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刘向红,系新疆监狱管理局三级警监,曾任局基建处、计划处、科技处、生产处、企业管理处处长,现任监狱管理局企业集团公司党委委员、总经济师,一直从事监狱管理工作,近年来专注于罪犯改造相关的研究,部分论文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罪犯改造管理研讨会上获奖。2011年,撰写了《监管改造工作流程管理手册》,被新疆监狱管理局作为一个分册收入“新疆监狱工作标准体系”;2013年,撰写了《管理视觉下的监狱文化建设》一书,由新疆科技技术出版社出版。
循证改造方法对于国内监狱工作者而言,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推广过程中,肯定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惑,甚至走弯路。那么,我们在循证实践中应当注意些什么?笔者谈一点体会,供参考。
五、关于循证改造之身世
已经有很多文章提到过,循证改造来源于循证医学,或者说循证改造脱胎于循证医学,把二者说成了父与子的关系,以至于我们在推行循证改造的过程中,看到了太多的循证医学的影子。实际上,循证改造是受了循证医学的启发而提出的一个概念,与循证医学是“兄弟”关系,它们来自一个共同的源头: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可能有些抽象,让我们看看毛泽东同志是怎么说的。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一文的结尾说到:“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从感性认识而能动地发展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而能动地指导革命实践,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仔细品味这段话,你会更加觉得毛泽东同志的伟大,他老人家在76年前,就把循证的思想与过程说得清清楚楚。回过头,我们再来看看,我党自建立以来就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什么是实事求是?实事就是问题,求是就是循证。如果我们把《实践论》作为循证改造工作的理论基础,把循证医学作为循证改造的实践参考,就更有利于得出具有监狱工作特色的循证模式。
六、关于循证改造之定义
从组织功能上看,罪犯改造与医疗卫生有一个非常相似的共同点:二者都是治病的,医疗卫生治的是生理疾病,罪犯改造治的是“思想疾病”。二者都是基于证据的决策,都要兼顾现有的资源,都要考虑治疗对象的价值观和认知取向。因此,循证医学的概念基本上可以直接移植于循证改造。即:循证改造是指监狱工作者针对罪犯的具体问题,建立正确的逻辑分析框架,利用现有的最佳证据(文献研究、方法、措施、案例、经验等),结合改造资源的多寡以及罪犯本身的特点和意愿制定出相应的决策并实施干预。主要的区别是强调了逻辑分析框架的建立,要求监狱民警在从事循证改造实践时,不但依据最佳的证据,还要求逻辑上的正确,即言之有理。
七、彼原则并非此原则
几乎所有的文章都将美国循证改造的八大原则当成了关于“循证”的原则,并由此得出了循证改造与“传统改造”的不同之处。实际上,笔者个人认为,所谓美国监狱“循证矫正八大原则”,是美国罪犯矫正工作者利用循证方法得出的、经过实践证明有效的罪犯矫正原则,是关于“矫正”的原则,而非“循证”的原则。我国监狱工作者结合中国的特点,利用循证的方法,可能还会开发出其他更加有效的原则,但这些原则也都是利用了循证的方法而已。有文章认为,传统矫正是阶段性的,是将罪犯刑满释放作为任务完成的标志;循证矫正理念将监狱矫正定位为罪犯回归社会的过渡或者准备阶段,而非矫正终点。也就是说,循证矫正把罪犯真正地回归社会作为完成任务的标准,而非刑满释放。这段话从罪犯改造意义上讲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问题在于这是两种改造理念的不同,与循证还是不循证没有任何关系,是由监狱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功能和任务所决定的。文章之所以将它说成是循证矫正与传统矫正的不同,大概就是源自于“美国循证矫正八大原则”之六:在自然社区中予以不断的支持原则。事实上,我国在2008年提出的监狱工作“首要标准”就明确指出,要把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这不就是监狱工作向社会的延伸和拓展吗?不就是把罪犯回归社会作为监狱工作的完成标准吗?它们与循证还是不循证没有太大的关系。
大家之所以都把这几个原则误认为是循证的原则,一方面是文化理解上的差异,见本书正文;另一方面,很可能是因为循证矫正已经成为美国监狱通用的矫正工作范式,是罪犯矫正的代名词,他们所谓循证矫正的原则实际上就是矫正的原则。那么,何为循证原则?循证原则很简单,在循证实践的定义中已经表述得明明白白:用事实说话,坚持实事求是,依据当前最佳证据进行决策。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原则。
八、人:一个永远不能忽视的主题
循证医学的完整定义是:“慎重、准确和明智地应用目前可获取的最佳研究证据,同时结合临床医师个人的专业技能和长期临床经验,考虑患者的价值观和意愿,完美地将三者结合在一起,制定出具体的治疗方案”。参照循证医学的基本原理,我们对循证改造进行了定义。其中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与传统方法相比,二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更加注重人的因素。循证医学要求医生在制定治疗方案时,考虑患者的价值观和意愿;循证改造要求监狱民警在制定干预措施时,考虑罪犯本身的特点和意愿。而且笔者个人认为,对于罪犯改造而言,监狱民警在制定对罪犯的干预措施时,对考虑罪犯本身的特点和意愿的关注程度应当远远高于循证医学。因为与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对人的关注程度要高得多。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对罪犯采取干预时,一定要征求罪犯的意见,要看罪犯的脸色,罪犯不愿意的措施,我们就不能采用。而是说,选择干预措施时,尽管可能考虑罪犯的特点,采用罪犯容易接受的方式。罪犯改造不是监狱民警单方面的事,需要罪犯的参与和配合,在改造活动中树立主体意识,才能更加有效。循证改造更加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改造理念,更加强调了罪犯自我改造的作用。如果说,传统的改造范式关注的是,人犯的“罪”;循证改造新范式关注的则是,犯罪的“人”。同样是一个被判了刑的犯罪人,用传统改造的眼光看,首先看到的是他的罪,然后才是他的人;用循证改造的眼光看,首先看到的是他的人,其次才是他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