动和就业技术、形势前途、适应社会等方面的教育。
将短余刑罪犯科学分类,是深入认识和正确归纳短余刑罪犯的特征和对他们科学管理的主要依据和重要前提。
㈢短余刑罪犯的特征。
1.短余刑罪犯的共同特征。
一是改造积极性低,不严格要求自己。根据目前监狱以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工作现状,一名罪犯从看守所到监狱服刑一般要经历4-5个月,到监狱后几个月至一年的考核分(不含专项奖励分)一般也不够呈报减刑,减刑假释裁定还要三个月时间,所以短刑期罪犯尤其是刑期二年半以下的罪犯,极少有减刑的机会,据向两个监区了解,获减刑的大约是10%左右。考核分对这类型的罪犯激励作用不大,警告、记过、禁闭等惩罚手段对此类减刑无望的罪犯也没有多少威慑力。他们多数人自认为没有减刑假释机会,心理上有失落感,在改造中经常只求过得去,失去积极改造的动力。
二是改造态度不端正,改造目标不明确。如果教育工作稍不到位,大部分短余刑犯就只认为改造就是劳动,改造就是为了减刑,只有少数的罪犯认为改造就是对自己犯罪的惩罚,改造是为了改造自己的思想。加强身份意识教育,让他们端正改造态度,是让他们认识罪行、改过自新的前提条件。
三是思想波动大,情绪相对缺乏稳定性。不论是新入监的新犯还是即将出监的老犯,他们面对的生活发生新的巨大变化,思想波动大,情绪缺乏稳定,是很正常的现象。这类短余刑罪犯一旦遇到别的突然刺激,很容易做出冲动过激的行为,在狱内就容易引发难以预见的突发事件。
据中国监狱信息网2013年4月4日文章介绍:2013年3月29日,俄罗斯伏尔加格勒一囚犯释放刚出了监狱大门,就因“幸福来的太快”而过于兴奋死在监狱门外。
2.原判有期徒刑不满2年6个月的短余刑罪犯的一般特征。
一是自我认知自我认罪能力差,法纪意识不强。他们投入改造时间不长,受原有习惯的影响,这部分罪犯一般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刑罚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他们在社会上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惯了,入监以后,失去自由,与社会与家庭隔离,狱内改造生活环境与原来的生活环境相差较大,思想消极,并觉得没有机会争取获得减刑,表现再好得到考核分也没有用,强迫自己遵守监规纪律,倒不如轻轻松松混日子。
二是身份意识不明确,自觉改造意识不强。他们对自身的身份缺乏充分的认识,角色意识和身份意识淡薄,不能及时接受身份为罪犯的现实,极易产生对管理教育存在抵触情绪,没有明确的自我改造计划,不能很好地反思自身犯罪的思想根源,悔过意识差。
三是由于刑期较短,接受相对比较稳定的技术培训机会少。这方面特性有多方面成因,其中包括有的监狱机关或警察考虑这部分罪犯刑期较短,就安排他们从事劳动技能不高或经常变动的工种的劳动改造,导致他们没有更多的培训和锻炼的机会,主动学习劳动技术的热情不高。
3.原判有期徒刑满2年6个月的短余刑罪犯的一般特征。
一是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性低。这部分罪犯流动性比较大,大多是已经服刑改造多年、离刑满释放时间不长的罪犯群体,他们到监狱服刑改造后,通过改造,能够认识到自身犯罪给社会、自己带来的危害,并能真心悔罪,接受改造。此类人员曾经获得过减刑或当前正在等减刑批复、不再需要考核分,劳动积极性不高或逐步降低。
二是对亲人的想念对社会的向往的心情日益强烈、渴望得到回归社会所需要的就业知识技术的指导。
三是心情复杂、对前途感到迷茫。由于释放回归社会的日子渐渐临近,他们往往会产生一种期盼和害怕的心理,担心自己回到社会后因为自己曾有的犯罪经历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歧视,担心找工作会遇上不公正待遇,这些想法往往会使他们对前途感到迷茫,对改造失去信心,严重的会对未来的生活失去信心,甚至导致服刑期间出现抵触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短余刑犯管理和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
㈠是贯彻执行监狱工作方针、履行监狱工作职能的客观需要。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必须遵循和认真贯彻执行的监狱工作方针。短余刑罪犯是监狱押犯中一个特殊的罪犯群体,随着新修订的《监狱法》的实施和刑事案件轻刑化趋势、普通刑事案件的多发等实际,短余刑罪犯在监狱押犯中所占人数的比例还会越来越多。短刑犯改造正日益受到监狱和全社会的关注,并直接关系着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只有深入了解掌握短余刑罪犯的特点及思想变化,及时有效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