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

时间:2014-04-20信息来源:司法部官网作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狱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戒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六节 奖惩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 监狱

第十一条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

  第五十五条 罪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

  (一??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

  (一)聚众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育改造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

  第六十五条 监??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

  第六十八条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十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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