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强制隔离戒毒机关文明管理和科学矫治

时间:2014-03-10信息来源:贵州省安顺强制隔离戒毒所作者:

党的十八届三次全会决定了劳教制度的彻底废除,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和劳教机关工作由此真正实现了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能的转型。绝大部分劳教机关转型为强制隔离戒毒机关,收容、教育、矫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那么,如何做好收容、教育、矫治工作,实现文明管理、科学教育矫治是当前需要我们去认真探讨的课题。为此,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思考,浅谈看法,以期裨益。

一、对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法律定位

自1840年鸦片战斗以来,中国毒品屡禁不绝,国家、民族深受其害,教训十分深刻。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加大了禁毒斗争,毒品一时得到禁绝。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投机钻营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将毒品偷运入关,使贩卖和吸食毒品死灰复燃,许多吸食毒品者为了获取毒资,便去偷盗、抢劫、卖淫等,由此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党和政府于2007年1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11年6月,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又制定了《戒毒条例》。这两个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13年5月,司法部又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明确提出了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工作原则和“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的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而且,明确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还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命名”,接收、管理及处分都作了明确规定。可以说,这三部法律法规对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工作的定位都很具体很到位,充分表明强制隔离戒毒机关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专政机关,对于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意义深远。

二、实施文明管理,切实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

毒品成瘾教育矫治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戒毒人员的身心施加影响,增长戒毒人员的知识与技能,转变思想观念,矫正吸毒等不良行为,重新塑造其社会所期待的人格,使之回归社会,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就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在工作中要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事、管人,把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坚决杜绝不公正、不文明执法行为发生,切实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为提高教育矫治质量,维护场所稳定提供保障。

三、努力探索教育管理模式,强化科学矫治

从劳教工作向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转型看,时间短任务重,没有现存的管理模式和方法方式,可以说是一项管理新课题。加上毒品成瘾的特殊性,需要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和工作民警认真从毒品成瘾矫治理论上去加以研究和探讨。

虽然一些理论专家也对毒品成瘾理论进行了阐述,但并不是全面科学的理论。实践告诉我们,吸毒人员之所以在短时间内难以戒除毒瘾,最根本的原因是人的生理、精神的依赖性所致。

毒品,主要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国际禁毒公约中将具有依赖性的药物公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等三种。三种毒品的成瘾强度都有不同的差别,对人的身体健康危害也有不同。所以,在治疗、矫治上也必须根据不同的毒品采取不同的治疗原则、治疗措施。

从现行强制隔离戒毒机关收容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状况,绝大部门戒毒人员都是吸食鸦片和海洛因,而且程度轻微,一定程度上都是在公安机关戒毒收容所内经过脱毒期戒过毒。其根本任务,一是加强对戒毒人员的政治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戒毒人员归正人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加强习艺劳动,恢复身心健康和为回归社会谋生就业培训一技之长;三是强化收容管理,做到“收得下、跑不了、矫治好”,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良好秩序发挥积极作用。因此,要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毒品特点和成瘾程度,不断摸索教育矫治模式,强化科学矫治,才能提高教育矫治质量,把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推向纵深发展,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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