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检法司联合制定《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时间:2014-03-16信息来源:司法部作者:

近日,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重点在“四个方面”进行细化,做到流程明晰、标准统一、衔接紧密,进一步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规范部门职责,确保衔接畅通

一是主次分明。突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地位和公检法机关的配合作用。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按照市、区县、司法所三级进行了详细表述,对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侧重于指导管理,对司法所侧重于日常管理。二是重点明确。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决、人员和文书送达的基本要求;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的重点;明确了公安机关强制手段的适用范围,突出了收监、押送和羁押等措施的运用;明确了监狱、看守所在交付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三是体现配合。对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居住地核实、奖惩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既体现了牵头单位的作用,也注重发挥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有效杜绝和避免了推诿、扯皮的发生。

二、规范交付接收,减少脱漏管发生

一是建立了告知制度。在送交中增加了告知的要件:对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要求出具告知书,社区矫正人员凭告知书报到;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要提前三日告知接收机关。二是规范了交付接收。对已经在监狱、看守所外医治的暂予监外罪犯,还可以在治疗医院办理交接手续,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人道主义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将“到庭交接”修改为分情况交付:先行羁押的由负责羁押的看守所押送,没有羁押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到庭交接。三是强化了登记报到。司法行政机关在登记报到接收中,分别针对人员、法律文书的到位情况进行衔接,强化了工作主动性,有效防止交付过程发生脱漏管现象。司法行政机关接收人员后,如何开展接收宣告,在操作程序上也更加规范化。

三、规范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稳定

一是立足市情,管得住。针对本市社区矫正人员的特点和管理经验,继续坚持原来的分类管理,将社区矫正人员按照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类别,对严管人员实行重点管控;坚持实行日记载、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日常管控措施。二是立足创新,管得好。针对出入境管理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不准出境”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时,要求持有司法所根据各级审批意见出具的《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有利于司法所及时掌握情况,避免和减少一些异常情况的发生。三是立足实效,管出稳定。根据基层一线的呼声,对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外出的范围作了拓宽,列举了五种情形,利于工作的开展。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累计请假超过六十天的处理程序,将审批权限收交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来行使,体现了从严把关的理念。在保外就医罪犯就医、病情告知等方面更加人性化,也利于操作。

四、规范考核奖惩,保证公平公正

一是科学设置考核方式。实行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每季度一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悔改表现进行量化打分,考核结果与行政表扬、行政警告、分类管理等相挂钩。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考核,体现了即时性。二是细化奖惩条件。在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情形中,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完善:对违反禁止令规定情节严重的进行了明确;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警告“仍不改正”的予以了细化;增加了“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在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中,明确了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可以减刑的条件,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可以假释的条件。三是办理时限要求明确。在考核奖惩的处理过程中,无论是司法所的考核打分、奖惩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建议书的提交,还是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审核把关,以及人民法院的审理裁决,都作出了严格的时限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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