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狱民警“三不管”现象的探究

时间:2014-03-13信息来源:柴达木监狱作者:

“三不管”即监狱人民警察在罪犯管理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三不管”现象,不仅影响着监管改造工作的开展,还制约着监狱的发展和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因此,认识“三不管”现象产生的根源,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三不管”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民警自身素质能力不强

一是近年来,上级对监狱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目标越来越具体,期望值也越来越高,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监狱不再是一块与外部隔绝的“孤岛”,外界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和影响不断增多,这些因素,从客观上要求监狱民警履职能力和专业文化水平越来越高。二是在依法治监已经全面推行的新形势下,部分民警头脑中“人治”观念仍然比较浓厚,管理方法简单、粗暴,难使罪犯信服,导致了罪犯违规、不服管的现象增多,损害了民警自身的形象,又失去了罪犯对其应有的尊重和信任。三是部分民警甘于艰苦、乐于清贫的优良传统逐渐丢失。表现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民警接受的外界信息多,思想开始活跃,不仅横向比较还是纵向分析,与公检法相比监狱地位低,工作压力大,环境条件差,与沿海省市监狱相比付出多得到少,贡献大报酬小,越比越提不起精神,越比牢骚话越多。四是工作责任心和敬业意识弱化,履行职责不到位。有些年龄偏大的监狱民警,认为政治、经济待遇已“熬”到了尽头,持多管多出事,少管少出事的心态比较突出。五是民警业务水平存在多方面的局限。表现在监狱改造上为不敢大胆管理;或者简单地把严格管理与粗暴教育等同起来;还有的对市场经济知识了解掌握少,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缺乏,生产管理无序进行,给监狱经济造成损失。

(二)押犯结构的复杂化                   

受我国处于 “三期”历史阶段的大环境影响,去年我省监狱押犯构成更趋复杂,狱内改造与反改造斗争形势严峻,80后、90后罪犯、独生子女罪犯,团伙犯、流窜犯、暴力犯、涉黑、涉恶、涉枪、危害国家安全、传播邪教的罪犯、两次以上服刑的罪犯比重逐年上升,本地罪犯、社会关系复杂的罪犯、高智商犯罪的罪犯以及存在生理、心理、精神、人格障碍的罪犯不断增多,给基层民警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难度。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本地罪犯和社会关系复杂的罪犯,通过多层面的人际关系和种种途径介入到罪犯管理工作中来,干扰和影响基层民警的工作开展。二是具备隐性抗改能力的罪犯,采取伪装、煽动、挑衅、挑拨等隐蔽形式,故意制造事端,扰乱监管改造秩序,蓄意设置管理障碍,进一步加大了工作难度。三是短刑犯、余刑短罪犯认为减刑无望加分无用,放松要求,违规多发,扣分、教育无效,动辄称病请假,不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四是罪犯改造的功利性日趋突出,假装积极改造达到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减刑)后就原形毕露,而监狱现行的规章又不能对其有效制约。

(三)罪犯违规违纪破坏监管秩序事件上升

一是罪犯暴力抗改袭警案件上升。如2009年内蒙古第二监狱发生的“10.17”暴力袭警越狱案件,引起中央和自治区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尽快侦破此案。案件经各大媒体的报道,一度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热点事件。对于狱内袭警犯罪的预防,尽管监狱采取狱情分析、危险犯控制、狱内侦查等手段,狱内袭警案件依然频发。二是患有各类严重疾病久治不愈产生轻生念头的罪犯,采取极端手段自伤自残自杀的事件上升。三是犯属不论罪犯死亡原因,凡死必闹,给监狱正常工作开展带来了影响,引发了多数基层民警的畏难情绪,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四)罪犯维权意识增强

一是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曲解。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了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实际监管改造中,相当一部分罪犯存在着“重权利轻义务”的思想行为误区和偏差,只强调应当享有的权利,忽视甚至淡化应当严格履行的改造义务,有的罪犯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滋长了反改、抗改等对立情绪。二是滥用举报制度。个别罪犯利用《监狱法》对举报的匿名性规定和不实举报得不到处罚的司法现状,把对民警严格公正执法的不满,捏造或杜撰一些“事实”向上级或检察机关反映,监狱民警稍有违规即被查处,轻则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重则“饭碗”不保,罪犯恶意举报民警,特别是经调查证明无辜后,罪犯的诬告行为得到实质性惩罚的司法事实,不仅给民警的心理造成消极影响,而且导致自我认知度的下降,为此,一些监狱民警出于“自保”而“不敢管”。

(五)罪犯违规惩戒机制不完善

一是以往监狱民警面对罪犯违反监规纪律时,可以采取暴力手段加以制止,而现在对违反监规纪律的罪犯,不能进行打骂体罚,特别是对一些不图减刑(假释)罪犯的管理,监狱采取扣考评分或行政处罚(警告、记过、禁闭)己无济于事,欲施以刑事处罚又不够法定条件,面对此境,基层监狱民警感到束手无策。二是罪犯减刑撤销机制的缺位,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和《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监狱执行刑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执行刑罚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对违犯《监狱法》58条“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仅给予警告、记过、禁闭的行政处分,这部分服刑人员因此认为,这样的处罚不会增加刑期,只要能按时出狱就行。所以,这样的处罚措施显然缺乏应有的威慑力,不足以督促服刑人员继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六)一线警力不足

一是各项工作要求严,民警分工较细,监狱生产经营工作抓得紧,摊点多、项目散,每个点必须保证二名民警带班,有时忙起来一到两人一摊,“连轴转”,精力不够;二是从优待警政策要求民警休假达到100%,因此几乎每个分监区每月有民警休假,即使有机关民警进行临时补充,还是对工作的连贯性有影响;三是日常阶段性的理论学习、各类活动频多,机关抽调基层民警现象频繁,令民警应接不暇,牵扯精力。因此基层民警的配备,已经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民警精力有限,影响对罪犯管理教育工作的细致程度。

(七)民警执法权益缺乏保障

一是基层民警流动性不足,人才选拔、晋职晋级渠道窄。相当数量的基层监狱民警从参加工作开始一直干到退休都在一个监区或分监区工作,外出接受教育、培训机会少,所带 (管)的罪犯一茬又一茬,而自己却在原地不动。二是监狱法对罪犯的劳动工时、劳动时间以及罪犯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司法部再次明令禁止罪犯超时超体力劳动。但对基层民警而言,虽然享有法定的休息权,但由于受到警力编制、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约,基层民警的法定休息权利很难得到保护,成为民警工作倦怠情绪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三是健康权保护的不和谐。罪犯在服刑期间患病可以享有全额的公费医疗,产生的心理问题,可以在监狱的心理咨询机构获得受过专业培训的咨询师的心理帮扶。而民警的医疗保障和心理健康问题却难以得到与罪犯相同的待遇。四是权利维护权(救济权)保障的不和谐。国家赔偿法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规定,监狱及其民警因职务侵权行为损害罪犯人身、财产权的,罪犯可以依法获得刑事赔偿。同时,在行刑实践中,监狱还采取设立纪检监察信箱、监狱长信箱、监狱长接待日等一些非法定的罪犯权利救济途径,直接接受罪犯对民警的投诉。而罪犯侵犯民警合法权利,目前还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的法律及相关制度支持,以至于民警人格、尊严、名誉被贬损的情形时有发生。

二、解决“三不管”现象的对策

(一)不断探索完善监管制度。监狱制定的内部管度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从现实情况上看,监狱法律法规不可能穷尽监狱的各个层面与环节。各监狱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内部的管理制度,这很有必要善于用足现有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其效能。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上看,监狱工作的法律法规永远滞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也就是说,在监狱工作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协调方面“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永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充实与完善。但在实际监狱工作过程中,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我们往往关注得比较多,而对用足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则重视不够。

(二)加强民警培训教育。一是加强新招录民警的培训工作。重视对新招录民警的培训,不能走过场、走形式。要立足于本职工作进行广泛的学习,对民警进行专业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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