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效的犯罪防控取决于对防控对象的准确认识和辨别。对于犯罪人及犯罪心理的研究和识别可为犯罪防控提供具体的策略。具有人格危险性的犯罪人因其重复犯罪,故应该成为重点防控对象,可通过司法手段进行防控。而具有危险心结的人往往会发生令人意外或突然的严重犯罪,刑事司法手段对这类人的防控明显无力,只有从社会角度化解这类人的心理危机才是有效的防控对策。【关键词】 犯罪心理,犯罪防控,心理识别 中国社会在转型的历史背景下引起的诸多社会问题之一就是犯罪现象的日趋严重。鉴于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犯罪预防的方式与方法。犯罪预防比打击犯罪要复杂得多。社会在经历了严厉打击、从重处罚、群防群治、综合治理、技术防控等方式或手段之外,仍可探索新的犯罪预防模式。其中,通过对犯罪人及其心理的研究来预防犯罪,也不失为一种重要的犯罪预防模式。 一、犯罪防控的反思 (一)通过严厉打击犯罪来预防犯罪的局限性 通过加重刑事处罚来威慑犯罪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思路存在诸多局限性。 首先,以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决策来达到减少并控制犯罪目的的思路导致“严打”永远要等到犯罪发生之后。对于犯罪的危害,人类的态度经历了从感性的愤怒到理性的治理过程。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初期的思考都是通过惩罚来治理犯罪,通过加重刑罚处罚,以处罚的痛苦大于犯罪的快乐来威慑、控制或减少犯罪。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经历因“文化大革命”的混乱而带来的犯罪高峰期也经历了同样的过程。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制定了严厉的刑事对策,从重、从严、从速打击各种刑事犯罪。{2}当时制定的“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行动”目的是期待通过连续三年的“严打”行动:抓捕、从重判决、实行远离城市监禁的方式来威慑并减少犯罪的危害。{3}这种“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曾持续了二十多年。事实上,严打初期犯罪数量略有下降。然而,之后的二十多年里,中国犯罪的数量不降反而呈现急剧上升且恶性案件增多的趋势。这种“严打”行动持续到了21世纪。{4}问题在于,当犯罪增多、趋于严重化的趋势时,所有的“严打”即逮捕、起诉、审判和监禁都属于一种犯罪发生后的行为,刑事司法永远是滞后的,必须等待“犯罪事实”发生之后,所以,以“打击”为思路的犯罪防控永远是一种“马后炮”,除了所谓的“威慑”、“震慑”之外,对于防止犯罪发生所起的作用可谓杯水车薪。 其次,期待加重刑事处罚来威慑犯罪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思路还有一个局限在于,以处罚为结果的刑事司法在世界各国都在更加趋于理性化。一旦启动刑事司法,世界各国通行的都是一系列慎之又慎的法律原则指导下的司法程序,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等,这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均对刑罚惩罚采取了慎重的态度。于是,原本期待通过“从重处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变成了一种“有罪-无罪”的严格审判与辩论过程,甚至在这期间有的“丧失自由的被告人”还经常成为人们眼中值得同情的人。于是,期待刑罚处罚成为犯罪防控的威慑力量几乎被异化,成为另一种结局。此外,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当的原则还经常会出现这种结局:某些具有特殊刺激引发的犯罪,如饱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一旦对施暴者反抗经常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审判结果往往予以重判。结果是这些虽罪行严重但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却可因一次犯罪行为被判以重刑从而与社会长期隔离,既增加了社会监禁的成本,又失去了预防犯罪重复危害的意义。相反,对于那些没有特定原因也会主动犯罪、具有复发性、具有对社会不断扰乱与危害的犯罪人(如以犯罪为生活来源的惯偷、有着性嗜好的强奸犯罪人),因仅根据具体的某次罪行证据定罪而不得不处以有期徒刑,结果是这类人员反倒无法通过刑罚而与社会隔离,造成这类人不断地或持续地危害社会。不容置疑,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法律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需要,具有重要的人权保护意义,但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观察,期待法律审判与加重刑罚处罚来预防犯罪几乎是一种理想而不现实的对策。 (二)抓捕并处罚更多的犯罪人不是预防犯罪的最佳策略 在犯罪出现迅速增长的情况下,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对警方有一种期待,即尽快地抓捕犯罪人。似乎把犯罪人都抓到,社会就能安然无恙。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犯罪人被抓捕后其处罚多为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在经过一段时间后,绝大多数的犯罪人将重归社会。而重归社会的犯罪人中仍有一部分人会重新犯罪(约占8%)。{5}这些重新犯罪的人有一次性的,一般称再犯,然而更多的是持续性的重复犯罪,即惯犯和累犯。 所谓惯犯系以某一类犯罪为常业,甚至将犯罪作为解决个人需求或谋生的方式。仅以惯偷为例,惯偷一天之内就可在公共场所行窃数次,这种行为方式简便易行,甚至可成为某些人的生活方式,即以此种犯罪为经济来源。于是,以此推断,一名惯偷在一周之内、一年之内,只要他不被抓捕、判决和监禁,他的一生中可以偷的次数几乎无法计算。类似的犯罪还有入室盗窃的惯犯、诈骗的惯犯、强奸也有惯犯。由于偷扒、盗窃类的犯罪行为一般不如侵犯人身犯罪(伤害和杀人犯罪)严重,因此,仅从数量分析,人们可能认为这是“小题大做”。根据笔者的个案调查发现,许多情节轻微的违法犯罪与严重犯罪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笔者曾调查过一起在广州发生的系列性变态犯罪的案件,{6}其中有个犯罪人曾经接触妓女并嫖娼过上百名女性,但其中他曾杀害过12名女性,嫖娼与杀害妓女之间的比例约10∶1。另一起是广东佛山发生的系列绑架杀人案的主犯,该犯罪人先后绑架杀害了11人,但当笔者询问其在逃亡期间的生存方式尤其是经济来源时,他回答平时以盗窃为生。于是,笔者问他:“与这11起杀人案相比,你盗窃的数量大约有多少?”他思考了一下后回答:“约二百分之一”。{7}与惯犯密切相关的犯罪类型还可涉及吸毒、伪造、走私等诸多犯罪。可以保守地推断:每名惯犯其一生至少制造10起以上的犯罪案件。所谓累犯系指刑满释放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犯罪的人员。这类犯罪人因受过刑事处罚,一旦重新犯罪其主观恶意会明显增强。笔者曾收集过近年来的重大案件,发现有2次以上处罚经历的犯罪人其犯罪的被害人数是初次犯罪的3倍多,而处罚经历在4次的犯罪人,其犯罪的被害人数是初期犯罪的7倍多。这意味着,被罚次数越多,其对社会的危害就越大。 国外犯罪行为研究学者罗斯姆(D Kim Rossmo)在研究系列犯罪时也曾指出:“系列犯罪是一种高频率的犯罪。如果我们做一个保守的估计,有10%的犯罪人其犯罪率的高峰值是其他90%的犯罪人的10倍,这意味着所有犯罪中有50%以上的案件是由10%的犯罪人所为。另一项对性变态者(Paraphiliacs)的研究也发现,性欲变态的平均持续时间为12年,就平均水平而言,有581人有过性攻击未遂行为,533人则完成了性犯罪,每名犯罪人有336个被害人。但这些平均值可能有误导性,因为事实如此的话,那么,70%的犯罪实际上是由只占5%的犯罪人实施的。”{8} 这一系列的研究表明,持续犯罪或重新犯罪的人是决定一个社会犯罪案件数量的主要责任者。他们以犯罪为生、以犯罪为乐,甚至以犯罪作为报复社会的手段,所以,他们才是犯罪预防的主要对象。即使期待通过刑罚手段控制犯罪,也需要在司法过程中,即审判量刑时或决定是否缓刑时需要进行犯罪心理方面的评估,从而鉴别出重点危险对象,才可“通过刑罚将其与社会隔离”。同时,警察在社会治安管理中也需要有重点地进行防控,这同样需要对犯罪人及危险心理进行评估。 二、犯罪防控的重点 犯罪心理学研究发现:真正决定犯罪数量和恶性程度的是两个重点问题,即犯罪人的人格问题和心理纠结状况。据统计,这两大类人员在犯罪人总数中的比例大致为2∶3。 (一)危险人格与重复犯罪 如同世界上的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一样,决定多数犯罪数量的人恰恰是犯罪群体中的少数人。而这少数人往往是具有危险人格的人。危险人格决定犯罪数量。所谓危险人格是指因遗传和早年心理抚养问题而导致的人格问题,这种人格问题可导致此人对社会具有重复性威胁或持续性危害。这类人实施犯罪已经不在于有无外部的特殊刺激,而在于他们心理上已经出现一种稳定的心理风格,他们一旦启动犯罪,就会出现重复性犯罪,有的甚至以犯罪为生,即以犯罪作为解决生存麻烦的基本手段。 在危险人格类型中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遗传或生理背景而出现的人格危险倾向;另一种则是具有后天社会化缺陷而出现的人格危险倾向。具有遗传或生理背景的危险人格者从小就呈现出一种至今难以清晰解释的人格障碍。他们出现行为问题的时间一般在早年(6-10岁),主要表现是顽劣异常并多有破坏性行为,随其年龄增长这类顽劣与破坏表现越来越严重,进而从对家庭的困扰蔓延到对学校周围人的搔扰,最后到对社会的危害,直至构成严重犯罪。如湖南常德持枪抢劫案主犯张某、北京系列绑架案的王某、石家庄爆炸案主犯靳某等。这类人在犯罪人群中所占比例约为10%。在重刑犯群体中所占的比例更高,约占17%。具有后天社会化缺陷的危险人格者,其人格问题明显地形成于他们早危险传染病患者在不可治愈的情况下先要控制其危险扩展一样,甚至要有专业的跟踪监控。 反社会人格的特征可从社会治安的基础工作中做起,从一个人的动态成长表现中发现。反社会人格大多在早年、在他稳定居住的地区就有不良表现。所以,基层辖区民警(尤其管片民警)往往最先接触这类人。笔者在此只是提出初步的研究观点,在此列出的记录与观察指标可初步把握他们的心理特征,以下特点仅供参考:(1)童年期6-12岁就有顽劣表现;(2)家庭结构与功能基本正常;(3)缺乏自然情感;(4)道德白痴;(5)善于谋划犯罪和控制他人;(6)犯罪具有嚣张和公然的特点;(7)对自己的行为从不后悔。 总之,这类人员如果已经实施犯罪并被第一次被侦查讯问时,就要建立相关档案,受过处罚回归社会后,辖区警察要根据情况进行规律走访、调查,观察其经济状况,了解其生活来源、交往人员、婚姻状况,并与其家人、邻里建立联系,督促家人了解他、关心他,通过居委会或村委会了解他的情况。通过这些努力,可及时发现这些人员危害社会的倾向,从而有效地防控其实施犯罪。 (二)犯罪人格的识别 犯罪人格是因为一个人从小或长期生活在“以不择手段为生存方式”的环境中,家庭残缺和人生无序都可造就犯罪人格。犯罪人格与反社会人格有着明显不同。最初接触他们的可能更多的是异地警察、巡警甚至是刑警。虽然他们在6-12岁期间没有异常顽劣的行为表现,但他们的成长家庭具有明显的异常或缺陷。所以,他们大多有一个早年离家出走的背景,在流浪或游走几年后,即14-18岁前后会在异地(非户口所在地)出现不良行为问题。他们最初被警察接触往往因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如在街头或菜市场的小偷小摸,或为争地盘而与他人斗殴等。警察对这类行为进行最初的处置也较轻,往往经过教育释放,通知家长领回去,稍重的处罚多为少年管教。警察一般并不重视这类违法少年。但是,当我们遇到符合上述条件越多的少年就越要引起重视:第一,他的年龄还未成年;第二,他眼前没有温暖的家庭,一人在外流浪;第三,开始实施偷窃等违法行为。这三点已经是一种危险人格发展的迹象,作为警察,要有意识地这类人员的生活情况。以下特点仅供参考:(1)未成年时期离家出走的人;(2)父母本身具有不良表现;(3)有流浪经历;(4)初期违法有生存性需要特点;(5)青年中期出现重复犯罪;(6)在看守所和监狱的时间超过十年;(7)没有稳定生活的基础。 如果警察接触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无家可归、到处游走、违法行为不止一次,甚至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等特征,就意味着此人具有较高的犯罪危险性,当刑警或辖区警察在侦查走访或社区访问时遇到或发现符合这类条件的人员也一定要引起警觉。因为他们生活无稳定收入,居无定所,无牵无挂,加上已经有过1-3次违法或犯罪处罚记录,所以,他们的生活方式往往是非常态模式。他们处于随时可犯罪的边缘,甚至是有案在身的流窜犯。因此,即使眼前没有发现问题,也要尽可能地了解他们的经历,甚至要查询一下其前科记录、犯罪手法、侵害对象等。这些努力都属于犯罪预防的操作范围。 (三)缺陷人格的识别 缺陷人格的核心问题是后天人格形成出现问题,从智力到观念、从兴趣到性格,这种人格缺陷导致他们以犯罪方式解决人生难题。 缺陷人格与犯罪人格相近,也属于后天形成的人格问题,不同之处在于,缺陷人格者大都生活在一个家庭结构较为健全的背景下。他们没有经历过孤独无助,也没有经历过流浪乞讨,从没有体会过生活的艰辛。这类人员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们没有形成自制力和忍耐力,没有形成必要的观念,从而他们在表面讨好、背地里却不择手段满足自己自欲望。??养的条件;(2)与人接触能给人友好的印象;(3)初期违法的时间居青春期后期;(4)行为任??年后遇机会犯罪并重复;(7)犯罪具有功利??类人,一般只有在他们发案后通过对他们??处处飞扬跋扈,也不像犯罪人格者那样生活异??;在家人或外人眼里他们还表现不错,甚至表??,且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容易的犯罪行br /> 由于许多突发的犯罪因其缺乏研判??都让人们难以事先察觉,让社会难以做出及时??如2008年杨某袭警案,即使训练有素??险人格的发生与人的遗传或早期心理发展出现??的一些特殊事件上。当然,人格缺陷者更容易发生危险心结??与犯罪有关的危险心结大致有知结、情结> 知结引起的犯罪心理问题最典型的是固执和??实的背景下形成痛苦的挫折感而引发报复犯罪??,存储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思维活动,??绪和行为对外界做出反应。所以,认知是人对外界??现问题,其心理对外界的概括、判断、推??一或狭窄到思维的定势与偏差而出现的认识偏??此,知结很容易导致人出现错误的归因和不当??而不顾其他,并在固执心态下出现疯狂的罪人在犯罪前往往具有正常的社会生活,他们大多??。他们之所以犯罪,就在于不能自我调整某一??实施疯狂行为。对于这种犯罪人如果在案发前能够通过心理??现犯罪行为并继续其正常社会生活的可能性。 识别由知结引起的危险心理问题可以??好在他人面前表现自己;(2)心高气盛,自??所执专业接触社会面狭窄;(4)在平日里与??达个人目的绝不罢休;(6)好记仇,报??较为单一等。 总之,通过这??理相关麻烦的表现等都可发现此人是否容易陷??心理干预既可从扩展其感觉范围入手,也可以通过??面进行。 (二)情结类的识??与融入社会的痛苦,他们无法表达自己,同时??泛化性的仇恨和暴力。 ??心理纠缠与淤结现象,也可简称为“情感纠结??杂的原因在于情感是伴随着个人的需要、认识??种情绪或情感都同时伴随着其他的心理活??施发泄或迁移的行为,这种行为多为泛化性的是弗洛伊德。他指出:“实验证明,这些联想不仅??的活动,意即有赖于当时没有意识到的含的情结)”。{12}弗洛伊德所讲的“思想和兴??意识到”的描述。显然,他提出的“情结”概?己并不十分清楚(即意识到)的内容。尽管自己不十??情感仍然存在于心同时还具有强烈的动力性或??地理解“情感纠结”类的心理问题,即情结不/> 情结类的犯罪一般具有“侵害对象泛??是谁”。而且,他们的犯罪也多表现为攻击性行为??等。这类犯罪由于在案发前作案人多无任??多与他们没有发生过丝毫冲突,找不出被袭击??人置疑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问题在于这类犯??故意。因此,预防这种犯罪心理问题常常??别由情结引起的危险心理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善表达;(2)很少与人谈自己的家庭或家人??期结束没有经历过恋爱;(5)极少参加??或学业上受到挫折、遇到障碍的经历等。 总之,这类人的心理问题往往起源于??结束后趋于严重,当同龄人逐渐进入婚姻??其心理问题就会更加严重。同时伴生理上性的??或表达,其内心由生理到心理的感受痛苦会加会以不同方式爆发,其因情结引起的泛化性的??重点在6-12岁期间,错过这一时间往往效果欠佳。?心理问题最典型的是极欲望的东西又在强烈地拒??,在攻击他人之后选择毁灭自己。 意结是指人在有意识的状态下出现的部??意识抑结”现象。由于意识具有“能够觉知”??经存在甚至对自己行为已经有影响的内容??意或无意地遮掩或抑制类的行为表现。有些人??{13}许多扭曲的变态犯罪就往往具有这类??缠于问题对象而不觉知自身的问题;也有??流露出的矛盾心理表现;还有在清醒的状态下?或行为冲突表现,如“爱之深,才恨之切”。 意结类的犯罪心理问题常常与性压抑有??成的道德感所发生的作用。由于道德感的强烈??种欲望,问题在于这种欲望因其强烈而让自己??性欲望更会让人身有感受却内心恐惧,欲??造就最常见的意结问题,从而出现“在自己的??消灭之”的努力――意结类的犯罪大多有这样??这种意结有关。 弗洛伊??的不是性的满足就是性的制止,癔病以积极的??味为要点。”{14}在某些变态犯罪中也可??罪行为。这种现象属于犯罪的“强迫性神??行为禁止自己的某种欲望。如同让自己陷入成瘾状态的?? 识别由意结引起的危险心理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庭中;(2)与人交往比较实在,给人老??尊严;(4)做事认真,注重细节、有时略有??(6)缺乏幽默,不善于调节紧张气氛;(7)可以认罪但不谈自己犯罪的理由等。 总之,这类人的心理问题最难识别。因??实、认真、正派,但是,在某种特殊的情境下??,对于这类心理问题最好干预的时间段是??良好的心理疏导方式和习惯,如通过运动缓解?? 结语 有效??对于犯罪人及犯罪心理的识别可为犯罪防??制重复犯罪人,使用司法手段可将其与社会隔??常活动中具有心理危机的人员,化解这类心理 【??罪研究会副会长。 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同年9月2日,??安的犯罪分子??,是政治领域中一场严重的??共中央决定,??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 {3}《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tml,2013年10月2日访问。 {4}《中央政法委召开com.cn/chinese/Mar/123164.htm,2013年10月2日访问??,http://news.qq.com/a/20060711/001991_4.ht,2013年225页。 {7}访谈时间:2010年3月;访谈者??佛山??姆:《地理学的犯罪心??2007年版,第?危险心结探析》??第5期。 {10}知结类犯罪心理问题最??的有河南驻马店以木马游戏方式杀害17名少?觉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9页。件有云南大学杀害同学p; {14}[奥]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高觉敷译,商务印书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预防青少年??问题》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