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警察之星”评选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正气,营造积极向上、争创一流的工作氛围,凝聚建设平安监狱、法治监狱、文化监狱的强大精神动力,贵港监狱进一步完善警察之星评选办法,建立树立先进典型长效机制。
成立领导机构。成立以监狱党委书记为组长、监狱其他领导为成员的“警察之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全监“警察之星”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传教育科,具体负责“警察之星”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
明确评选条件。警察个人绩效考核分满分,服从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有奉献精神,岗位业务素质好,工作成效突出,遵规守纪,廉洁奉公,执法公正文明,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没受到上级或监狱督察通报,未发生监管、安全责任事故,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在职警察,都可以参加评选。
规范评选办法。以支部为单位每季度评选1次,每个支部推荐1名候选人。各支部对照评选条件,通过民主推荐,支委会审核,警察大会通过的方式评选出符合条件的“警察之星”人选,并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支部上季度“警察之星”候选人申报材料报监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监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研究审定,在全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当季的警察之星,警察之星可以连选连任。
充分运用评选结果。年度评选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和评功表模将优先从被评为“警察之星”的警察中评选。被评为“警察之星”的警察,作为监狱选派外出学习、考察的优先考虑对象。对被评为“警察之星”的警察,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浓厚的创先争优氛围。
进行长效监督。为加强对“警察之星”的监督,对当选“警察之星”之后出现不当行为的警察,如年内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被评为“警察之星”后不服从管理、消极工作,经教育不改正的,或因个人工作不尽责造成监狱工作重大损失,或者受到上级督察通报的,或因其它不当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警察之星”称号。(贵港监狱 吕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