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造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对策初探

时间:2014-03-14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毋庸置疑将给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监管改造上的挑战,其中之一便是怎么教育管理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我监是关押重刑犯的监狱,从2012年12月已陆续收押了6名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我们在工作中对教育管理此类罪犯作了一些初步摸索,下面就教育管理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相关工作,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以作引玉之砖。

一、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开展素质拓展计划,实施替代性教育改造。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的精神性价值追求的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然而罪犯在监狱这个特定环境中,他们往往将自我实现表现为对减刑、假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而言,减刑、假释成为了罪犯服刑改造的价值导向。然而根据“刑八”的相关规定,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减刑诉求已被限制剥夺,使之成为一个“无机会减刑群体”,导致减刑价值导向功能弱化,使教育改造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工作陷入困局。在新形势下,必须对传统的教育改造方式进行变革创新,破解教育改造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难题。对此我们尝试在常规教育改造工作的基础上,着力开展素质拓展计划实施替代性教育改造,重新为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构建一个改造价值的自我实现渠道。

所谓替代性教育改造是指在减刑、假释激励机制失效的现实之下,改变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改造自我价值的实现方式,并用这一方式替代传统的减刑、假释的激励机制。通过对我监360名罪犯(不同刑期、学历、年龄)进行随机需求问卷调查分析,并结合我国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实施替代性教育改造的具体措施是开展素质拓展计划。素质拓展计划是指,按照因人施教的教育改造原则,结合罪犯的个人实际情况,对其开展素质拓展教育,使其素质得到全面培养提升,从而实现自我价值,它分为共性素质拓展和个性素质拓展两个部分。共性素质拓展主要是分阶段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开展培养提升心理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技能素质等方面的素质。个性素质拓展是综合罪犯的个人性格、爱好、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因素,以实现自我价值为导向,在其服刑改造的全部过程中培养提升他们某一方面素质,它是实施替代性教育改造的核心和关键。我们通过调查,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开展的个性素质拓展有:书法、绘画、朗诵、文学创作、棋艺等。

我监收押的第一个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王某某,我们通过查阅其档案、与其进行沟通,并对其进行了有关心理测试,在综合分析他的个人情况并与其商议后,着力对其开展了文学创作的个性素质拓展。此项个性素质拓展的指向目标为:使王犯成为一名狱内作家。现在王犯的写作水平较入监时,已有了较大提高,并且已利用改造的闲暇之余看完了关于写作和名家大师文集等四本书籍,并作了大量的读书笔记,其知识储备与入监时相比也有了明显增长。同时,王犯现在不仅自觉参加劳动改造、而且还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文体娱乐活动,截至目前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二、着力为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构建并畅通“四个系统”,解决其常态需求。

(一)亲情支持系统。我监6名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在他们入监初期,我们与他们进行多次沟通交流,在此过程中了解到他们对家人的牵挂、担心、愧对之情是非常强烈。通过进一步了解,有2名罪犯自从被捕后就与家人失去了联系,至今音信全无。为此监狱要采取多渠道、多方式的手段为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构建并畅通亲情支持系统。我们认为亲情支持系统一方面可以满足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情感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亲属帮教的功效,稳定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思想,促进他们的改造。

(二)法律援助系统。据对我监6名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调查,他们庆幸“法外开恩”保住性命之余,仍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不满,主要集中体现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总认为量刑过高“罪不至此”。

认罪服法是罪犯改造的基本条件,是教育改造罪犯思想的重要基础。要破解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只认罪不服法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在教育改造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过程中,构建由两个子系统组成的法律援助系统。具体而言,一个子系统是监狱内部的法律援助系统,它主要是监狱开展法律法规方面的政策宣传教育,切实保障罪犯自身合法权益;另一个子系统是监狱外部的法律援助系统,主要针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不服法的问题,邀请有关法官、检查官、律师对其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讲和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三)社会帮扶系统。据对我监6名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调查,他们均为农村户籍,家庭经济均一般;4人已结婚,且育有子女;父母均健在,但有3名罪犯的父母无人赡养;有3名罪犯存在身体疾病。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存在的这些困扰自身的客观问题,他们时刻担心却又无力解决,容易使其在改造中陷于四面楚歌的境地。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让他们背负沉重的思想包袱,而且会成为他们在狱内再次铤而走险的诱因。因此,要为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建立社会帮扶系统,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改造。

基于对我监6名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调查,我们认为在这一个帮扶系统中,要着力解决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积极与死缓限制减刑罪犯亲属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协调,解决部分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父母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子女的学习、生活等问题;第二,以监狱为主,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建立“服刑人员帮扶基金”,对确有困难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或其家庭进行帮扶。

(四)心理支持系统。罪犯置身于“监狱场”,导致自身心理发展受到影响和制约,是一个极易出现心理问题的群体。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由于服刑期限长,较之其他罪犯而言,他们面临的应激源增多;常态需求,特别是高层次的常态需求将长期得不到满足;心理压力大,缓解、应对压力的社会支持系统作用受限;长期被监禁极易形成监狱人格;渴望尽早实现自由的内心冲突会随着漫长的刑期越来越强烈等等。因此,在众多因素的作用下,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群体成为心理问题特别高危的群体。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必须为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着力构建一个心理支持系统,开展如下具体工作:

1、及时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进行多项心理测试。在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入监时,选用相关心理健康量表,如SCL―90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测查;选用相关人格测试量表,如EPQ、16PF对其进行人格测试;选用相关量表,如心理适应性量表、防御方式问卷对其进行心理状态测量等。

2、重视建立健全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健康档案。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健康档案可以成为对其制定教育改造计划的重要科学依据;在突发事件中,也能成为准确掌握其心理状况,及时制定切实可行处突措施的科学依据。由此在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入监之后,应立即对其建立心理健康档案,详实记录并完善其个人成长史、犯罪史、特殊事件、与主要及“权威”人的关系、行为特征、个性特点和及时将有关心理测试量表装档等。

3、搭建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平台,着力化解其心理危机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一项补救措施,是切实维护监管安全稳定的一道重要防线。在关押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狱应充分依托心理矫治中心,搭建一个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危机预警干预平台,优化配置民警资源,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危机状态进行联合会诊联合攻坚,切实化解其心理危机。

三、探索“两年相对安全期”的作用功效,对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实施集中关押与分散关押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死缓刑罚变更的三种情形,即“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据对我监6名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调查,有3名是一审被判处死刑,后经上诉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被限制减刑的。从他们上诉的目的指向性――不想死――来看,他们内心对“生”是充满无限渴望的。据此我们推断,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是不愿刑罚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他们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实施严重危害监管安全行为导致故意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但由于此类罪犯在缓刑期间也会受到外界刺激因素的影响,不能排除他们会实施严重影响监管安全的行为。因此“缓期二年执行”的二年成为教育改造死缓限制减刑罪犯的“两年相对安全期”。

我们认为,在应对教育改造死缓限制减刑这类罪犯的种种困局中,必须抓住他们对“生”的渴望,对不杀之恩心存感激的心理,科学合理地利用这“两年相对安全期”。具体而言,在“两年相对安全期”中,采取内松外紧的管理将死缓限制减刑罪犯进行集中关押,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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