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罪犯自杀心理危机干预的个案报告

时间:2014-02-21信息来源:贵州省毕节监狱作者:

 

摘要:罪犯自杀的几率是社会人的3―4倍,曾有学者指出罪犯有企图自杀的意愿平均高达七次之多,俨然罪犯是自杀的高危群体。在归纳罪犯自杀的原因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外在刺激事件――导致罪犯实施自杀的直接原因;二是,内在的心理因素――罪犯实施自杀的根本原因。因此,在处置罪犯自杀的危机事件中,需要对自杀罪犯开展针对性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用攻心治本的方式调停、化解危机事件。本文介绍了一名曾多次自杀未遂罪犯的心理危机干预案例。在此名罪犯最后一次意欲实施自杀行为前,经及时进行危机干预,调停、缓解了当事人的自杀危机状态,后秉持“授之以渔,助人自助”的理念,对当事人运用认知疗法、思维阻断疗法等疗法进一步开展了持久的心理调适,现当事人不仅步入了正常的改造轨道,并且其反复出现自杀的心理得到了根本性的矫治。

关键词:罪犯 自杀 心理危机干预


 

【一般资料】

1、人口学资料:罪犯汪犯,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3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未婚,无业,因抢劫、盗窃、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于2010年10月13日入监,初犯。

2、个人成长史:汪犯是家里的独子,在其两个月大时,因其父亲经常酗酒,殴打其母亲,其母亲忍受不了家庭暴力,遂与其父亲离婚。汪犯父母离婚后,由其祖父母抚养,期间汪犯父亲的关爱、教育、管理是缺位的,甚至酗酒后还殴打其祖母。汪犯读书成绩较差,但是勉强读到初中。汪犯在幼年、童年、青少年时期父爱母爱缺位,以致其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失去抵抗金钱、利益等诱惑的“免疫力”,最终铤而走险,以身弑法。

3、服刑史:汪犯自投入监狱服刑改造以来家人从未探视过,汪犯在监区服刑改造期间多次抗拒劳动改造,监区多次对其实施教育转化,但汪犯冥顽不灵好逸恶劳的恶习仍旧不改。随后汪犯再次以要看武侠书为由,拒绝劳动,监区遂将其关押禁闭反省,但是在禁闭期间汪犯对自己抗拒劳动改造的错误行为没有进行深刻反省认识。因此,在汪犯解除禁闭后,监区将其送严管队实施为期三个月的严管。

4、心理测试

为了掌握汪犯的个性特征、行为习惯和近期心理状态,在征得其同意后,对其进行了16PF、SDS、SCL―90、气质问卷、艾森克情绪稳定性五项心理测验。相关结果如下:

(1)SDS测试结果为:标准总分为82.5分,为重度抑郁;

(2)气质问卷测试结果为:抑郁质;

(3)艾森克情绪稳定性测验测试结果:

自卑感   9  抑郁性  17    焦虑     23.5

强迫状态 5  自主性  11.5  疑病     22

负罪感   24

5、其他:汪犯有三年的吸毒史、在看守所时有三次自杀史,与父亲关系较差,与祖母的关系很好,与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一般,与其他学员关系一般,与干警关系紧张。

【危机事件】

在汪犯严管期间,我在一次对他开展谈话教育的过程中,他向我透露由于改造不顺、刑期长、愧对祖母,没有勇气再活下去了,觉得“活着真的太累了,不如死了一了百了,也不会拖累家人”,打算采取将牙刷把磨尖,然后趁干警和其他服刑人员不备之机刺太阳穴或心脏部位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主诉】

近段时间以来,由于自己被关禁闭和进行严管,觉得改造太艰难了,有时候都不敢去想以后的路将怎么样去走,晚上的时候,总有一些不好的念头(经了解,汪犯说的“不好的念头”是指自杀)一个劲地出现在自己的头脑中,有时候一闭上眼就想到那些不好的念头,这种感觉和在看守所的时候差不多,有时候觉得是不是死了就是一种解脱,什么也不用去想了。

【评估与诊断】

一方面,汪犯曾经有过三次自杀史;被关禁闭、对其实施严管,导致其改造受挫;思想反复,情绪不稳;疑心重,长期无家人探视,疑被家人所抛弃;初犯,入监以来没有改造成绩,余刑还有十四年多,罪重刑长。另一方面,由于汪犯受成长环境的影响,导致其心理、人格发展不健全,反社会人格突出,心理脆弱,个性偏执,缺乏安全感,情感冷酷,性情暴躁,心胸狭窄,意志薄弱,心理自闭,社会支持系统作用受限等。再一方面,汪犯为暴力性犯罪,自杀的心理机制与暴力犯罪的心理机制相似。

综合汪犯面临的众多压力源、个性特征及负性心理分析,得出汪犯要实施自杀的可能性非常大,急需对其开展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

【危机干预应急预案】

罪犯意欲实施自杀行为,是威胁监管安全的一项重要隐患,监狱需要部门联动,协同攻坚,从各个层面击破、化解威胁监管安全的危机事件。因而,在从心理层面开展危机干预的时候,还需借助其他监管手段、力量,为心理危机干预赢得时间。

1、强化狱政管理手段,关闭汪犯自杀窗口,使其失去自杀的时空及物理条件;

2、整合教育资源,有关职能部门联动对汪犯开展教育疏导工作;

3、收集整理分析汪犯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对其及时开展有效心理危机干预。

【危机干预目标】

1、短期目标为调停、缓解汪犯的心理危机状态,防止其出现自杀行为。

2、远期目标为化解诱发汪犯实施自杀的心理因素,帮助汪犯实现心理的自我成长。

【危机干预】

(一)尊重生命,及时有效开展危机调停

1、通过摄入性谈话,初步得知导致汪犯自杀的原因有:改造受挫在禁闭后又被实施严管;罪责感强烈,愧对其祖母,认为自己是家人的负担;入监以来没有获得成绩,认为自己没有能力改造;没有人关心自己,活着没什么意义;已经有了一种自杀的行为定势,认为只有通过自杀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2、运用弗洛伊德的宣泄学说(即:如果一个人积聚的侵犯性能量以想象性或替代性的方式表现出来,他的侵犯性驱力就会减弱),帮助汪犯将内心积聚的侵犯性能量释放出来,以减轻其攻击(自杀也是一种对自己实施的攻击形式)能量。第一,让汪犯回忆曾采取割腕、吞食电池、铁丝自杀未遂带来的痛苦,并与其谈论了他本次想实施的自杀方式,同时帮助他分析了在当前环境下实施自杀成功的可能性;第二,让汪犯将所有的不愉快、苦恼、困惑、自杀计划详细地写出来,并与他逐一进行讨论,分析解决的可能性和可以采取的方法;第三,引导汪犯想象如果自杀成功后的一系后果,坦言他的不愉快、苦恼、困惑都可以在自杀成功后得到解决,但是以这种方式去解决问题,没有任何意义了,反而会带来新的问题。第四,与汪犯进行用怎样的态度面临困难的讨论,在讨论中修正他原有的自杀想法,给予汪犯心理支持,引导汪犯要勇于面对生命中的挫折和挑战。

(二)积极关注,授之以渔助人自助

通过及时有效地对汪犯的心理危机“点”进行针对性的心理危机干预,调停、缓解了汪犯的心理危机状态。但就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而言,我认为这仅仅才开始,还需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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