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儿童参与”

时间:2014-04-17信息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作者:

摘要: 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而儿童参与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要路径。参与是儿童的权利,通过参与实现行为自律和健康成长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最高境界和终极目的。儿童参与的可能性在于: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参与意识日趋增强、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广泛性特征、同龄伙伴的人际支持具有特殊作用。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应实现几个转变:预防对象由被动到主动;预防思路由反馈到前馈;预防策略由大环境到小环境。

【关键词】 社会治安防控,犯罪预防,青少年犯罪,儿童参与


一、儿童参与:“公众参与”的题中之意 

“公众参与”是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阐述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管理格局中提出:“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培养公民意识,履行公民义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2}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域的“儿童参与”是“公众参与”的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重要的实践意义。

就儿童自身而言,参与权是他们的权利。在我国,儿童亦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是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与成年人同等权利的权利主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该法在家庭保护一章中特别提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参与权的经典表述是:“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这其中的含义一是发表意见,二是得到重视。即通过自由、自愿地表达意见来达到儿童对有关他们的事项的参与,因为他们在表达自己需要时最有发言权。同时,成年人必须承认,儿童有自己的感情和对事物的意见,给予他们尊重和适当的支持,他们将可以做出合理的、负责任的决定。这是儿童参与犯罪预防的前提条件。

就青少年犯罪而言,未成年人是不容忽视的群体。研究表明,近些年来,青少年罪犯在全部刑事罪犯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而未成年罪犯在青少年罪犯中的比重却在逐年上升。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在2001-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的统计表明,在上一个10年的基础上,未成年犯人数继续呈现出上升的态势。{3}面对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现实,当我们分析他们的蜕变过程和犯罪原因的时候,不难看到:我国加速城市化进程中,农民进城造成数以千万计的孩子与父母分离;新媒介的发展使未成年孩子的生活与成年人同样受到巨大冲击;开放的社会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影响了未成年人主流价值观的形成;社会变革中由于夫妻离异造成家庭变故的增加给越来越多的孩子的生存和发展罩上阴影……相对于青少年中的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是弱小的、不成熟的,社会各种不良因素对他们的影响比成年人更容易、更深入、更持久。许多未成年犯本是各种社会问题的受害者,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时候,便会以违反常规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其极端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需要成人社会全方位的保护,更需要增强自身的“免疫力”,通过参与正当维权、主动维权进行自我保护。这是青少年预防犯罪的重要路径。

二、儿童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可能性

儿童的参与权是与生俱来的,不是成年人给予的。儿童具有的参与特质和潜能体现在其生活的各个方面,在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域同样有儿童参与的巨大空间。正确认识儿童,了解儿童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才能在尊重儿童并有效发挥他们的作用。

(一)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参与意识日趋增强

在我国长期以来推崇“成人本位”、“家长专制”、“师道尊严”的社会环境下,儿童的参与权在很大程度上被成年人忽略了。孩子必须听大人话,孩子的事由大人安排、包办,儿童教育中“我说”、“你听”成为成人社会的习惯性思维和行为惯性。尽管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等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多年并不断完善,但成年人对儿童参与的认同程度并不乐观。相对而言,儿童自身的参与意识则强于成年人。调查结果显示:对于“什么是儿童参与”学生的回答是:75.5%选择“儿童对参与的活动提出意见,并得到成人的采纳”、53.6%选择“儿童提出活动建议,和成人一起做出决定”、38.8%选择“儿童自行组织活动,并邀请成人参与”、17.2%选择“由成人决定并指派儿童参与活动”、15.1%选择“儿童对参与的活动提出意见,但成人没有采纳”;而家长对这5个方面选择的比例分别是:53.2%、56.7%、37.6%、20.4%、12.8%。{4}从这两组数据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到,学生对参与权的认识更接近儿童参与的本质,即以儿童为主的参与比重明显高于家长。

在现实生活中,亲子冲突、师生冲突的加剧时常令家长、老师难以招架,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便是儿童自主意识的增强对成年人约束和管教的不满。比如近年来传播范围较大的两个四年级小女孩编写图文并茂的《斗妈大全》、豆瓣网上“Anti-Parents 父母皆祸害小组”对父母不尽如人意的行为的宣泄等等,从根本上说所反映的是年轻一代自我意识的觉醒和参与意识的增强与父辈恪守传统观念、维护自身权威的冲突,是孩子与成年人的“权力之争”。这类事例恰恰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儿童具有参与决策与自身相关的事务的潜能和积极性。

(二)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广泛性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儿童作为发展中的人,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大众传媒等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程度常常大于成年人。他们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学会生存、得到发展,同时也以自身独特的视角观察社会,吸纳和反馈作用于他们的各类信息,对关乎他们的种种事务予以评判并作出自身的行为选择。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曾在对中国未成年人权益状况研究中展示了未成年人参与领域不断拓展的现状。{5}对四千余名中小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家庭中,38.2%的未成年人能参与决定“家庭娱乐、外出旅游等活动安排”,31%的未成年人能参与决定“家庭重大事项”;在学校生活中,他们得到了更多的参与机会,半数以上参与过学生社团或课外活动小组、54.4%参与过“制定教学进度或教学计划”、75.7%参与过“制定班级或课外小组的活动计划”、半数以上参与过“制定校规、校纪”和“校园建设”,他们自发成立各种主题的“红领巾小社团”,通过调研讨论等形式积极为学校管理建言献策;在社区,他们关心社区发展,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服务和社区环境建设,中学生挂职“区政助理”、“居委会主任助理”,组织各类社会公益社团,使他们的参与程度得以提高并有较大收获;在社会公益事业中,他们关注生态环境问题,以多种方式参与环境保护,中学生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小论文、小制作、小建议比赛,小学生参与争当生态环保小卫士活动,都体现了他们的参与热情;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在党和政府的重大会议中,由中小学生组成的小记者报道团传递了未成年人的视角和解读。一些省市的未成年人参与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制定,将儿童参与扩展到立法领域等等。尽管从参与的比例来看并未达到理想的程度,但这种儿童参与的广泛性则为青少年犯罪预防领域的儿童参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提供了可能性依据。

(三)同龄伙伴的人际支持作用不容小觑

儿童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不仅是单个具有不同特质个体的参与,更是儿童群体的整体参与。这种参与不仅是他们与成年人的互动、互补,更是儿童与儿童的互动、互助。

从同伴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支持来看,最近笔者主持的一项对天津市1505名3-8年级中小学生问卷调查中,向他们询问了“平时你最愿意跟谁在一起”、“心情不好时谁最能安慰你”、“你认为谁对你影响最大”、“在空闲时间你和谁在一起的时间最长”、“最让你感到自信的人是谁”、“内心的秘密你最愿意告诉谁”、“遇到困难时你最愿意向谁求助”等7个问题。从整体上看,同学的7项回答的平均百分比为20.7%,仅次于妈妈(28.2%)排在第二位,明显高于爸爸(12.6%)、老师(10.3%)等成年人。其中遇到困难愿意向“同学”求助的比例最高,达到24.8%,分别高出妈妈2.3、爸爸8.5、老师8.6个百分点。这一结果对我们的启示是,儿童心理问题排解需要全方位人际支持,学校老师在解决少年儿童心理问题中并不具有绝对优势,而同学的作用不可低估。

从同伴交往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来看,对2010年全国未成年犯调查资料的分析结果发现:未成年犯八成以上属共同犯罪,一半以上同伙关系早已形成;近八成未成年人犯表示自己犯罪与朋友有关;六成以上未成年犯结交过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未成年犯的交友倾向是最青睐讲义气、有相同兴趣的人;首选有知心朋友为最大幸福。研究认为,不良交往增加了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可能性。{6}美国社会学家J・罗斯・埃什尔曼曾指出:“对多数青少年来说,同伴可以构成参考群体而不是家长。同伴们能起到家长曾经起过的各种作用。‘同伴们’能理解某位青少年,与他有共同的思想,可能成为他(她)在判断问题,确定努力方向和进行决策等方面的参考群体。有些父母们认为是离经叛道的,但同伴们则认为是无可非议的。”{7}正是同伴在青少年人际交往中有如此之大的作用,因此他们不仅是预防犯罪工作的依靠力量,也是他们彼此之间自我教育、相互帮助、共同参与的有利条件,是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儿童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新思路

在有关儿童权利的研究中,研究者对儿童参与权以及参与的程度以形象的“八个阶梯”来阐述儿童参与的八个层次:第一个阶梯:被操纵;第二个阶梯:装饰品;第三个阶梯:象征性参与;第四个阶梯:告知儿童;第五个阶梯:事先咨询儿童意见;第六个阶梯:儿童参与决定;第七个阶梯:儿童决定;第八个阶梯:儿童邀请成人提出意见并作出决定。研究认为,第一、二、三个阶梯虽然出现了儿童形象但不是儿童参与,从第四个阶梯向上阶梯越高儿童参与程度越高。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决定了他们参与权的实现是渐进的形式,由受成年人支配到被动参与、逐渐向主动参与发展。我们主张的儿童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不仅是形式上的参加成年人安排、设计好的活动和按照成年人的要求做事,而是通过自由、自愿表达其观点参与同自身或同伴利益相关的决策及实施行动的过程,在其中分享权利并承担责任。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尤其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转变。

(一)预防对象:由被动到主动

在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中,儿童通常是受教育者,是工作的对象,与他们相关的活动由成人来安排,通过学校、家庭、社会各个领域的成年人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以及对其不良行为的矫正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毕竟儿童与成年人不同,他们是不成熟的,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预防犯罪工作的着力点是保护儿童的权益不受侵害,这无疑是必须的,是成人社会应当履行的职责。然而,在成年人主导下儿童常常是被动的,在本来与他们相关的活动中少有或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他们的意愿或他们的真正需求并不被成年人所了解,这就使得成年人为儿童做的事并非符合儿童的根本利益、并非有利于儿童的长远发展的情况普遍存在。也正因为此,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亲子冲突、师生冲突以及青少年的反社会行为。

在儿童参与视域下审视儿童,他们与成年人一样是能动的社会成员,具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能够从中获得知识和经验进而获得成长,并且在社会发展中儿童有自身的价值并能够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基于这一认识,预防犯罪工作不仅仅是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维权”,更要注重为他们“增权”,即赋予或充实他们的权力,以利于提高他们控制自身行为、与所处环境融合或应对外部环境不良影响的能力。在操作层面,一是运用各种有效途径为儿童提供更多了解自身权利和社会的法律规范的条件,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我、建立自信、分辨是非,这是儿童参与的基础;二是创设有利于儿童参与的机制,成年人决定有关儿童的事项或制定有关儿童的计划,事先告知他们并征询他们的意见,使其明白事项的意义、参与筹划和实施并承担一定的责任;三是重视儿童提出的有关他们的事项,支持和鼓励儿童发展“自组织”,通过自主发展、自行运作、自我治理,不断提高参与能力,引领他们在预防犯罪中实现更多、更有价值的参与等等,进而达到激活他们参与热情和发挥参与潜能的目的,形成儿童与成年人彼此平等、有机联系、积极互动、优势互补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新格局。

(二)预防思路:由“反馈”到“前馈”

在社会预测理论中,主张“前馈控制”,即“事先充分分析和评估即将输入系统的扰动因素对输出结果的影响,并将期望的管理目标同预测结果加以对照,在出现问题之前就发现问题,事先制定纠偏措施,预控不利扰动因素,将问题解决在萌芽或未萌芽状态。”{8}这种“前馈控制”即事前控制与“反馈控制”即事后控制是相对而言的,与“反馈控制”根本不同的是,“前馈控制”不是面对结果的控制,而是面向未来的控制,意在“防患未然”。从这个意义上认识青少年犯罪预防,是面向全体青少年,是在产生有可能导致犯罪的倾向之前,因此儿童参与其中具有更充分的空间和时间。

以“前馈机制”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思路不是应急防范,着眼点不仅仅是易发犯罪的重点青少年本人,而是减少和消除侵害青少年权益的各种因素和不良影响。同时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和有利于儿童生存与发展为基本原则,重在行为规范传导和良好习惯养成,包括强化他们自身的知法懂法、依法行事,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可能的障碍一是它不是“立竿见影”的工程,急功近利的管理者或许因无功可报而不屑于投入;二是这种预防思路在操作层面进行社会协同的难度相对更大。所以管理者观念的转变和有效预防机制的建立是儿童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要前提。

(三)预防策略:由大环境到小环境

预防青少年犯罪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近年来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防控体系。创建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综合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清理整治网吧专项行动等一系列实施举措动员了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在很大程度上净化了未成年人生存的外部环境。但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是,无论外部环境治理做得多有成效,孩子一旦回到家里,一切问题依然如故,许多改善外部环境的努力便被家庭小环境的不良抵消了。在现实中我们看到,校园周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场所没有了,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被严厉禁止,可是回家后父母对孩子过于苛刻、非打即骂或忽视,他可以到更远的、家长老师找不到他的地方寻找自己愿意去的场所和乐趣。社区防控再严密,如果父母不尽监护职责、家庭教育不良或缺失,很难改变未成年人长期积淀下来的不良心理和行为。

另一方面,在预防青少年犯罪预防领域,综合治理体系中一个非常大的缺憾是家庭的缺位。比如我国普法中提出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法律六进”,唯独没有进家庭;“六五普法”规划提出“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具体规定了深入推进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而没有一项落实到家庭。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笔者曾看到一个区的有关部门职责任务分工的文件,明确规定了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公检法司等13个单位的具体责任,但没有一个部门分管家庭……。也就是说,在预防青少年犯罪领域,对家庭、对家长只有要求,没有教育、指导和帮助,没有相应的保障和监督机制。这就使得家庭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体系中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发挥应有的作用很难实现,未成年人参与的最基础的生活环境在保障其健康成长方面问题百出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建立有效机制强化对家庭小环境优化、对监护人职责履行监督和帮助力度,促使家庭自觉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与学校、社会各司其职,实现优势互补。

在家庭领域,儿童参与具有更大的优势和可能。首先,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家庭成员共同营造的,社会力量对家庭的支持在指导大人如何教育孩子的同时也帮助孩子懂得如何履行家庭责任,亲子之间相互理解、关系融洽是预防犯罪的最佳防线。其次,儿童是防范不良影响的主体,也是监护人职责履行情况最直接的监督者、体验者。社区、学校、公安机关均应建立儿童对父母行为不端、家庭暴力等举报的受理制度,使儿童成为参与解决家庭问题可以依靠的力量。最后,在家庭法制教育以及文明家庭、平安家庭创建等活动中,采取“小手牵大手”等方式,以孩子带大人、促大人,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强化儿童参与理念,挖掘儿童参与潜能,建立有效的儿童参与机制,搭建儿童乐于参与的平台,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有效途径。

 

【注释】 

{1}关颖,天津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3/16/c_121193916_22.htm,2013年11月3日访问。 

{3}关颖:《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十年比较――基于两次全国未成年犯调查》,载《中国青年研究》2012年第6期。 

{4}曾凡林、马晓琴、周森:《青少年视野中的儿童参与状况调查》,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5期;曾凡林、何彩平、陈建军:《家长视野中的儿童参与状况调查》,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3期。 

{5}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未成年人权益状况报告》,载《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11期。 

{6}关颖:《社会交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分析――基于全国未成年犯调查》,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5期。 

{7}[美]J・罗斯・埃什尔曼:《家庭导论》,潘允康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34页。 

{8}阎耀军:《社会管理的前馈控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3页。

 

【作者简介】天津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文章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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