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证矫正是上个世纪的八、九十年代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兴起,并经实证认为有效的罪犯矫正模式。其基本涵义是基于证据的矫正措施(循证矫正),可以有效地减少罪犯重新违法犯罪。循证矫正是由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牵头于2012年正式引入到中国监狱,并进行了如火如荼的研究和实践。如何使循证矫正本土化,以适应我国监狱改造罪犯需要,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工作。循证矫正原则是指导循证矫正顺利开展的根本准则,本文即以循证矫正原则本土化为研究视角而展开。
一、循证矫正国内探索与研究概述
国内对于循证矫正的探索和研究在2012年6月以来,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
在实务探索上,司法部张苏军副部长先后作出一系列指示和要求:7月10日,张苏军副部长在长沙举行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指出,循证矫治是近二、三十年来在国外普遍应用的先进科学矫治方法,要求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和预防犯罪研究所精心组织好循证矫正方法骨干培训班并选择试点单位开始试点,有条件的省(区、市)也可以开展试点;9月16日,张苏军副部长在江苏考察监狱工作时要求,要善于借鉴先进理念和工作方法,探索应用循证矫正等针对性矫正手段,努力提高改造质量和效果;9月17日,张苏军副部长在“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研讨班”开班式的讲话中对循证矫正的源流、精髓、主要内容等作了详细介绍,并就在中国推广循证矫正等提出了明确要求;9月26日,张苏军副部长在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讲话中,要求协会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开展循证矫正相关研究,争取早日创造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式循证矫正模式和个案管理模式;11月,张苏军副部长主持的《循证研究和循证矫正在我国矫正工作中的应用研究》作为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获准立项并顺利实施。
在理论研究上,以《犯罪与改造研究》为主阵地,先后发表了6 篇文章,基本内容是介绍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对于循证矫正的理论与运用效果;一些监狱研究的内刊也迅速跟进。同时,由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牵头举办的“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研讨班”提交的论文以及加拿大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代表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王平教授、上海政法学院刘强教授、武玉红教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翟中东教授的讲座,对循证矫正均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通过领导推动、会议交流、外文翻译、资料分析、研讨座谈等方式,我们对于循证矫正的理论和实践初步达成了基本共识,大体有以下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关于循证矫正本身的共识。主要包括6项内容:⑴循证矫正的理论与实践来源于循证医学;⑵循证矫正需要多方的协同;⑶循证矫正在发达国家取得积极成果,如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瑞典等;⑷循证矫正是一项复合性的技术“范”,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矫正模式,这个模式的内容包括:矫正的理念、方法、技术以及关联的监狱体制、机制和矫正者群体建设;⑸循证矫正的原则至关重要;⑹循证矫正的参与者是一个复合的组合,至少包括研究者、矫正者、矫正对象、参与者、管理者。二是关于循证矫正“中国化”的共识。至少有3项内容:⑴循证矫正需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⑵中国近年来的监狱创新如矫正质量评估技术、心理矫治技术、个案管理技术以及传统的劳动矫正技术、激励技术、分类处遇技术等等,可以找到与循证矫正的结合点,循证矫正在中国也并不是一个神秘的理论和技术;⑶循证矫正的中国话语(本土化)。循证矫正是一个全新的理论和工作运行模式,但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全搬和照抄西方循证矫正模式,将循证矫正本土化是必须的和紧迫的。
在江苏监狱系统,循证矫正呈现全面开进的态势,这不仅与江苏监狱近几年来对于监狱管理创新、人文探索的理论研究空前繁荣所达成的共识有关,更是实践创新发展的必然结果。江苏监狱工作赢得了理论的先机。近10年来,先后完成了司法部法学与法治科研课题“监狱管理创新丛书”――“三论两评估”(《矫正质量评估》、《矫正技术原论》、《矫正激励统论》、《监狱信息化导论》和《监狱民警执法质量评估》),还完成了司法部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课题“监狱人文探索丛书”――“五论”(《监狱文化论》、《监狱制度论》、《监狱形态论》、《监狱罪犯论》和《监狱警察论》)。这10本专著,为江苏监狱工作从传统走向科学、从经验走向法治、从封闭走向开放奠定了基础,也为循证矫正在江苏的落地生根提供了条件。为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在2012年下半年就提出开展循证矫正研究与探索,组织在南京女子监狱、镇江监狱、连云港监狱和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循证矫正工作试点,在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成立循证矫正研究中心;之后省监狱管理局先后印发了《江苏监狱罪犯循证矫正试点方案》和《罪犯循证矫正指导手册(试行)》,并成立专项课题组就“循证矫正中国研究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加快构建循证矫正江苏模式。
二、国外循证矫正原则评析
一般认为,国外循证矫正的原则主要有八项:⑴精准评估风险与需求原则;⑵强化内在改正动机原则;⑶目标干预原则,该原则包括风险原则、犯因性需求原则、因人施教原则、干预度原则、处遇原则;⑷运用认知行为疗法提供技能培训原则;⑸增加正面强化原则;⑹在自然社区中施予不断地支持原则;⑺评估相关过程与业务原则;⑻反馈评估情况原则。上述八项原则对国外循证矫正实践发挥了较好的指导作用,但该原则引入到中国,必须是中国话语、中国表达。以中国化为视角来初步细致的梳理,可以发现,上述八项原则存在以下几项缺陷:
一是国外循证矫正原则集中在心理学的范畴,不符合矫正作为“集合学”的特点。循证矫正作为一种矫正模式,涉及的学科领域至少包括管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行为学、人学等,再扩展一些的话,还包括犯罪学、刑法学、刑罚学、工程学、生态学、统计学等学科领域,甚至还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以及模糊论、耗散论、协同论、突变论等。然而,国外循证矫正的八个原则中,更多的是与心理学有关的原则,如需求理论、动机理论、犯因性理论、认知理论、强化理论等,这种概括有非常明显地局限性,也不符合矫正实际。
二是国外循证矫正原则概括上逻辑交叉,不符合汉语表达规则。原则之所以成为原则,是因为原则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科学性、抽象性、整体性和简明性的特点。以此特性来分析和比对国外循证矫正的原则,其八项原则有着比较严重的交叉。如第一个原则是“精准评估风险与需求原则”,就与第三个原则的“目标干预原则”中的风险原则、犯因性需求原则高度交叉。同时,上述两个原则的交叉,又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逻辑层面:第三个原则中有含有了五个分原则,这五个分原则,可以被认为是二级原则。而第三个原则本身也交叉,目标干预原则中的五个二级原则的第四个原则是“干预度”原则的概括,和一级原则大体是重复的。
三是国外循证矫正原则采用西语的表述,不符合汉语的表述习惯。在汉语的习惯里,原则就是原则,原则不可能还有二级原则,即原则中套原则。而国外循证矫正的原则之下,居然还有二级原则,并且有五个之多,这不符合国人的常识。况且,二级原则即使成立,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按照一般的逻辑规则,如果基本原则下有二级原则,那么全部的原则应该全部具有二级原则,然而只有第三个原则有二级原则,其他的七个原则,没有二级原则。这使得作为原则的东西,有些缺乏规范。
四是国外循证矫正原则是国外体制的产物,有的与当下中国矫正体制不相吻合。如第六个原则是“在自然社区中施予不断的支持原则”,这个原则其实是和国外的社区矫正与监狱的关联密切以及假释是罪犯权利的矫正制度设计有关,而在中国,假释是罪犯改造表现好而获得的奖励的一种制度设计。可见,“权利”和“奖励”是两回事,这两种制度设计,具有根本不同的法律结果:如在美国罪犯的假释比例约为70%以上,而中国只有百分之几,假释比例高的如北京约为10%,江苏8%,而更多的省份假释比例只有2―3%,甚至1%还不到。并且,发达国家的罪犯即使没有获得假释,也是执行的半自由刑,罪犯可以经常回到社区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或者与家人团聚,而在中国则完全不是这种情况。综上所述,此条原则不适合当下的中国现实,必须运用中国话语重新加以概括提炼。
三、循证矫正原则的本土化重构
原则带有根本性和指导性。因此,循证矫正原则的本土化是循证矫正最基本的本土化,没有这一点,循证矫正就很难在中国落地生根。同时,由于循证矫正刚刚引进,在很多省份还没有展开。所以,循证矫正原则的本土化就又多了一层含义,即不仅包含循证矫正的技术原则,还包括循证矫正开展的工作原则。
(一)技术原则
循证矫正的技术原则,是指矫正机关开展循证矫正具体把握的准则。上述国外循证矫正的八项原则,以及第三个原则中的五个二级原则,可以称之为循证矫正的技术原则。如前所述,国外循证矫正的八个原则存在着明显的归纳问题,因此,我们按照中国化的要求,尤其是参照循证矫正的一般原理和要求,对循证矫正的原则重新归纳和提炼。
1.精准评估原则。
精准评估原则,是原八项原则的第一个原则的缩写。循证矫正本身就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方法,要大量运用数学模型、量表测试、评估鉴定等形式与方法,所以其要求的精准性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循证矫正的证据获取、证据判断、证据甄别、证据比对、证据支持以及证据运用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的特点,都要求在评估过程中的一系列环节、程序、结果必须是精准的。唯其如此,才能确保循证矫正的有效开展和获取应有的结果。
2.证据优选原则。
循证矫正是基于证据的矫正,更进一步说,是基于最佳证据的矫正,是基于最新证据的矫正。所以,证据的优选是不言而喻的。这里的问题还在于,在动态的证据中,要优选证据,对于保持证据的持续优选,是一个很难的技术工作。这个原则要求在循证矫正中的要义是:在纷繁复杂的证据中,要充分的厘清那些原则是有效的,那些是无效的;那些是最有效的,那些是次有效的;那些是真有效的,那些是假有效的;那些是最新有效的,那些是过去有效的……目标优选是一个不断和持续的过程。
3.目标引导原则。
目标是行动的向导。目标引导原则,就是要充分运用和把握好矫正激励中的目标导向原理。在具体的矫正中,目标的设定当然是有缘由的。这里的缘由包括犯因性需求,需求的满足,当然更能激发罪犯的改造动力,而动力的激发和目标的实现,是反复强化了罪犯的改造动机,因而,也属于正强化的内容。目标引导的机理是:通过动员,使广大的目标参与者体验到作为一个团体的主人身份和作为主体的被确认,从而产生强烈的目标认同;加之挑战环境的诱导以及与个人功利满足于实现的强烈关联,使得努力的目标成功变为现实可能。目标导向原则对罪犯管理矫正的重要价值是:引领罪犯接受矫正激发的作用,进而把罪犯个人的目标与监狱机关的组织目标紧密而强烈地联系在一起,并一直会贯穿罪犯矫正过程的始终。
4.过程控制原则。
过程决定结果,结果来自于过程。所以,重结果,必须重过程。而过程又表现为若干关键点,对于关键点的把控成为管理过程的重点。把关键点找准,把牢,控严,是管理成功的要诀。对于循证矫正而言,过程控制格外重要。罪犯的改造矫正需要过程,循证矫正的循证需要过程……总之,矫正是一个过程的活动,没有过程循证无法实现,矫正也无法完成。所以,对于过程的控制是必然的。对于罪犯矫正来说,过程控制的价值还在于监狱安全的考量与防范,这即是监狱安全的危机干预需要。
5.持续改进原则。
循证矫正本身的过程性决定了循证矫正的持续改进性特质。考察循证矫正本身的运作原理和要求,就可以清楚地发现,所谓证据优选的证据,其实是相对的,即此时此事是优选的证据,随着时间的延续、时事的变迁以及罪犯个人的各种因素的不断地集聚与整合,也会发生变化甚至是逆转,所以,证据是可变的,优选是相对的。基于同样的原理,所谓评估也不是终身不变的;所谓目标引导的目标,也是不同阶段、不同的背景下的目标。所以,目标也是经常处于变化发展之中的;而过程控制,更是表明循证矫正的动态性和可变性。持续改进原则的基本路径是P(计划)――D(执行)――C(检查)――A(处理)。因此,整个循环的过程,就是评估反馈的过程,而每一次循环,都是一次提升,以此不断前进和发展,进而达到持续改善的目的。持续改进包括持续改进方法、理念、思路、目标、对策、战略等内容。
6.自助助人原则。
自助助人原则是循证矫正的目的所决定的。张苏军副部长在为循证矫正定义时做了如下的表述:“循证矫正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罪犯的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方法、措施等),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来实施矫正活动的总称。”[1]这一概念的含义,就自助而言,至少包括以下三点:首先,体现的是内因外因的原理,这个属于哲学的问题,不需要展开与论证;其次,概念中的“意愿”,是对于罪犯的心理的一种科学把握,没有“意愿”的任何的美好期待和设计都是徒劳的和无效的;再次,“意愿”还深层次的体现了对于罪犯主体资格的确认,也根本表达了“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人为本”的基本价值。就助人而言,则是指罪犯间的互助。自助助人原则,必须在有效的引导下来实现。
(二)工作原则
所谓循证矫正的工作原则是指在循证矫正的试点以及推广阶段,监狱工作所应该秉持和遵循的规则、准则,或者说是监狱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所职守的要求。工作原则与技术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工作原则运用于面上工作的展开,而技术原则是运用于具体的循证矫正个案的操作。
1.科学化原则。
首先,科学化原则是由监狱工作本身的科学性特性所决定的。这里强调科学化的目的在于,在引进和创新监狱矫正罪犯的技术和手段时,监狱机关容易以运动的方式来推进循证矫正工作,以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种运动的方式,往往把试点开展循证矫正当成一项工作任务来审视,而这样的认识水平,就极容易将科学性要求很高的循证矫正流于形式、流于运动、流于一般性的工作部署、检查、考核乃至于兑现。这固然对于推动循证矫正有重要的作用,然而这背离了科学化的本意。
其次,科学化原则是由循证矫正的科学性特质所决定的。循证矫正来源于循证医学,是一个集科学性、现代性和信息化于一体的复合技术。无论是数据集成、数理分析、数字模型等,都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在推进循证矫正的过程中,其科学性自不待言。以此而言,这对矫正者的条件要求之高,也是前所未有的,非热情所能替代。
科学化原则要求是在推广循证矫正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理念接受、心理认同、思想统一的情况下,深刻思考开展循证矫正的步骤、形式、重点、路径以及与现实传统改造手段的融合与吸纳,现有的矫正工作者群体的能力、素质、水平、数量,推广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可能需要的对策等等。
2.操作性原则。
循证矫正的科学化特质是客观的,是要运用于丰富实践的科学化,必须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作为“舶来品”的循证矫正,如果只是满足于科学化的内涵,而无法和中国监狱实践相结合,很难说是科学的。如心理矫治技术,其实也是个舶来品,近些年来,在中国找到了恰适的土壤和条件,初步实现了本土化。如矫正质量评估,这个基本是中国化的实践,也应该成为循证矫正的一个基本的技术和路径。再如中国特有的劳动改造,在矫正技术的层面看,也应该有循证矫正的效果,可以证实其作为矫正价值的意义,而长期以来只是在政治层面、哲学层面以及人类进化的层面来审视其意义;也就是说,劳动改造符合了循证矫正的“以证据为基础的研究和以证据为基础的实践”的本质特性。同样,个别教育也具有相当证据价值,问题是如何评价其证据的价值。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人的亲情文化和亲情教育,具有几乎其他所有监狱矫正手段所没有的优势,并且特别具有中国话语的力量,然而由于其受到绝对安全观的影响,亲情教育受到较大影响,在推广循证矫正的实践中,不仅要进一步重视亲情教育手段,更要探究亲情教育在循证矫正里的证据价值。
3.稳妥性原则。
循证矫正作为一个矫正模式,对于中国监狱未来发展走向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尽管我们反对采取全盘照抄照搬的食洋不化,反对全盘否定中国传统监狱模式的倾向,事实上如果一切如旧,循证矫正就很难在中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循证矫正对于传统监狱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矫正者群体的要求极高,必须改革以绝对安全为基础、经济效益为重要目的的现有机制惯性,改革对罪犯教育的泛政治化倾向,而代之以循证矫正为模式的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提升矫正者群体的素质,补充矫正者群体的数量,以适应循证矫正的需求。当然,这是长期的过程,必须采取稳妥的原则。要在不冲破现有体制框架、机制设定和矫正者群体的基础上,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修修补补、精雕细琢,任何急功近利的设计、任何急躁冒进的做法,都不会有圆满的结果。
4.安全性原则。
监狱的绝对安全是系统内外、行业上下所认可的一种状态。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进循证矫正也必须以“绝对安全”为前提。因此,推进循证矫正模式,安全性原则是基本的原则。任何违背安全性原则的循证矫正都不可能长久,也不可能继续下去。
5.法治性原则。
尽管有关监狱的法治还不完善,但是突破法律的框架不仅很难,也很不应该。法治性原则的要义包括:一是循证矫正必须在现有的体制、机制下展开;二是监狱法治本身需要有一个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以推进循证矫正的名义改革和完善监狱法治也许会展现出特有的效果。
四、循证矫正中国化需要厘清的三大困惑
随着循证矫正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在其中国化的过程中还面临着理论、法律、现实等三个方面的困惑,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
1.理论上的疑惑:如何鉴别确定证据的“最优”
包括医学在内的自然科学上的证据乃至于结论的“最优”,是比较容易确定的,可以通过数据、实验获知。循证矫正的宗源来自于医学,这就带来了一个基本的问题,监狱对于罪犯的矫正属于人文科学,把医学原理的证据移植为人文科学的证据,中间还缺乏一个转换。也就是说,人这个“个体”,在社会学上与医学上的界定是不同的,他们不从属于一个文化范畴。包括罪犯在内的人,是最活跃、最难以捉摸的。尤其是罪犯的特殊身份,以及所处的特殊环境,他们的心理、情绪的稳定性比较差,一个在常人看来并不起眼的问题,而对于罪犯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甚至是连锁性的。以此而言,循证矫正的证据最优化就受到了挑战。如在医学循证上,可以确定病人患病的证据,因而也容易找到相关的对策以及使疾病好转的证据。然而,人的易变性,尤其是罪犯的易变性最终决定了很难找到罪犯犯因性的直接、重要、最具说服力的证据。这就提醒研究者和实践者要充分考虑到证据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不同,从而更加重视人文科学中的证据问题,以使循证矫正一开始就避免陷入误区。事实上,自然科学的技术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成功的例子比比皆是,单是监狱工作,就有当下方兴未艾的心理矫治技术。
2.法律上的疑惑:罪犯服刑时间长短的确定与罪犯矫正的难易不完全匹配
循证矫正成效的逻辑关联式应该是这样的:循证矫正的价值和生命力在于矫正罪犯――罪犯矫正好的结果是获取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获取自由(释放)。而现行法律框架下,罪犯服刑时间长短的确定与罪犯矫正的难易不完全匹配。首先,罪犯刑期的构成,主要取决于犯罪危害、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犯罪者的恶习等,有累犯以及恶习程度的关联性设定,在这些关于定罪判刑决定刑期的要素中,罪犯的矫正情形,并没有放到重要的位置加以考虑。如那些激情犯罪的罪犯,恶习程度较低,其实刑期却比较长,他们被循证矫正改好之后,并不能立即获得释放。其次,罪犯入监后实际执行刑罚过程中,即使矫正机关按照循证矫正的方法和模式较好的对罪犯实现了以证据为标志的矫正任务之后,由于受到现有减刑、假释制度的约束,仍然无法正常出狱,尤其是限制减刑、假释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这种情况更为严重。
3.现实上的疑惑:当下制度设计相比循证矫正要求较为滞后
在监狱体制上,尽管我国监狱体制改革任务虽然已经基本完成,但从监狱要实现“以改造人为宗旨”的任务而言,监狱体制改革只是初步的,还没有完全达到监狱职能纯粹“只改造罪犯”的单一化要求,与那些推广循证矫正的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在监狱机制上,要求尊重监狱工作规律、罪犯矫正规律,按照监狱职能的要求,依法、科学、规范的运行,当下尤其是要转变监狱绝对安全机制的怪圈,转变以拼体力、拼时间、拼人海战术的用警倾向,转变靠劳动、靠严管、靠威慑为主的罪犯管控办法,以法治化、科学化、人性化的要求完善监狱运行机制。
(作者单位: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