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保释性假释制度之构想

时间:2014-01-27信息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作者:

 

【内容提要】保释性假释,是以刑事诉讼的保释理论与刑事执行的假释理论融合而成的一种行刑范式的新制度,是指与行刑的罪犯有着血缘关系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提出保释申请,由法院裁定监狱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行刑范式的变更制度。其制度构建的路径主要有:行刑立法的完善与修正,社会环境的营造与宽容,工作机制的健全与衔接,履约能力的责任与保障,刑罚执行制度的变更和社区矫正的对接与延伸等。 
【关键词】监狱行刑 保释性假释 制度
 
  在当前监狱行刑工作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的背景下,运用与行刑的罪犯有着血缘关系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经过一定的审定程序提出担保申请,并经由法院裁定监狱予以提前释放的这样一种创新性的监狱行刑范式变更制度――保释性假释制度,对于化解监狱行刑诸多难题,充分发挥监狱的假释功能,实现监狱行刑制度的创新,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研究之价值。

一、保释性假释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保释性假释制度的法理性分析 
  保释性假释,源于保释理论与假释理论,涵盖有两个基本的行刑概念:一是保释,二是假释。保释与假释,其核心都是释,是对行刑人的释放,但释的内涵与法理不同。保释性假释,保是责任,假是形态,释是目的,是以现行的保释理论和假释制度相重构,通过申请人的担保由司法机关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审理、合议、裁定而准予提前释放的一种新型监狱行刑制度。 
  保释制度(the bail system)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⑴也可喻为是对“被羁押待侦查、审判的人提供担保,并履行必要的手段后而获得释放的制度。”⑵其保释制度主要基于的理论基础:一是任何人均享自由权,即使存在犯罪嫌疑,也应尽量保证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二是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以前都是无罪的,都应享有自由的权利。这种请求准予保释是被羁押人的一项权利,在1679年由英国制订的《人身保护法》对此作明确规定。英国Luton大学的John Pitts教授也特别强调“保释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是与“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一天然权利联系在一起的。保释制度不仅兴盛于英国,而且已为美国、德国和法国等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纳。 
  英国等西方国家所推崇的保释制度,是在被羁押待侦查、审判阶段;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保释制度(我国称之为取保候审制度)是借鉴而来的“外来舶”,主要体现为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阶段。纵观我国行刑发展变革的历史,我国监狱保释制度的法律运用,在以日为师的近代,在刑律中已见有法理。至于我国现行保释制度的法律再构,是始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着重体现为一种“权力制度”,而不是“权利制度”。⑶这说明我国的保释制度与国外的保释制度有着东西方文化之差别。 
  假释制度是我国监狱行刑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监狱行刑制度的重要构成,均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⑷这种经由法院裁定而予以宣告罪犯接受考验期限的一种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具有调动罪犯内在力量积极改造的激扬功能,对罪犯施行正反馈的鼓舞功能和对于刑罚执行的调控功能,并为罪犯完全由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逐渐适应完全恢复自由的正常社会生活架设过渡的桥梁。”⑸ 
  假释制度,具有法的规定性和条件性。《刑法修正案(八)》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第85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见假释制度,也是一项社会化制度。假释制度的实施最终要依托于社会,要借助社会力量的参与与配置,监狱假释制度才从应然走向了实然。 
  (二)保释性假释的实然性分析 
  在异质文明的国度里,保释制度已广泛适用于刑事的诉讼阶段,其意着重在于对羁押人权利的保护;而假释制度与保释制度不同,主要适用于刑事的执行阶段,其意着重在于对行刑人行刑行为的激励。保释制度与假释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刑事阶段,有着不同的法理理念,有着不同的功能视角,看似很难被“粘贴”到一起构成为一种新的制度。但是透过实然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到,保释制度并非只是完全适用于刑事的诉讼阶段,而不能适用于刑事的执行阶段。其实保释制度不仅在刑事的诉讼阶段以“取保候审”而得以广泛的运用,而且在监狱的刑事执行阶段,同样有着通过“保释”而释放罪犯的情形。 
  这种“保释”的情形最为显然的是保外就医。保外就医就是保释理论在监狱行刑过程中的积极应用。众所周知,保外就医是一种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过审定准予到社会医疗机构进行医治的行刑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54条明文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有严重疾病的情形时,可以保外就医。可见,刑事执行阶段法律应允罪犯之“保”。《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又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司法部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监狱办理保外就医相关的初审、鉴定、取保、审批、交付执行等程序也作了详尽的规定。 
  监狱的刑事执行阶段同样有着“保”的实然行为,有许多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正是通过保外就医而被监外执行,尽管这种之“保”尚不能与真正意义上的“保释”相提并论,但其基本的行刑理念,仍是基于人道主义,借鉴于西方先进的保释理论,是“保释制度”在监狱行刑领域的一种特殊应用,是“保释”的一种特殊形态。这反映我国监狱的行刑制度其实对“保”并不具有完全的排它性,而是具有一定的相融性,是蕴涵着“保释”之理念的“中国化”保释。 
  通过实然的分析可以看出,起源于英国的保释制度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已融合到了我国的刑事执行阶段,被“借鉴性”地融合在了监狱的刑罚执行之中,成为了现代监狱的一项人文化、人性化的重要监狱制度。尽管监狱“保外就医”的这种“保释”对象非常地“特定”,“保外就医”的这种“保释”条件极其地“限定”,还没有将“保释”推而广之,但无论怎样,因其有着法理的支撑,有着实然的行刑,这就为有学者提出建立假释保证制度以改革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具体建议提供了可能。⑹

二、保释性假释制度的要件构成
  保释性假释制度,从假释制度看,是对现行假释制度的完善;而从保释制度看,是将保释制度在监狱刑罚执行阶段的延伸,是保释理论与假释理论的制度性重构,有着我国鲜明的“本土化”特点。它既不等同于刑事诉讼阶段的保释,又不等同于刑事执行阶段的假释,是一种集假释的法定条件与保释的规定程序于一体的一种监狱行刑制度。其制度构成的要件着重有: 
  (一)保释性假释的适用条件 
  保释性假释的条件分为假释的法定条件和假释的担保条件。假释的法定条件又可分为可保释性法定条件和不可保释性法定条件两类。其假释的法定条件是假释担保条件的前提,假释的担保条件是假释法定条件的程序,罪犯应当同时具备假释的法定条件和保释的担保条件,才可由罪犯的近亲属或法定的代理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保释假释的书面申请。 
  可保释性法定条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81条规定,是指适用于可以假释之法定条款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即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这就是说,可保释的假释法定条件有:一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二是有期徒刑罪犯的刑期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罪犯的刑期实际执行13年以上。 
  不可保释性法定条件,是指不适用于可以假释之法定条款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第8l条所规定:“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申请人与监狱、法院之间,以及保证金的交纳、保管、退保及其没收,其相应的工作责任,其相应的对接机制,其相应的流转程序,应是怎样的确立与建立,还要着力进行新的思考与探索。因为保释性假释制度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对现行假释制度在机制上的完善和创新。这是保释性假释赖以进行的必要前提,也是保释性假释制度构建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 
  (四)履约能力的责任与保障 
  申请人履行保证的义务与责任,不仅与申请人是否具有责任意识相关,具有对被保证人履行帮教、敦促、督察的责任行为相关,而且还与申请人的经济能力相关。申请人不仅要为被保证人交纳足额的保证金,承受了额外的经济压力,而且还有可能要承担违约的风险。因此,保证人履约能力的责任及其保障,就显得非常之重要。否则,申请人即使有保证之愿望,有保证之诉求,也难以将其愿望化为现实,很有可能是望“保”却步,影响到保释性假释的进行。这就需要借力于当地政府乃至社区,帮助解决或设法化解申请人在申请担保时的某种实际困难,使其调适好一个良好的心理状况,为其能履约做好前期的心理准备。 
  (五)刑罚执行制度的变更 
  现行的“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模式,有着较多的体制性缺陷。司法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诸如罪犯的功利性改造、显失监狱行刑的公平正义、增加监狱(司法)的行刑成本等种种弊端,已经阻碍着监狱行刑的发展,因此,作为保释性假释制度之推行的基本路径,就是要对此行刑变更的模式进行切换,切换到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模式上来,以充分发挥假释所具有的刑事激励功能、保持监狱行刑“出口”顺畅的平衡功能、监狱行刑成本的节约功能、利于罪犯权利的保障等多项功能,才能使得保释性假释制度的推行具有实现的先决条件。 
  (六)社区矫正的对接与延伸 
  保释性假释,由亲属而保,由法院而裁,由监狱而释,但这些均是保释性假释制度的行刑场所变更的过程,其保释性假释的最终结果,是在“宽”的路径上使得有更多的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被假释而回归社会,接受社区矫正。这无疑会给社区的矫正工作增添新的压力和困难,社区矫正所面临的机制不全、人员??监狱要想在假释制度上真正能有所创新,有所??、机制层面上做好与社区矫正的无缝对接,确是监狱行刑管理创??理所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四、iv>   保释性假??一种法理和现实的应然,其意义为假释罪犯最??管理路径,成为与减刑制度互为共行的一项重??一)有助于行刑难题的破解 
  ??尽管监狱为此作出了积极的努力,⑻但是影响与阻隔监狱假释发??事裁定权与行政管理权之理论纷争,特别是假??假释监督机制的虚化,假释评估机制的缺省,??“瓶颈性因素”的制约,严重影响着对罪犯假??假释。因此,在法理上进行保释性制度的??造成的困局,为有可能困扰监狱假释难题的破??制度的创新 
  借??假释工作中的作用,借助亲情的力量与智??释制度更具有社会化的力量。如果监狱的假释??展到罪犯的家庭,那么,作用的发挥是极其有??于构建起监狱、法院、检察院、社会(社??人与申请人积极参与的一种社会化的假释机制??证,对现行监狱的假释制度是一种新的完善与?? 
  《刑法修??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等条款的修改,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罚应有之意。而现在的问题是,监狱毕竟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趋严的同时,如伺与刑法之严相对接,体??造更给以希望,更给以信心,这是一个新的思??较多的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通过保释而出狱,??根据监管改造的新形势所作出的一种调适??监管的压力 
  在??作的推进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作为沿海经济??峻的形势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实??狱关押罪犯数的递增。这给监狱的行刑与监管??得监狱人满为患,耗费国家人力、物力,财力??性假释制度,其优点之一在于对监狱行刑资源的节约,能合??助推,减轻与释放监狱日益不堪的监管重负。 
  (五)有助于推进合作多赢 
  监狱行刑的社会化,在很大程度上是赖以??。没有监狱的假释制度,也就很难有监狱行刑??性假释的价值意义,是通过罪犯近亲属的申请??了非监禁刑,融合了罪犯家庭的关系,化??于罪犯权利的最大限度地保护,利于罪犯担保??不和谐的因素,达到了社会、监狱、罪犯家庭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英]L.B.科尔森:《朗文法律?? 
  ⑵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 ⑶廖军民:《反思与重构:从取保候审到保释制??s40528.html,中国律师网,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章润:《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为“建立假释保证制度”。其建立假释保??释前,应当责令罪犯提出一或二名保证人,或??参考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即保证人必??保证义务的能力、有固定的职业和住所等??证人一定的处罚。尚爱国:《刑罚变更执行制sp;
  ⑺晏向华:《保释制度:?2日。 
  ⑻近??稳定,在刑事司法领域积极倡导宽严相济的刑??动,趋于有望限制性走高的发展态势,如山东省青岛市所属的北1485人,假释率为19.6%;2008年假释人数1471人,假释率为19.8%,假释率远高于全国1.28%的平均假释率。但是通观监狱假释的行刑??约,仍然显得谨慎和拘谨,有调查资料显38%,1.34%,1.41%,1.25%,??的假释率相差甚远。尚爱国:《刑罚变更执行?。
 
【作者简介】浙江省长湖监狱
【文章来源】《/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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