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修改后,余刑一年以下短刑期罪犯数量的不断增多,使得监狱的改造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此类罪犯的减刑问题也成为监狱刑罚执行的一道新课题。为此,梧州监狱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短刑期罪犯的教育管理特别是减刑工作方面走出了一条新路子,帮助他们树立改造信心,早日回归社会。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提供制度保障。为做好短刑期罪犯减刑工作,梧州监狱张洪监狱长多次组织业务部门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梧州市检察院进行业务沟通,交换三方工作意见,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专题研讨。在深入调研和几经论证的基础上,今年4月下旬三方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包括三大部分,即办理短刑罪犯、老病残罪犯和减完余刑的罪犯减刑案件的意见(适用对象、办理减刑周期、适用条件和程序),关于罪犯减刑间隔时间、减完余刑及减刑幅度的意见以及罪犯执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的意见。《意见》的出台为创新开展短刑期罪犯减刑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措施保障。
二是缩短减刑周期,规范呈报程序。针对原来执行的季度呈报导致对短刑期罪犯的刑事奖励难以兑现,罪犯改造积极性不高的情况,梧州监狱积极协调法院、检察院,每月办理一次短刑期罪犯减刑案件。每月20日梧州监狱将提请减刑材料呈报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抄送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这一创新之举在罪犯当中引起了强烈反响,让那些想通过积极改造早日回家的短刑期罪犯看到了一道希望之光。为稳定改造情绪,严格此类罪犯呈报减刑的条件,即在投入监狱改造三个月后方可呈报减刑,且呈报减刑不少于1个月,奖励分不得少于7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细化减刑标准,强化执法监督。短刑期罪犯大多主观恶性小,刑期短,为保障减刑工作的准确有效,监狱进一步细化标准,规定此类罪犯可以减刑到以天计算。如在减刑间隔时间、减完余刑及减刑幅度方面规定,在减刑周期内,减到月后剩余刑期在二十天内(含二十天)的罪犯,有剩余奖励分5分以上可给予一次减完;减到月后剩余刑期在二十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罪犯,有剩余奖励分6分以上可给予一次减完。为坚决贯彻中政委5号文件要求,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梧州监狱在减刑假释评审方面不断扩大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邀请执法监督员、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罪犯家属代表旁听监狱罪犯减刑假释评审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对每一批次各监区呈报的减刑、假释卷宗质量进行评比,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同时,在狱内设立监狱长信箱、驻监检察室信箱、纪检监察举报箱、狱内110信箱,正确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自觉接受驻监检察室对监狱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聘请执法监督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完善激励措施,提高改造质量。短刑期罪犯在改造中普遍存在消极改造、不服管理等现象,给监管改造工作带来很大隐患。针对他们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心理特征等特点,梧州监狱结合实际出台了《梧州监狱罪犯收监释放工作规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罪犯会见管理规定》等制度。在个别教育方面,针对短刑期罪犯特点,采取不同方法进行谈话,给以关怀和帮助,做好思想引导,使其看到前途和希望。在处遇管理方面,充分考虑短刑期罪犯对会见、亲情电话、购物、加菜等实际处遇的现实需求与迫切期待,进一步细化量化处遇管理,充分发挥处遇管理的激励功能。在劳动生产方面,安排短刑期罪犯进行一些能够学习技艺的岗位,并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和特殊奖励,提高其改造积极性。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罪犯减刑考核机制,规范短刑期罪犯的计分考核、行政奖惩等工作,充分运用教育改造和减刑等刑事奖励措施,激发改造积极性,帮助重塑人格,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梧州监狱 倪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