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监狱行刑效益和特殊预防视角的监狱循证矫正

时间:2014-05-02信息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作者:

【摘要】 国外的实践证明,循证矫正是一种有着良好矫正效益的矫正手段与技术。循证矫正的本土化研究和运用,对于提高监狱行刑效益,提升特殊预防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循证矫正的本土化,首倡循证矫正所蕴含的科学精神,即将监狱矫正本位理念、矫正服务理念、证据和评估的理念作为监狱行刑的信念追求,它对监狱开展循证实践运动具有启蒙意义。
【关键词】 循证矫正,监狱行刑效益,监狱特殊预防  
  所谓监狱行刑特殊预防,是指通过监狱执行刑罚,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剥夺罪犯的犯罪条件,让罪犯产生一定的刑罚体验,形成自我控制能力,使其不能、不敢、不愿犯罪,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所谓监狱行刑效益,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监狱行刑的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用尽可能小的行刑成本,得出最好的罪犯矫正质量,创造最优的社会效益,在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的刑罚体系链条下,行刑效益是刑罚效益的最后归属和体现。多方证据显示,循证矫正是一种被国外实践证明有着良好矫正效益的矫正手段与矫正技术。当前,它正被有着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的中国监狱工作者所研究和借鉴。作为一名基层监狱的管理者,笔者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全球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监狱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预防犯罪和矫正罪犯的功能,圆满完成世俗社会和国家建设所赋予它的伟大使命。循证矫正的观念无疑会让人眼前一亮,笔者坚定地认为,在当前监狱面临诸多困惑的情况下,循证矫正的本土化研究和运用,对提高监狱行刑效益,提升特殊预防功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对当前监狱行刑模式的反省
  (一)监狱特殊预防方面
  伴随着刑罚轻缓化和犯罪非刑罚化以及罪犯刑罚体验减弱,监狱的惩罚和威慑功能正在减弱,随之而来的则是监狱特殊预防功能被弱化。不难发现,监狱所起的作用越来越仅仅限于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剥夺罪犯的犯罪条件,越来越接近于西方纯粹意义上的监禁刑,传统意义上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三大手段对罪犯的矫正和预防犯罪功能因社会变化越发显得微不足道。
  就狱政管理来讲,在“安全为天”的压力下,日常管理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重点,根本无暇顾及罪犯行为规范养成。同时,由于经济压力导致的改造和生产的矛盾无时无刻不在挑战监狱内的基本秩序。诚然,我们还有心理矫治第四大改造手段,还有改造质量评估和罪犯人身危险评估,但在一线押犯单位,此项工作的形式意义往往大于实践意义。就教育改造来讲,监狱的传道式灌输所起作用的前提是灌输者的权威和个人魅力以及诚意对罪犯单一的价值观产生作用,如今这些条件正在逐渐丧失:一方面,监狱民警的管教手段越来越讲法律程序,基本不涉及道德层面和价值观的影响,对传统的个别教育逐渐失去耐心;另一方面,思维活跃的新一代犯罪人对填鸭式的管教方法持反感甚至厌恶态度,排斥说教式的价值观传递,视其为洗脑。从劳动改造来讲,基于罪犯构成的变化和犯罪原因的复杂化(比如农民工罪犯比例的增加,其犯罪原因往往并非“好逸恶劳”),罪犯参加劳动动机往往基于改造功利考虑。而监狱对劳动经济效益的追求,使得有益于劳动技能培养和劳动习惯养成的关乎实现监狱特殊预防功能的措施和手段重视不够。
  (二)行刑效益方面
  从行刑效益的概念来看,决定行刑效益的因素有行刑成本、罪犯矫正质量及其相互关系。从监狱现行行刑成本来看,突出表现为行刑成本的增加和行刑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前者反映在目前我国每年用于监禁一名罪犯的平均费用接近2万元;后者表现为警力资源的配置不均衡和监狱费用的使用不合理。从罪犯矫正质量来看,影响罪犯矫正质量的不可控因素日益增多,罪犯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并有上升趋势。在这种态势下,监狱管理层往往忙于缓解安全的压力、减轻历史经济包袱的压力,特殊预防和行刑效益往往不是其工作的主要内容。
  二、循证矫正对实现特殊预防和增加行刑效益的作用
  (一)对提升监狱特殊预防功能的作用
  虽然监狱一开始就以物理隔离的办法将罪犯禁锢在高墙电网内,使其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不能犯罪,但是,监狱特殊预防的最终目标是使罪犯通过一定时间的矫正,内化自身,不敢和不愿犯罪。在这方面,循证矫正所包含的原则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1.强化内在改正动机方面
  怎样使罪犯认罪服法一直是监狱特殊预防的基础工作。要矫正罪犯,首先要用最好的证据证明罪犯有罪,罪犯和矫正者一起寻找犯因,并改变自己的犯罪思维,矫正不良行为。打个比方,医院要给病人治病,你最起码要用最好的证据让病人相信他自己有病,在取得病人的积极配合的前提下开展检查、诊断、治疗等工作,并且,病人的求治欲望永远都是医生治病的最基本前提。我想这大概是循证实践最初在医学领域出现的原因,也是监狱循证矫正能借鉴循证原则的初衷。长期以来,我国监狱把罪犯认罪服法作为罪犯法律奖励的第一标准,但罪犯是否真正认罪服法,只能靠罪犯违规违纪率和劳动改造成果来衡量。问题是,罪犯在接受被动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的情况下,是否真正认罪服法,表面上的违规违纪率和劳动改造成果不足以证明这一点。而不符合罪犯改造动机的强制只会强化其强迫心理和监狱人格,不利于再社会化。依照循证矫正强化内在改正动机的原则,矫正者与罪犯进行充满诚意和耐心的沟通和交流,通过对罪犯动机的动态了解,和罪犯一起寻找可能改正自己行为的办法,最大程度地让罪犯自己参与自我行为的改变,切实意识到“我有罪”,“我要改正”而不是“我没罪”,“要我改正”。研究结果表明,罪犯在内在改造动机的作用下,才能真正感知到犯罪的危害,权衡利弊主动放弃犯罪,而不是单单因为害怕刑罚惩罚(当然一定的刑罚体验也是必须的)从而不去犯罪。
  2.因人施教方面
  因人施教要求矫正者给罪犯提供矫正服务时,充分考虑罪犯的个体特征如文化背景、动机所处阶段以及学习方式等等。因人施教原则要求提供给罪犯的处遇措施是经过证明有效的,沟通方法和处遇必须是相匹配的。因人施教的某些治疗措施如认知行为疗法,经严谨的科学研究证明,一直具有减少重新犯罪的效果。在循证矫正本土化的过程中,教育改造对循证矫正应该提供参考和借鉴。事实上,站在罪犯角度对罪犯的个别教育(强调罪犯内在动机)仍然在当今监狱特殊预防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认知行为疗法提供技能培训方面
  监狱特殊预防的重要任务是罪犯再社会化,通过对罪犯提供社会化技能培训,正面强化罪犯的亲社会态度和行为。然而,监禁刑适用的最大悖论在于罪犯监狱化和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监狱特殊预防单一的监禁功能使犯罪人再社会化方面的功效是有限的。在有限的时间隔绝罪犯,只能给社会带来短暂的安宁,罪犯如果在监禁期间习得更多的犯罪技巧,恶性会更大,最终为社会带来更大的威胁。正如美国刑事法学者Tom Murton所指出的那样,将一个人置于监狱加以训练,以期能适应民主社会的生活,此事犹如将人送上月球,以学习适应地球生活方式般之荒谬。{1}因此,监狱必须克服罪犯监狱化和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运用循证矫正认知行为疗法提供技能培训原则尤为重要。认知疗法的主要代表人物贝克(A・T・Beck)说:“适应不良的行为与情绪,都源于适应不良的认知;艾利斯(Ellis)认为,经历某一事件的个体对此事件的解释与评价、认知与信念,是其产生情绪和行为的根源。”{2}因此,不合理的认知和信念引起不良的情绪和行为反应,只有通过疏导、辩论来改变和重建不合理的认知与信念,才能达到治疗目的。罪犯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极端的不良行为,极端的不良行为源于极端的适应不良认知,要改变不良行为和不良认知,监狱矫正者必须运用认知行为疗法对罪犯提供技能培训,正面强化罪犯的亲社会态度和行为,比如培养罪犯的反向思维能力、社会习得能力和沟通能力。
  4.正面强化方面
  传统的监狱特殊预防强调罪犯行为规范养成,通过监狱日常的军事化或半军事化管理强化罪犯的行为养成,矫正罪犯不良行为恶习,强调对罪犯的高压控制。而外国司法实践证明,传统的高压控制对矫正罪犯具有无效或低效性,高压控制手段并没有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循证矫正的正面强化原则和心理学行为治疗的阳性强化法类似,阳性强化法以阳性强化为主,及时奖励正常行为,漠视或淡化异常行为。如果想建立或保持某种行为,必须对其施加奖励;如果要消除某种行为,就得设法给予惩罚。这种被称为“赏罚法”的行为矫正方法,完全适用于出现行为障碍的求助者。大多数行为学家认为,对人最好是只奖不罚,只要合理安排阳性强化的程序,求助者一般都可以慢慢地接近目标。虽然赏与罚有时可以相辅相成,但奖励的办法对行为的影响更大。
  (二)对增加监狱行刑效益的作用
  1.精准评估风险与需求方面
  循证矫正是建立在实证的科学精神的前提下的,准确地评估罪犯是管理和矫正罪犯的前提。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监狱教育改造和循证矫正的区别和联系相当于我国传统中医与西医的区别和联系。西医在对病人治疗之前要对病人开展各种检查,以便确定病人的病变部位、病变程度,之后对症下药,精准施治,以现代科学(基于实验科学和解剖学的现代医学)的检查结果为基础。我国传统中医讲究辨证施治,以治疗经验为基础,注重查找原因。循证矫正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