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究竟是什么?现在,中国到处都在摆弄文化,但很多人心中却搁着这个最根本的问题,没人回答。翻翻词典凑个定义是容易的,但很多定义,说了等于没说。中国突然渴求文化了,在还没有弄清楚它是什么的时候就渴求了,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精神契机,过去从来没有出现过,必须百倍重视。”〔1〕
中国古代就有“皋陶治狱”之说,后来有了“圜土之治”的监狱文化。我国监狱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特殊领域,在当前大部分监狱已经或基本完成监狱布局调整,监管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的情况下,面临押犯持续高位增长,限减犯、累犯、“三涉”犯、顽危犯、老病残犯等构成日趋复杂,袭警、脱逃、行凶、劫持人质、自杀等涉及监管安全的危险性因素不断增加的情形,在履行惩罚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职能的过程中,监狱文化成为工作体系的重要支撑,监狱文化建设已是推动工作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驱动力。但毋庸置疑的是,由于存在对监狱文化及建设认识上、实践中的误区,不少单位投了精力花了钱,取得的效果却差强人意,走了不少弯路,非常值得思考与探索。
误区一:监狱文化都是先进的、需要建设的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始,我国广大监狱工作者和理论学界对监狱文化及建设问题展开了实践与研究。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对监狱文化的概念、内涵形成了四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监狱文化即监狱作为特殊性质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全部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称。此种观点是从监狱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的角度,运用文化的“广义”概念来理解监狱文化。
第二种观点:监狱文化是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实践中,通过长期积淀而形成的,能够对罪犯发挥改造功能作用的、具有较强时代性的行刑理念、思想观念、行为模式、行为规范、物质环境与精神文化环境的总和。〔2〕此种观点是从监狱是人民警察监管改造罪犯的场所,人民警察是行刑主体的角度来理解监狱文化。
第三种观点:司法部监狱教材编辑部编审的《罪犯教育概论》中明确指出:“监区文化就是监狱这一特定环境中的文化现象,是相对于监狱亚文化的监狱主文化。”而一般教科书和论文述及监狱文化或监区文化时,也多在此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分析其背后的思路,明显带有价值判断的色彩,也就是说,其中暗含着“监狱文化有价值”的预设,因而需要大力倡导和建设。〔3〕此种观点是从约定俗成或者“规定性定义”的角度,即监狱文化就是监狱主流文化来理解监狱文化。
第四种观点:孙平先生在《文化监狱的构建》一书中指出:“如同社会文化一样,监狱文化同样是主流文化和亚文化的结合体。监狱风气如何,或者说改造秩序、改造环境如何,都反映了监狱主流文化与监狱亚文化的对比关系。我们认为监狱文化并非仅仅指监狱主流文化,它还包括监狱亚文化。”此种观点是从文化主体、存在形态分类的角度来理解监狱文化。
综上对监狱文化的概念、内涵的四种主要观点,归根结底,监狱就是一个文化场。在监禁状态下,由于受封建“行帮”思想、崇尚暴力、逞强好胜、贪图享受等社会亚文化的影响,所有监狱的押犯都会或多或少地持有能通行于罪犯群体内部的、非正式的、不成文的规范、价值、习惯以及特有的行为方式,其表现形式通常有观念、规则、反社会意识化、隐(暗)语、脏话、纹身、牢头狱霸、同性恋等,这就是“罪犯亚文化”,归属于通常称为的“监狱亚文化”。通俗地说,就是“牢里人”的规矩和生活习惯。在实践中,无论我们是否正视或忽略,它都不以他人的意志、好恶为转移,在罪犯改造生活中客观存在,代代相传。罪犯亚文化是属于罪犯群体所有的与社会主流文化相背离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呈现消极、沉沦、颓废,甚至暴力、血腥的特性,轻度存在则使罪犯抵触教育,抗拒改造;重度存在则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破坏监管秩序。
在“文化学”的视野里,每个人、每个群体、每个社会现象,都是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我们既不要认为监狱文化高深莫测,更不要认为监狱文化虚无缥缈。监狱文化组成中有先进的、占有很大比例的主流文化,也有消极的、落后的、甚至腐败的亚文化。除前述的罪犯亚文化外,还包括民警亚文化、工人亚文化等。只有主流文化才是先进的,才涉及建设问题。亚文化不但不能建设,反而必须坚决地予以干预、限制、引导、改造。因此,“监狱文化都是先进的、需要建设的”是一种模糊、片面的认识,非常容易产生歧义,误导工作。我们在开展约定俗成的监狱文化建设(即监狱主流文化建设)时,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监狱亚文化的客观存在与危害性,并通过有效地管理、教育和其它措施控制其流行与蔓延。
误区二:开展了监狱文化建设就有了监狱文化
2003年,司法部以79号令颁布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将“监区文化建设”作为第五章专门加以规定。2007年司法部出台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又明确规定:“发挥改造环境和监狱文化氛围对罪犯的熏陶作用。要为罪犯营造好的改造环境,做到规划合理,设施齐全,环境美化,监区整洁。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定期举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组织罪犯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丰富罪犯生活,陶冶罪犯情操,使罪犯在文明、人道,有利于身心健康、有利于矫治恶习、有利于重返社会的氛围中得到改造。”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表述,对监狱文化建设、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于是,有些人认为,监狱文化建设就是把监狱内外环境搞好,新型建筑、漂亮雕塑、美丽花园、大幅草坪、名贵树木,乃至监狱的墙壁、走廊、角落挂上字画、标语,摆放一些时尚或应景性的物品,再贴上醒目的标签,就有了监狱文化。有些人认为,监狱文化建设就是组织民警、罪犯进行各种文化娱乐活动,表彰奖励优胜者,活动结束就完成了任务,不再注重引导民警、罪犯从中总结经验,分析教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促进活动效果的有效延续。有些单位在监狱文化建设中注重表面现象与形式上的变化,忽视作为监狱行刑主体(民警)、服刑改造主体(罪犯)对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在思想、心理上的认同和内化,忽视监狱文化对民警的教育、凝聚、约束和对罪犯的矫正、激励、心理调节等功能,忽视监狱文化的提炼和积淀。
《周易》云:“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监狱文化是监狱的“魂”。当先进的监狱文化潜移默化地渗透到监狱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监狱的一切活动就有了灵魂,有了品位,有了经久不衰的活力,使监狱人民警察不仅是刑罚执行者、罪犯管理者,而且是教育挽救者、社会公平正义践行者;使监狱不再只有监禁自由、惩罚犯罪,而且还能涅�重生、化蛹为蝶。监狱文化建设,最终就是培植监狱灵魂,需要长期探索、实践和提炼。因此,监狱文化是目标,监狱文化建设是途径,二者是要达到的目标与实现途径的关系,也可以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若将此关系混淆,将监狱文化建设简单等同于监狱文化,一切作为势必浪费大量且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陷于目标缺失、方向迷茫、无果而终的局面。
误区三:监区文化建设主要是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范畴
监狱文化从主体上主要分为监狱人民警察文化和罪犯文化,我们通常将罪犯文化简称为监区文化。有实务部门专家认为,监狱文化与监区文化是种属关系,监区文化是以罪犯为主体的,两者不能混淆。〔4〕
主体,是“文化学”一个最基本的概念,认清主体也是开展文化工作的“纲”。没有主体,或主体不清晰,任何涉及文化的物质性、精神性、制度性的设计,都有可能本末倒置,难有成效;甚至文化的功能,都似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传统实践中,罪犯是监狱文化的客体,已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监狱工作者、理论研究者的基本共识。究其原因,一是在过去把经典理论当成单纯口号的文化里,罪犯作为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的对象,客体无疑是罪犯;二是基于罪犯的实际处境而得出的罪犯是客体的结论;三是警察出于能力的危机而故意否定罪犯的主体地位,将罪犯贬低为客体。〔5〕在实际工作中,监狱人民警察无论是作为刑罚执行者,还是教育挽救者,都拥有“言出法随”的绝对威信和权力。罪犯作为关押、改造对象,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处于服从、听令的弱势地位。因此,在监区文化建设中,所组织开展的一些主题活动,乃至监区小报、黑板报、监舍内装饰、节假日文化活动等,虽有明确的目的、方案,但主要是根据上级的要求,基层民警为完成工作任务亲力亲为,基本忽视罪犯的主体性,很少倾听罪犯的建议,很少从罪犯的视角去分析监区文化建设的需要,缺乏针对性,也缺乏应有的广泛性,往往只有少数活跃分子、有特长的罪犯参与其中,多数为在压力之下被动参加,使监区文化基本失去了熏陶和感染功能,对大多数罪犯的教育改造并未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
“一个罪犯能否真正改造好,最终还是取决于他自身的决心和努力,任何人不能替代,所以罪犯是改造的主体。整个改造工程,就是罪犯从被动改造转化为主动改造的过程,也是警官与罪犯从对立走向合作的过程。”〔6〕也就是说内因是主要的、决定性的,外因是次要的,辅助性的,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罪犯是人,这是自然属性,无论其身犯何罪,处于怎样的被剥夺、被惩罚的地位,都不是以“物”的方式存在的。罪犯在被教育、被矫正过程中,始终都在发挥着重要的对应作用。长期实践证明,人是可以教育改造好的,但教育改造好一个人又是极其艰难的过程。教育改造的作用是长期、渐进、潜移默化的,且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若我们不能确认、尊重罪犯在监区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实现监狱人民警察、罪犯之间的良性互动,让罪犯主动发展自我、完善自我,仅靠少数民警主观意志安排、组织的诸如生活环境布置、热热闹闹走过场的文体活动等监区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