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宜州监狱,广西 宜州546300)
[摘 要]孝文化作为普世价值观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全世界、全人类当中有着其深厚的历史根源,从古至今深深地影响着不同地域、不同种族的人们,不管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世界各国在改造罪犯过程中也深受其影响。当前,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成小康社会伟大进程的深入,中华传统孝文化在循证矫正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被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作为传统社会治理思想之一的孝文化,能为循证矫正好罪犯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循证矫正;普世价值观;孝文化;罪犯改造
循证矫正,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依据罪犯的具体情况,以获取的罪犯可以矫正的证据为基础,结合可能实施的方法和罪犯可能改变的情形,以获取最佳结果来实施矫正的矫正活动的总称。[1]循证矫正,本意是“基于证据的矫正”,其核心是遵循研究证据进行矫正实践,强调罪犯改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把研究者的科研成果与矫正工作者的矫正实践结合起来,实现矫正实践的效益最大化。循证矫正是现代科学精神对矫正实践领域的渗透,为罪犯改造工作带来了一场方法论革命。目前,循证矫正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罪犯改造新趋向。
一、 中华传统孝文化形成及其重点内容
中华传统孝文化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内容博大精深。本文仅从中华传统孝文化中择其重点加以论述。
(一)源远流长。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伦道德的基础。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华民族素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君臣以忠、父子以孝、朋友以信” [2]的“忠、孝、信”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规范。在这三者中,最为基本的还是“孝”。孝的意识产生源于血缘关系和共同生活而自发形成的一种亲亲之情,“忠、信”则是在孝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从传统的孝道规范和现时孝义的要求来看,儿女对父母尽孝,首先从孝养开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3]如果连父母都不能赡养,何为人子,何以言孝?
(二)以孝为歌。在中国人的遗传编码中,“孝”字几乎总是排在头版头条。把孝道排在显眼的位置,原因是我们生命和健康的保障一直都依赖族群,所以,当困难或者灾难敲门的时刻,我们首先想到的便是亲人。几千年来,亲人就是中国弱势群体的福利机构,是饥饿者的稀饭、病痛者的止疼药、夜行人的煤油灯、倾诉者的垃圾桶。为什么我们在远行的时候会如此浓烈地思念故乡?为什么我们的思乡曲那般缠绵忧伤?因为故乡包括了我们的至亲至爱,也拥有我们的后勤保证。在亲情的最深处,其实隐藏着非常温暖的中国式的依赖关系。父母养育子女,子女孝敬父母,孝道伦理因此而形成。
(三)中华传统孝文化是普世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普世价值观,是“指世界各地的人们普遍赞成,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宗教、各个民族普遍赞成的价值观念”。 [4]民主、自由、法制、人权、平等、公平与正义是普世价值的核心内容。为巩固和推行普世价值,1947年,人类在联合国召开会议,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应该说,到今天,联合国人权宪章所倡导的普世价值观为世界各国人民普遍赞同。“普世价值观和马克思主义核心精神及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是一致的,自由、公正、平等、正义等普世价值观蕴含在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精神之内……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普世价值观也是统一的而不是抵触的,中华文化尊崇仁爱、宽容、和谐、诚信、正义、民本、孝敬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基本理念,和普世价值观是一致的。”[5]因而,中华传统孝文化是普世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德主刑辅,以孝治世,包含着现代循证矫正、改造罪犯的基本原理。在传统中国人看来,犯罪被处以刑罚是破坏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无讼”是一种最佳的社会状态,且“无讼即德”。无讼法律文化根植于古代中国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长幼尊卑的家庭式等级结构强调“权”、“术”的专制集权思想,强调以“仁”、“孝”治世。就连力主“以法治国”的法家,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所谓的没有纷争和诉讼的“刑措”的境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礼”、“孝”既具有法律和纲纪的性质,又具有人伦道德的属性,具有安定社会秩序,矫正人性功能。董仲舒强调德在治国方略中的主导地位,提出了“阳德阴刑”的理论。东汉时,刘向提出“且教化,所持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的主张。到了唐代,唐太宗则明确地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治国方略。于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治理国家应该“德主刑辅”。 [6]因此,中华传统孝文化包含着现代循证矫正、改造罪犯的基本原理。
二、中华传统孝文化对循证矫正改造罪犯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中华传统孝文化有利于促进罪犯的道德塑成,有助于培养罪犯的责任意识。梁漱溟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文化就是孝的文化,中国社会是奠基于孝道上的社会,‘孝’是中华文明区别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印度文明的重大文化现象之一。” [7]罪犯的犯罪行为已经对家庭、他人和社会带来了很大伤害,对自己的父母家庭带来伤害就是最大的不孝。他们大多数在家庭中格外受到溺爱和娇宠,心理大多阴暗与龌龊,他们之所以犯罪大多数是孝道德缺失造成的结果,因此,加强对罪犯孝道德修养对其加速自我改造有着重要作用。孝文化正是罪犯加速孝道德修养的榜样和动力,它能让罪犯实现由“缺德”到“有德”的思想和行为转变;同时也能让罪犯深刻吸取犯罪的惨痛教训,触发善念,回归人性,在忏悔中培养自己的责任意识,使其真正达到了“弃恶从善”的改造目标,回归社会后不再重新犯罪。
2、中华传统孝文化能净化服刑人员的灵魂,增强罪犯的改造内动力。著名学者黎鸣在《中国人性分析报告》中指出:“可以毫不夸张地认为,文明的中国人连续的生存了四五千年,唯一地显示了他们的精神的真诚之处,还真正只在这个“孝”字上,中国就是靠这个“孝‘字支撑了两千多年的文明。”[8]“教”字从“孝”从“文”,可见古人对教育的本意是以孝为道德之本,宣扬与培养孝德是教育的本质和首要任务。胡锦涛同志在谈到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时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9]中华传统孝文化正是以善良、孝敬、明礼、诚信为主旨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文化的力量是巨大而持久的,文化是人化之物、人化之知、人化之行,它的作用方式既可以包容渗透,又可以游离洒脱,既内有外,是整合社会的深层力量。监狱人民警察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对因心理失衡造成的犯罪的罪犯,必须依靠文化的征服,道德的洗礼,将善良、真诚、正义、公平、平等等文化因子潜移默化地植根于服刑人员那颗污垢的心灵之中,让罪犯懂得是非、善恶、美丑,懂得人生的意义与生命的价值,自觉地去接受改造。
(二)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孝文化本身含有阶级性、时代性和人民性、民主性的双重性质,是精华与糟粕的混合体。因此,它在对人的教育过程中既具有积极性,也具有消极负面的作用,其消极影响突出表现为:
1、传统孝文化崇尚等级制度和老年本位,没有平等的社会和家庭伦理关系。传统孝道伦理从进人阶级社会开始,就被蒙上了不平等的色彩。西周时期,实行分封制,人们根据社会地位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行孝的内容和方式也各不相同。汉代以后,《孝经》[10]便把“孝”分为五个等级,提出了五等之“孝”的说法,这样首先就剥夺了社会成员平等分享“孝”的权利以及平等承担“孝”的义务。而在家庭内部,由于家庭宗法制的影响,提倡子女对父母的绝对服从,父母对子女享有绝对的支配权,这种父权话语的社会模式,导致家庭内部始终没有建立起平等的伦理关系,甚至出现了“父为子纲’、“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极端情形。孝成为一种单向性的义务,必然会形成“尊老抑少”的价值观,从而剥夺子女的人格独立与意志自由,禁锢他们的思想,妨碍他们的创新与个性发展,从而加剧了家庭内部的代际冲突,对后代的社会地位、人格塑造等方面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其从老的思想也会导致老人本位主义和“向后看”的保守思维,从而阻碍整个社会的向前发展。
2、推行“忠孝合一,移孝为忠”,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孝在产生之初,是作为协调家庭内部代际关系伦理规范而存在,和忠君并无任何关系。进人封建社会后,由于孝文化在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以及安定社会秩序方面所具有的特殊功能,从而受到历代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