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看,犯罪原因的分析应从以下三个层次进行: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因性因素分析;犯罪行为发生的调节性因素分析;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源性因素分析。诱因激发需要和动机的产生构成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表现为自私心态和自毁情结的人格缺陷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前提,也构成犯罪行为发生的间接原因;遗传和成长过程是这种人格缺陷得以形成的基础,构成犯罪行为发生的终极原因。
【关键词】犯罪原因 诱因性因素 调节性因素 根源性因素
犯罪原因的分析是提出犯罪惩治和预防措施的基础,也是犯罪学学科研究的基础。一直以来,犯罪原因都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以至于有人将犯罪学直接称为犯罪原因学。[1]由于犯罪行为是犯罪现象的基础,犯罪现象是犯罪行为的集合,因此,犯罪原因的分析实际上是对犯罪行为原因的分析,是对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律、犯罪人犯罪行为心理逻辑的分析。
我国学界在对于犯罪原因的界定以及分析路径的设计上,存在着非逻辑化的倾向。这种非逻辑化倾向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将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因素进行简单的罗列,而忽略了这些因素的层次递进关系。例如,有观点认为,犯罪原因就是引起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四维结构犯罪原因,即社会生产方式结构、社会意识、个体心理结构、个体人生观)和影响因素(犯罪场,即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以外的能够制约和影响犯罪发生的诸因素,包括时间因素、空间因素、犯罪侵害对象的有关情况、犯罪控制机制弱化情况)相互作用的统一体。[2]也有观点认为,凡是诱发、促成和影响犯罪现象及其过程的,均为犯罪因素;各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和作用机制构成的系统便是犯罪原因。犯罪原因包含有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文化等多种因素。[3]二是以同义反复、互为包容的方式来描述各种致罪因素的层次递进关系。例如有些学者把犯罪原因依次划分为犯罪根源(即所谓的犯罪总根源)、犯罪基本原因、犯罪直接原因和条件、犯罪诱因和引起犯罪的其他因素以及犯罪人的犯罪个性等。[4]有些学者还特别强调犯罪原因与犯罪条件的区别。认为犯罪原因是决定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的因素,而犯罪条件是对犯罪的产生、存在和变化起影响作用的因素。[5]还有学者将犯罪原因系统区分为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条件三个不同的层次,认为犯罪根源是犯罪发生和发展最根本的原因;犯罪原因是犯罪根源的具体化,指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的总和;犯罪条件则是指有利于犯罪发生和发展的现实的具体因素。[6]
这种对于犯罪原因的界定以及分析路径设计上的非逻辑化倾向,不仅导致犯罪原因概念的混乱,而且也影响到犯罪原因分析和犯罪惩治与预防措施设计的科学化。从犯罪原因概念的角度来说,把犯罪原因分成犯罪条件、犯罪因素、犯罪人犯罪个性等,违反了事物分类的基本逻辑,因为犯罪条件、犯罪因素以及犯罪人个性等本身都是犯罪原因,各种所谓的根源、原因、条件、因素,其实都是原因的另一种表述;从犯罪原因分析的角度来说,缺乏原因的递进层次,不区分主要原因、次要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看不到犯罪行为原因的背后还有原因,就不能准确了解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脉络,无法真正了解是哪些因素引发或促成了犯罪,因素呈现出什么样的关系和递进层次,如何整合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从犯罪惩治与预防措施设计的角度来说,犯罪原因分析中的混沌化现象,导致无法形成完整而有层次的犯罪惩治与预防措施体系,各种惩治与预防措施在整个犯罪惩治与预防措施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犯罪惩治与预防的对应性不足,从而影响到犯罪惩治与预防的效果。
笔者认为,从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过程以及原因的层次性(原因的背后有原因)来看,犯罪原因分析的技术路径应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分析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因,即分析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动力或本源动力是什么;第二层次是分析犯罪人的人格缺陷,即分析在诱因存在的情况下犯罪的差异性来源;第三层次是分析导致犯罪人理性放纵的人格缺陷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可以说,诱因构成犯罪的直接动力,是犯罪原因序列中的近因;人格缺陷构成犯罪的间接动力,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因果链条”中的中间环节;而各种其他因素则构成人格缺陷形成的基础,是犯罪原因序列中的远因(终极原因)。
本文旨在全面解释各种因素与犯罪的关联性,而是尝试说明犯罪原因分析的路径,亦即从什么角度、以什么样的逻辑次序来分析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并且说明各种因素在构成一个行为逻辑基础上所发挥的作用。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所涉犯罪仅指故意犯罪,所涉犯罪人仅指精神正常的犯罪人。
一、诱因性因素―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
犯罪行为的发生总是基于诱因的存在,诱因与动机的激发有着直接的关系,而需要和动机则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动力,其中需要是犯罪行为的原动力,动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力。因此,分析犯罪原因须从分析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因或诱因性因素入手。
就常态而言,犯罪总是从所谓的“理由”开始,[7]这个理由就是诱因。不存在无理由(无诱因)的犯罪。这种被看作诱因的理由可以是间接的、隐性的、深层的(就需要层面而言),也可以是直接的、显性的、表层的(就动机层面而言)。有些学者把某些匪夷所思的犯罪行为称作为无理由犯罪,并断定即便在常态情况下也存在无理由犯罪。[8]这显然是错误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人的神智正常,他的行为就会有理由。实施犯罪行为不一定需要合理的理由,但是理由总是存在的。这是我们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基础。对导致犯罪的外界诱因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否定性评价,不足以否定犯罪人的理由,更不能得出犯罪可以是无理由的结论。[9]
(一)诱因产生需要
犯罪作为一种行为,其发生符合一般行为发生的规律,即从需要开始。需要是一切行为发生的基础,也是一切行为发生的最基本的动力。每个犯罪行为的背后都可以找到最原始的需要。
所谓需要,其实是人的生理性要求和社会性要求在人脑中的反映。就实质而言,需要是人的一种失衡后的求衡状态,这种状态会促使人去行动以达成平衡。“需要的产生是由于个体内部生理或心理上存在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为了消除心理紧张以恢复心理平衡,个体必须进行有关活动以获得所需之物满足需要。”[10]所以,需要又被看作为“人的积极性的最主要的推动力”[11]、“个性积极性的源泉”[12]。
就来源而言,需要层面上的诱因可以分为绝对剥夺型的诱因和相对剥夺型的诱因。生理上的直接匮乏,例如饥渴、寒冷以及生活中的挫折,会带来绝对剥夺感、挫败感,促使人产生需要,从而构成绝对剥夺型诱因;因人际相互比较而产生的间接匮乏,会使人产生相对剥夺感,也会导致需要的产生,这是相对剥夺型诱因。在某种程度上,相对剥夺型的诱因会激发更强烈的需要。例如,贫困(指为维持生存和温饱所必需的一定水准的物质资料的缺乏)可能刺激欲望,而相对贫困(指贫富不均,社会中拥有物质最少的人的物质水准和该社会中其他群体的物质水准之间的对比)可能更刺激欲望。正如比利时学者阿道夫・凯特勒所指出的那样,同一地区富人和穷人之间强烈的不平等刺激了人们的欲望,也撩起了各种诱惑。这种情况在那些经济状况发生急剧变化时尤其严峻。相反,在那些大多数人比较穷、富人比较少的省份,只要人们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犯罪就较少发生。[13]
无论是绝对剥夺型的诱因还是相对剥夺型的诱因,给人带来的失衡状态越是强烈,追求满足的需要就越是强烈,从而采取行动来满足需要的动力也越是强烈。但是这种动力只是行为的原动力,而非直接动力。就对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而言,需要层面的诱因只是隐性的、间接的、深层的诱因。首先,需要本身并不直接导致犯罪行为发生,需要与犯罪行为之间必须有犯罪动机作为中介;其次,需要本身并无好坏善恶之分。[14]与动机不同,需要只是一种失衡后自然产生的求衡状态,需要并不具有道德与价值评判的实质内容,正如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说:“人类欲望的本身并没有贪欲……贪欲是从一个人的需要和另一个人的需要发生冲突才开始的,是由于必须用武力、狡诈、盗窃,从邻人手中把快乐和满足夺过来而产生的。”[15]“虽然犯罪行为是人的一般需要和价值的体现,但它却不能用那些一般需要的价值来解释,因为非犯罪行为也是同样的一般需要和价值的体现。”[16]
(二)诱因激发动机
同为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因,动机层面上的诱因与需要层面上的诱因不同。动机层面上的诱因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显性的、直接的、表层的诱因。两者之间的区别,不仅在于动机与行为联系的直接性,而且还在于p style="text-indent:2em;"> 因此,反社会意识的存在并不必然使人在面对诱因时缺乏自我调节能力。在自私心态层面上,除了反社会意识之外,还需要有非社会性的情绪体验配合,才能构成犯罪人的自控能力的不足。在欲杀人的情况下,需要“割断与对方的情绪联系。”[28]
(二)自毁情结使人在自向意义上缺乏自我调节能力
所谓自毁情结,是指一种不自我珍惜的意念和情感,具体来说是指个人不愿考虑行为的长远后果而追求短期满足的倾向。自毁情结意味着犯罪人对自己的长远利益、自己的前程甚至生命的漠视。
表面上看,犯罪人实施犯罪是为了达成其某种目的,满足某种需要,因此可以说犯罪是犯罪人的一种自利行为。犯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对别人的痛苦和需要漠不关心或者无动于衷。但是,当犯罪人能够意识到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仍然一意孤行时,实际上也意味着犯罪人并不珍惜自己,并不对自己的长远利益负责??其面对诱惑时不能控制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分/p>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法律??利益的损害两方面来衡量,但就人的趋利??犯罪人自身利益,特别是其长远利益的损害。??是基于犯罪行为不会败露的侥幸心理。但是,侥幸??百分之百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犯罪行为对于??身的一辈子的前途甚至生命。对于一个十??不会轻易走出这一步。
自毁情结并不意味着犯罪人一定会去追求自??而不惜牺牲自己的长远利益的重要因素。在许??最终促使做出这种抉择的深层次心理内容,则是犯罪人的自毁情结。任何神智正常者都能意识到犯罪??这一客观的可能。一些人否认有可能被捕的想??自我约束的策略在心中拒绝这样的想法。??增加这种可能性:一个被称作‘怕啥来啥’的??集中精力于任务本身或最终的成功完成。”[29]在这一心理过程中,犯罪人忽略了或者??不能意识到这一可能性,而是有意识地回避了??益的理性人那里是不可想象的。
美国心理学家罗伯特・西蒙在谈到??鸿沟时说道:“我们中谁不曾希望或在冲动之??除掉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冤家对头,而且不受任??事实上,如果有此可能,恐怕没有多少人反社会的冲动。……谁不想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和好女人萌生这种念头时,他们会自觉地抑制??行,成遂心愿。”[31]那么,是什么??抑制这种冲动?人的道德良知和法律意识固然"text-indent:2em;"> 三、"text-indent:2em;"> 如前所述,犯罪是诱因与人格缺陷相结合的结果,是驱??存在诱因,不足以使人发生犯罪行为,自我调??此,分析这种人格缺陷的来源和形成过程是犯罪原xt-indent:2em;"> 笔者认为,??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源性因素。各种根源性因??一中介而发挥作用的。也就是说,根源性因素不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因素,而只是间??人格缺陷就不会形成。这也是笔者把根源性因style="text-indent:2em;"> 从人的心理形成的横向影响因素来看??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上述因素的相互作用就构成犯罪的根源。有学??空的犯罪根源。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生产方式矛盾是社会主??方式矛盾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犯罪的根源。总之,犯罪根源是一定历史阶段生产方式的自身矛为发生的心理机制而言,导致犯罪人人格缺陷形成??防犯罪的基础。把生产方式的矛盾看作是
从人的心理形成的纵向发展过程来??因素影响下的一个长期的成长过程。民间??说法,其实是种误解。犯罪人的人格缺陷的形??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犯罪人行为失足(实施犯罪行??了。
(一)遗传和环境的合力作用是人格缺陷形成的??质,犯罪人的人格缺陷是其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须从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合力作用??、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共同发挥作用的提法,自于遗传,也有可能来自于社会环境,如吸毒和酗??等等;同样,心理因素中必然包含生物因??对于犯罪人的人格缺陷的形成有着重要作用。??自我调节能力的缺乏或不足。例如,杏仁体作??产生情绪的功能,杏仁体的大小就与人的??人的社会化进程和结果。“大量的证据表明,??确切测定它们的时候就已经出现,其中包括智??些特质与实施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的强度是不同的,有时候较弱??是生来犯罪人,也不认为人们通过遗传获得了犯罪性或者类似的特质。……我??控制)的未来发展有影响。不过有效社会化也家艾森克也认为人的先天素质(包括可能由遗传产??的效果。依据艾森克的理论,这种影响作??结果,也影响到个体意识的发展。这些因素的??高外倾性、神经质性、精神病性)被认为与卷dent:2em;"> 同样,环境因素对??人类实施的大多数行为是广泛学习的结果一样??有关,可以说是习得的结果。学习和社会化不??握自我控制和自我珍惜的能力,包括更好地自我控制和自我珍惜,也包括不能??人格缺陷的形成有重大关联,例如,家庭生活中拙劣的儿童养育??惩罚性的管教;父母管教程度很低;父母对孩??。又例如,大众媒体能通过塑造榜样的方式直??了不公正待遇的方式间接影响人们的攻击??,既有遗传因素的作用,也有环境因素的作用。无论是遗传因素还是环境因素,通常都不可能单??体和智力的先天因素与影响人格的后天因素合??格缺陷的生理基础,在社会环境中,这种??,这取决于环境因素的配合。反过来,恶劣的??这已由现代犯罪学、心理学的研究证实。例如??有特别适合于实施攻击性行为的人格特质(身体力??向),这种体型也很难抑制诸如不满足感??的冒险性”。他们还发现,那些变成了犯罪人??层体型的人中不具有的人格特质,包括在童年??绪不稳定、抵触情绪。另外,三种社会文??的娱乐的缺乏,以及家里休闲设备的不足,与
(二)成长中的适应和互动是人格缺陷形成的纵向基础
遗传和环境的合力作用对于人格缺陷形成的影??陷的形成是一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与客体因素??性因素,还须考虑到人在成长过程中对环??应,是指人随外界环境条件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特性或生活方式。人往往通过学习和体验来适应?这是一种适应;对环境中的正常因素的不良体验也可导致:2em;"> 所谓互动,是指人在接受环境影??庭和社会的特定的应对,而这种??,就家庭因素??母的行为又会加剧儿童原来??和惩罚措??应对措施,从而导致孩子更为严??子的学业??足度就低,对学校就会缺乏??
总之,人格缺陷是基?根源性因素并成为犯罪行为发生的终极原因ent:2em;"> 【注释】
[1]参见张甘妹:《?:《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华等主编:《犯罪学大辞书》yle="text-indent:2em;"> [4]参见王牧:??吉林大学社会科学 [5]参见储槐植等:《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页。
[6]参见李锡海:《与犯??》2005年第1期。
[7]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精神??]迈克尔・赫・斯通:《剖析恶魔》,晏向阳?佳袭警一案中,针对杨佳不是精神病人,警方又?什么叫非传统性的犯罪呢?心理缺陷、性格?的无理由犯罪”。参见《[新闻1+1]杨佳袭2.shtml,2012年11月1日访问。
[9]参??杨佳案件心理分析》,《犯 [10]梅传强004年版,第4页。
[11]参见[前苏联]C・A・??
[12]参见[前苏联]A・??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第111-112页。
[13]参见[美]乔治・B・沃尔德;"> [14]关于需要并无好坏善恶之分??再思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15]前苏联]A・C・马卡连柯:《马卡连柯全集?。
[16]同前注[13],乔治・:2em;"> [17]陈和华主编:《刑事心理学新编》,北京indent:2em;"> [18]同前?,第118页。
[20][意]加洛法罗:《犯罪学》111页性转化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动机的过程??罪动机,??一般称原先的犯罪动机为第一动?犯罪动机恶性转化就是从盗窃发展到杀人。?(主要是物质方面的需求)。当盗窃犯罪被发现?方面的需求)上升到首要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所?也就是说,虽然一开始犯罪人并不想杀人(??[11],C・A・塔拉鲁欣书,第39页。
[23]同前注[10],梅传强书,第60页。
[24]同上注,第9页。
[25]同前注[13],乔治・2em;"> [26]同前注[17],陈和华主编书,第70页。
[27]同前注[7],迈克尔・赫・斯通书,第289页。
[28]参见[日]森??1982年版,第36页。
[29][英]詹姆斯・马吉尔:《解读心理学与犯罪―透视理论??2009年版,第235页。
[30][美]罗伯特・西蒙:《好人・坏人:透视人性的阴暗面》,韩斌等译,ndent:2em;"> [31]同上注,第27页。
[32]王牧:《犯罪根源是理论逻辑上的一种指向》,《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3期。
[33]同??・戈特弗里德森、特拉维斯・赫希:《犯罪的一般理论》,吴宗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em;"> [35]同前注[29],詹姆斯・马吉尔书,第45页。
[36]同前注[13],乔治・B・沃尔德等书,第46页。
【作者简介】华东政??学》201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