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犯罪事实状态的构成要素本身,就是刑事侦查基本原理的核心内容。刑事案件构成原理,正是以时、空、人、事、物这五个要素为逻辑起点而阐发的,包括时间一维原理、空间制约原理、行为模式原理、因果关系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等五个方面。犯罪行为模式只包括那些实施犯罪所必要的行为方式,包括选择性行为和多余行为。对犯罪行为模式的研究在犯罪行为分析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犯罪行为模式的准确解读,依赖于归纳和演绎两个“二元对立”面的完美结合。犯罪行为模式解构方法在侦查过程中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还有待于开展深入研究。
【关键词】犯罪行为模式 侦查原理 解构
【关键词】犯罪行为模式 侦查原理 解构
狭义的犯罪模式是指犯罪人个体的行为模式,也就是指惯犯、屡犯和职业犯的犯罪行为方式。从已经发生案件的现场分析角度来看,个体犯罪行为模式就是隐藏在案件现象背后的因果关系与案犯个性的关联,这种关联表现为不同犯罪案件中的共同点(时、空构成的形式要件)和差异点(人、事、物构成的实质要件)的组合及其相互作用。两者合二为一组成了准确认识和解读已经发生案件犯罪事实的两个重要方面。对于具有连续性、系列性以及尚未发生的刑事案件的认知与解构,同样倚重于犯罪模式分析方法,并据此开展情报分析和研判工作,所不同的是情报分析人员是通过发现和描述隐藏在不同案件背后的共同点,进而发现某一系列性、规律性的组合式犯罪模式的。{2}这里所指的犯罪模式解构方法对于并串系列案件、研究犯罪热点地区、预测犯罪趋势具有指导意义,属于更为广义的犯罪模式解构范畴。{3}那么,如何准确理解犯罪行为模式解构原理的基本含义?针对单一的犯罪个体,又应如何准确应用犯罪行为模式解构方法?这些难题是研究犯罪行为模式解构原理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案件构成原理
对前述问题的解答,离不开对侦查工作基本原理的解析。刑事侦查学,是一门相对年轻的科学,对于侦查工作的基本原理,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通过综合评判权威学说,研究、比照不同侦查学科版本,笔者发现中外学者在犯罪构成要素的认知方面,可谓不约而同,都认为刑事案件是犯罪分子为了实施其犯罪意图,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侵犯特定的对象(人或物),从而引起客观物质环境一系列变化的综合结果。因此,归纳和总结侦查工作的基本原理,不妨抓住案件构成要素的共同点,从解剖案件构成的时、空、人、事、物五要素入手。侦查工作的全过程,归根到底,实质上紧紧围绕的核心始终是犯罪事实状态的构成问题,什么时候能够深刻地揭示出某个犯罪事实的时、空、人、事、物这五大要素的内在本质,那么案件的侦破也就为时不远了。在此,笔者尝试以一个新的视角来阐述侦查工作的基本原理,认为犯罪事实状态的构成要素本身,就是刑事侦查基本原理的核心内容。所谓刑事案件构成原理,正是以时、空、人、事、物这五个要素为逻辑起点而阐发的,包括时间一维原理、空间制约原理、行为模式原理、因果关系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等五个方面。这个提法早在2000年就已经被公安部的群众出版的社统编教材《刑事侦查学总论》所采纳,{4}由于时间间隔较长,因而现作修改并择要介绍如下,以求教同道。
(一)时间一维原理
时间是表示事物存在和事件发生顺序关系的指示器。众所周知,刑事案件的发生总是寓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而时间是表示案件与其环境间的顺序关系和延续关系的重要指标,时间一维定律表明:每一个人在特定的时间区间内,只能置身于一个空间并只从事一项活动。不拥有作案时间的人不可能亲自作案。同样,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必然具备作案的时机条件,在案件发生的一瞬间,唯有能够占有特定时间区间的人,才能被认为具有作案的嫌疑。时间是一维的,因而也是排它的,这一客观规律,为寻找真正的罪犯或否定嫌疑提供了可能的依据。现场勘查作为刑事侦查工作的首要环节,正是通过现场上物品的“存在状态”、痕迹的“新旧程度”等时象特征,来细致入微地运算案件发生、持续和终结的各个时区界限的。其中正是将“时间一维”作为侦查破案的重要尺度,来界定究竟谁拥有作案时间的。反之,正是由于时间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限定作案人、排查嫌疑人的作用,因而犯罪分子也常常在犯罪时间问题上采用一些伎俩,想方设法使自己成为不拥有作案时间条件的局外人,以此转移侦查视线。因而,在刑侦实践中应用这一原理一定要慎之又慎,对于那些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又似乎不具备作案时间条件的人,不要轻易运用时间排它律予以否定,而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另一方面还应综合运用其他侦查原理作全面的分析、判断。
(二)空间制约原理
行为空间是表示事物的广延性和三维存在状态的指标,行为空间是相对于犯罪行为而言的,它表示案件存在的空间或地域状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空间的三维范围,也就是能表示犯罪行为是发生在一个多大的空间范围内,并涉及那些周边的环境;(2)行为实施区域内基于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导致的物质环境的变异状态,例如痕迹、遗留物及与犯罪有关的一切行为轨迹、空间布局;(3)犯罪行为实施区域内的自然状况,例如地形、地貌、地物特征,房屋结构、走廊通道和门窗开合情况,室内的陈设及进出口的情况等;(4)犯罪行为实施区域内的社会背景、治安情势、风土人情、日常管理制度,以及人防、技防措施等。这些空间状况可归纳为三大类:一为案件发生地的自然环境结构特征;二为案件现场的整体情景特征;三为痕迹或物证的符号化特征。所有这些都是研究作案空间的重要因素,而侦查工作中的“空间制约原理”,正是对呈现在我们面前的犯罪境况作出种种合理的判断、推理或假定。毫无疑问,现场勘查中的实地勘验也好,临场分析和现场实验也罢,其目的都是为了对犯罪现场上所出现的各种特有空间状况和反常现象作出正确的逻辑认定。我们把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这种特殊的认识方法定名为“逻辑境况”。
空间制约原理,是基于“逻辑境况”分析法而展开的,其方法是侦查人员通过角色化假定,凭借对犯罪特定空间结构状况的亲临感受开展设身处地的逻辑分析,进而揭示出该空间状态或现场态势同犯罪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制约关系。笔者认为,任何犯罪都发生在具体的环境中,不同的环境会对犯罪行为过程、手段和结果产生制约作用,有时空间环境可以成为阻止犯罪行为轻易得逞的障碍,而有时它又为犯罪的顺利实施提供便利条件,成为有利于作案的监控死角和直接的侵入口。因此,空间制约原理,就是通过研究作案的空间环境、周边临界关系和家具陈设、痕迹物证分布状况,揭示出特定的空间变异状况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判定犯罪嫌疑人的知情程度、逃跑取向和藏身范围提供理论上的解构依据。
(三)行为模式原理
任何犯罪活动都是由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人既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是刑事案件构成中最为核心的组成要素,没有犯罪行为的主体,就不会发生犯罪行为,刑事案件也就无从谈起。每个人都会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优势来选取适当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同样,犯罪分子也会最大程度地借用自己最为熟识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来寻求犯罪行为实施的成功率。左撇子的窃贼总是会不经意地将抽屉内的杂物甩向左侧,而医学杀手每每运用药理、注射和解剖知识来实施杀人。所以,准确地判断和查找犯罪嫌疑人的最佳途径,可以借助于在作案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印象痕迹和特定的行为方式,这就是刑事侦查活动中排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模式原理。
(四)因果关系原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由无数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事物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的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现象所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犯罪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反映了各种犯罪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作用。犯罪案件中的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结果的犯罪现象。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辩证的,同一犯罪现象,在这种关系上是原因,在另一种关系上又是结果,各种犯罪现象之间互为因果的关系,就是刑事案件中的因果规律。因果关系是刑事案件固有的规律,除了应激犯罪和偶发性的刑事犯罪以外,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相应的被害背景。这种因果关联在具体的案件中有的深刻而诡秘,有的则十分强烈而显露无遗。因此,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出发,研究并探索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及犯罪的心理演变过程,也是侦查破案的一个重要路径。
(五)同一认定原理
同一认定原理也可称之为“物象终端”原理,意即犯罪人无论使用何种工具或物品来实施犯罪,或者在作案过程中侵占、猎取某种物品,有意、无意地丢失某些器具,都可能显示出案犯特定的择物取向或物品本身的产地、来源。择物取向常常蕴含着案犯的职业、年龄、文化、兴趣、病理等方面的人身特点,而物品自身的产地、加工工艺及其新旧程度、使用状况,有时可直接限定作案人的居住地区和活动范围。总之,现场上同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作为犯罪信息的重要载体,不管其遗留在现场上或从原来的空间环境中消失,都昭示着案犯同该物件之间的特定联结。假定该物品属现场遗留物,那么就要想方设法寻找它的出处(即物象终端)。反之,如果呈现在现场上的是作为“物象”显现的痕迹符号,那么,则要善于运用形象思维和创造性思维,将该痕迹的平面印迹转化为立体的造型,以痕迹形成的接触关系和镶嵌原理为基准,重建作案工具或相关物品,并由作案工具的拥有人可能就是案件嫌疑人这一公理出发,缘物找人,这就是刑事侦查中的物象终端原理。
综上所述,案件发生以后,如何运算案件时间的起点、持续时间段以及作案终点,如何针对各类案件现场开展空间结构分析、作案情景分析、痕迹分布的符号化分析,如何通过案件现场刻画犯罪嫌疑人个性特征,如何对案件现场开展因果关系分析,如何开展“由物到人”的追踪分裂疾病、未服兵役等少量样本所进行的行为特征和个性特点的统计性数据分析,也能够归纳出关于案犯是谁、居住在哪里、再次作案的可能地点等特定的作案模式。
归纳式犯罪行为模式解构的作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归纳式犯罪行为模式解构以行为主义和统计学原理为技术路线,其理论假设和根据统计数据进行归纳推理的解构方法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归纳式解构方法重在对案件构成要素的综合处理以及对以往资料的积累与叠加,注重犯罪资料的基础建设,用当代侦查学的观点看就是“情报导侦、精确打击”。这种通过对犯罪特点、规律的量化认识而服务于现实犯罪侦查的思路无疑对推进刑事情报工作的全面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二,归纳式犯罪行为模式解构方法比较简单易行,鉴识人员不需要专门的法庭科学知识或侦查技能,即可依据统计学资料进行数据分析,从而及时地为侦查人员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资料。但客观地说,归纳式犯罪行为模式解构方法依然存在局限性。首先,归纳式犯罪行为模式解构方法所依据的信源,基于有限的犯罪样本而不是从所有同类案件中概括出来,因而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价值。其次,归纳式犯罪行为模式解构方法的结论并没有完全考虑到为数众多的现行犯的实际情况,只注意到现行犯与已决犯的“共性”而没有顾及其“个性”。因此,解构的结果尽管可靠性较高,但对侦查的实际指导意义不大。
2.犯罪行为模式的演绎式解构方法
演绎式犯罪行为模式解构以犯罪重建理论为基础,{7}这是因为犯罪行为模式解构,只有在对犯罪过程进行全面、准确回溯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开展。所以,演绎式犯罪行为模式解构侧重于解决“发生了什么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如何发生的”,以及“犯罪行为过程怎样”等问题,从而把隐藏在行为过程及其特征背后的犯罪动机和罪犯的人格特征作为行为模式解构的主要内容。
犯罪行为模式演绎式解构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对包括诸如犯罪现场空间环境、现场态势、验尸报告、尸体照片和犯罪人与被害人冲突关系的法庭科学证据的研究,准确地重建犯罪人在犯罪现场上的行为痕迹,并根据这些特定的、个别化的行为痕迹,对犯罪人的个性特点和作案动机特征进行推断。因此,演绎式犯罪行为模式解构的理论假设包括:无犯意则无行为;由于环境和遗传因素的影响,所有人的犯罪行为方式都具有个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定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模式也会发生变化。
与归纳式犯罪犯罪行为模式比较,演绎式解构方法具有四个基本特点:第一是运用从一般到个别的逻辑方法,即依据一般的法庭科学理论对犯罪现场的个别现象进行研究,而不依赖于对以往发生案件的数据统计分析来推论已经发生案件的特征;第二是比较注重已经发生案件的个性特点,包括犯罪现场的独特性和犯罪人的个性特征;第三是注重对犯罪主观特征,尤其是对犯罪动机和犯罪人格的分析;第四是随着犯罪的重复发生和调查过程的深入,不断补充分析材料,并对犯罪行为模式的刻画结果不断修正、完善,使之更加符合案件实际并趋于具体化。演绎式犯罪行为模式解构的思维方法,虽然具有极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但它并不能替代全面的犯罪分析。归纳式犯罪行为模式解构的局限性较大,但其根据一定的犯罪规律进行犯罪预测和犯罪分析的思想,恰恰是演绎式犯罪行为模式解构所缺乏的。因此,对犯罪行为模式的准确解读,依赖于归纳和演绎两个“二元对立”面的完美结合。
三、犯罪行为模式解构的实证分析
犯罪行为模式的解构方式及其作用,首先表现在对犯罪行为过程的分阶段演绎方面,它也是现场重建理论体系中的关键性步骤。事实上,行为模式的解构也同样适用于对被害过程的回溯推理,犯罪行为学原理告诉我们,正在从事的事情突然中断,等于案件发生的时间起点。而现场重建理论的起点,正是如何寻找案犯行为轨迹的起始点,从这点上讲,行为模式的过程性解构,的确为现场重建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理论依据和行之有效的方法手段。
实例表明,犯罪现场作为犯罪活动的遗址,保留了由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引发的物质环境的一切变异状态。犯罪行为体现为一定的形态,而一定的犯罪形态可以回溯行为过程。对特定的行为模式开展有效的分析、解构,要求侦查人员不仅仅着眼点于单一的现场现象、凶器和痕迹符号等较为显性的证据材料,而应当学会立体、动态、联系、综合地看问题,着力于排除现场假象、发现反常现象、提示案件隐情;着力于运用犯罪行为这根主线将现场上各自分离的现场现象和痕迹片段勾连起来。犯罪行为模式的过程性解构方式,有助于从宏观意义上探索现场物质环境这个“大痕迹”的空间组合方式、存在状态及其相关??理,提出了一个刑事侦查学的重要命题:即犯??、犯罪活动的轨迹甚至案犯的个性特点,而痕??了单个的痕迹实体,而且可以为现场重建提供有力??有助于洞悉和辨识犯罪嫌疑人的反常行为表现,因此,??语义泄漏的角度发现案件的疑点。这一点在锁定案犯的??充分应用。下面是一个借助作案前后对象?午2时许,上海地区发生一起凶杀案,案情是外??王某仰卧在客厅中,头部和地面到处都是血迹??理由是凶杀行为的发生十分突然,掉落在??型特征,即运用榔头瞬间击打头部时,女性被??之间,形成快速切割而呈缕状掉落。另外,案??客厅地面散放的雨伞、身上的背包以及马??出初步判断,因而,本案从一开始就排除了家??来,专案组及时调整了侦查方法,邀请有关专??对现场复勘,对侦查获知的情况重新分析??品、存放钱财的重要位置却基本未予以翻动,为本案的?余元,但是对于这些钱的具体来历的描述却含糊??阶段的和善、亲切可能只是表象,此为本??和侦查员们的分析意见后,决定将侦查的重点??的穿着、行为情况,利用小区和街面监控录像安排专人??对,发现了不少疑点。第一,赵某平日早??人经过,并背有一包,而赵某平时一般无背包,有违常理。第二,案发前几日录像显示,赵某上??在11日的录像中,显示其同时换穿了棕色皮??未发现其换洗下来的上述衣物。
上述案例表明,一个人的日常行为表现,在未??实施,无论是犯罪人还是被害人都会由于??查工作开展行为模式解构提供了十分关键的比??展进程中的作用,也为识别发案前后行为模式??式解构的分析方法,表现在侦查讯问工作??能力和审讯策略的灵活运用能力。面对具有反??赖等棘手的审讯场面,我们需要学会观察嫌疑??。同时,还可以结合现场情景进行测试,??,关键在于一个当犯罪发生时,置身于现场并??事,在他的心里藏着当时、当地的情景或信息??一无所知。因此,我们可据此运用情景测试方法,??。
侦查工作中的最大失误,??在于现场勘查过程中的熟视无睹和临场分析的不足??思维。犯罪行为模式解构的作用正是体现在对??上遗留的各类痕迹、物证和犯罪信息开展??案件的整体化认识,进而追踪犯罪行为轨迹、br /> 犯罪现场具有遗址功能,而解读遗??和反侦查对立面的双方,俨然形成了敌我??译其行为轨迹的难题,无论这道题的破解条件??个:能否破案。这既是侦查工作中极具挑战性??能力和想象再造能力的综合考验。
案犯的个性特点和犯罪行为空间制约着??犯罪构成和揭示嫌疑人身份的语义。从作案入??广义上的痕迹之和,当我们仅仅考察犯罪??定是多维度的;当两个犯罪空间通过行为轨迹??个犯罪空间由于共同的行为模式语义而联系在??和规律性就呈现在我们眼前,一张无形而精准的破?? 刑事侦查的基本原理,特别是其中的犯罪行为模??维训练领域。首先,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和犯罪事实??现,需要我们通过行为模式的解构方法,??过时间一维和空间制约原理,发现了案件中或??,需要我们通过行为模式的解构,去合理而准??现场现象却总是分散的、片段的,常规的??过程,需要通过行为模式的解构,去重建并链??的解构方法在侦查过程中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div> 【注释】
{1}金晓屏,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社会管雄、姜南:《犯罪模式分析》,载《吉林公安??关于犯罪模式分析在我国应用的几点思考》,??10月9日访问。
{4}参见杨维根主编:《刑事侦查学总论》,群众?其著作《学习理论》中指出,人一生下来就具有??用构成了他的整个行为的遗传特征;人的行为??的行为反应模式。
{6}参见[美]罗伯.K.雷斯勒、汤姆・沙其曼??手记》,李璞良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特维:《犯罪重建》,刘静坤译,中国人民公?者简介】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授,华东政法??章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