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一个执行力不可或缺的地方。监狱警察的执行意愿是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将直接影响到监狱警察的执行力。监狱警察是三重生命形态的高度统一,但其执行意愿又受限于三重生命形态之中。
关键词:监狱警察 三重生命形态 执行意愿
监狱警察和其他职业从业者一样是生物生命形态、社会生命形态和精神生命形态三重生命形态高度统一叠加[1]。具体而言,生物生命形态是社会生命形态和精神生命形态附加的客体,是二者能够得以实现的基础;社会生命形态是保障生物生命形态,作用于生物生命形态使其拓展生命形态实现精神生命形态的前提;精神生命形态是生物生命形态和社会生命形态的升华和延续。在每一重生命生命形态下,都有支撑“生命”得以存在或发展的需求,如果需求得不到满足,便会阻碍本重生命形态或其他生命形态功能的发挥。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监狱警察作为刑罚执行主体是由众多要素所构成的系统,其中的一个关键构成要素便是执行意愿,而监狱警察又是其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系统中的一个核心要素,因此,监狱警察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从某种意义而言需要指向监狱警察的执行意愿建设。“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多数都是责任和制度不落实造成的”[2],由此,折射出监狱警察的执行意愿亟待强化。执行意愿属于意识层面,来源于客观存在,但经监狱警察的能动反应后,又可反作用于执法环境。
因此,强化监狱警察执行意愿的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应立足监狱警察三重生命形态所处的执法环境。为此,笔者围绕监狱警察三重生命形态在具体环境下的执行意愿现状首先进行了初步分析。
首先,监狱警察生物生命形态在新的监管形势下,缺乏执法安全感,导致执行意愿本能回避。
罪犯囚禁在各种狱政管理设施构成的“物理禁区”,监狱警察为“保安全,保稳定”,一天二十四小时在其中被罪犯包围着进行“严防死守”,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衍生出“限制减刑犯”和 “刑期延长犯”[3],狱情较之以往更为严峻,增加了监狱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遭受袭击、劫持甚至是杀害的执法风险。马斯洛指出“安全需要是人的基本需要,是与生俱来的”。然而监狱警察的执法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对监狱安全来说,最大的危险来自于服刑人员。……以及暴力抗拒管理,甚至袭警、劫持人质等事件严重威胁着监狱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4],“司法部通报的2004年以来狱内发生28起袭警案件,既有用木棍袭击民警头部致死的,有用电线将民警活活勒死的”[5]。功利主义大师边沁曾毫不讳言地指出:人具有趋利避害的天性。“监狱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就会影响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的热情”[6],因此,部分监狱警察为了规避客观存在的执法风险,不愿管罪犯,不敢制止违规违纪行为,不想履行岗位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怕损害罪犯“利益”遭罪犯伺机报复,思想麻痹松懈、侥幸心理突出,导致执行意愿弱化,出现在岗不履职或履职不尽责的情况。
其次,监狱警察社会生命形态在高标准、严要求的新的执法环境中,执法意愿冲突加剧,致使执行力度欠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收押罪犯超出监狱设计标准,警囚比又远低于18%的要求,某监狱设计收押罪犯为2400人,但实际超押几百人之多。由此监狱警察监管改造工作任务繁重,往往是“两眼一睁、忙到熄灯”,节假日加班成常态,导致在高负荷、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中,身心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
2、“重大刑事犯、暴力犯、判刑两次以上罪犯、涉黑涉恶犯呈继续上升趋势”[7],导致在押犯结构复杂多元化,教育改造工作的难度加大,“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要求与监狱警察队伍改造罪犯能力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凸显”[8];
3、随着依法治监的不断深入,相关职能部门对监狱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加大,然而部分监狱警察却囿于做得越多,责任也越大的认识,想碗不被打破,就最好不洗碗的“洗碗效应”在监狱警察执法履职中漫延;
4、规范津补贴、推行“阳光工资”的普惠制度后,监狱警察经济收入和福利较之以往减少或取消,这与监狱警察的超额付出形成反比,极大地挫伤了部分监狱警察的工作积极性,致使工作可以干得更好的不愿再为之付出。
最后,监狱警察精神生命形态在价值诉求多元化方向发展的社会环境中,执行意愿在价值取向的冲突中被弱化。
由于受中国传统刑罚文化和监狱工作自身特殊性的影响,加之一些影视作品更是有意无意地丑化、暴力化、无人性化描写表现监狱警察,致使监狱警察的社会公众形象差,部分监狱警察“不如人”的想法油然而生,深感入错了行,特别在年青的监狱警察中这种想法较为突出,某监狱经调查差不多有20%的年青警察希望脱离监狱警察这个职业。现行的激励机制在新形势下,又存在“精神激励流于形式,竞争激励有失公正,物质激励手段单一”[9]的问题,部分监狱警察的理想和抱负得不到实现,认为做的再好再多,不如会说会跑。由于受监狱特殊环境的影响,部分监狱警察的才华缺少一个得以施展的舞台,认为每天都是淹没于日复一日的枯燥乏味的工作。在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下,监狱警察的自我身份认同感较差、从业自豪感较低,成为产生职业倦怠的一个重要原因,弱化了监狱警察的执行意愿。
综上所述,监狱警察三重生命形态之下的执行意愿,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中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监狱作为一个执行力不可或缺的地方,应该围绕监狱警察的三重生命形态强化其执行意愿建设,从而进一步提高其执行力。为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围绕监狱警察个体构筑起生物生命形态执法安全的物理屏障,进一步强化监狱警察的执行意愿。
因此,在“物理禁区”的扼制设施、监控设施和报警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的基础上,应重视监狱警察装备的更新换代。《警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然而现在大多数监狱警察在执法履职过程中,仅仅是依靠自身的执法威信及有限的警械(只有警棍)来保障自身安全,缺乏极大威慑力的警械。故而,应给监狱警察配备电警棍、催泪弹和特种防暴枪等非致命性的防爆械具。根据《警察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国家对监狱人民警察给予的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生育保险制度……伤残保险制度和死亡保险制度”[10],然而在工作中,监狱警察并没有享受到保险待遇,由此必须尽快落实监狱警察的伤残保险制度和死亡保险制度。通过采取强有力的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