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个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1843年7月, 英国与清政府订立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取得了领事裁判权,《虎门条约》又扩展到了内地,《中美望厦条约》后,法、俄、日、奥等国纷纷仿效美国也取得了领事裁判权,使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受到严重的破坏。使中国监狱制度出现“一国两制”局面,诸列强先后在香港、上海、胶州半岛、连宁半岛等中国一线地区,陆续开设了域多利监狱(香港,英国,1856)、赤柱监狱(香港,1937)、厦门路监狱(上海,法国,1856)、华德路西牢(上海,英国,1941)、欧人监狱(青岛,德国,1898)、日俄旅顺监狱(旅顺,俄国,1899;日本,1905)等一系列外国监狱。这就意味着在清末中国的国土上出现了与清朝本国监狱完全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监狱制度,为了解决“一国两制”的局面,传统中国监狱被迫走上了所谓“现在化”的改革之路。
伴随这资本主义的发展,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得到了更大更快的发展,世界局势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监狱制度的改良也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监狱制度改良主流思想的代表英国人约翰・霍华德的改良监狱理论以及杰雷姆・边泌的辐射式监狱的理论,而同时期的日本则效仿德国对狱制进行改良,狱政建设焕然一新,其改良监狱思想比较实际,使文化传统相近的中国更容易接受,所以明治维新后的日本监狱制度是对清末狱政改良影响最深远的。清朝本国内涌现出一批监狱改良人士,也在变法修律中提出了狱制的改良。在此笔者梳理清末监狱改良的主要思想,以供大家交流学习。
一、沈家本的主要思想
沈家本(1840一1913)是中国近代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清末监狱改革的指导者。先后历任刑部郎中、刑部左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等职。沈家本认为监狱的好坏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所以大势所趋就是建造新式模范监狱。他提出,先在各省省会或通商口岸建造一处模范监狱用来拘禁犯流徒等罪的罪犯,而财力比较富裕的省份,则可以就试办几年后推广到各州县。
沈家本主张学习西方的感化主义,反对把监狱当做执行残酷刑罚的场地,尤其反对实施威吓和惩罚主义,他认为监狱应该以感化罪犯和教诲教育为主,而非侮辱。认为罪犯会成为罪犯的原因是在于缺少感化教育,如果长期对他们进行教育�导,社会危险性必然降低。所以他提出将感化与教诲做为监狱宗旨,这个宗旨主要讲两个方面:一是对成年犯的感化教育。二是加强少年罪犯的惩治教育,感化教育为主、惩罚处罚为辅的方法。沈家本指出德国是开创以学校为形式进行强迫教育,也就是现在大家所熟知的义务教育,最早实施惩治教育的国家,其管理方法与监狱管理略通。
在选拔和管理监狱官吏方面,沈家本认为治理监狱和管理罪犯是一门并非每个人都胜任的专业性工作,监狱管理必须受到严格的培训。西方国家监狱管理者要求任职前先要在监狱警察学校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相关监狱的各种规定,还需掌握相关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可持特别任用令任命。狱官要求具备管理整个监狱的素质,应当兼备法律道德和军人资格,其他人不可以担任此职位的。沈家本建议,应专门设置法律学堂或者在新建立新式模范监狱里面附加设置一个监狱学堂,让监狱管理者全面系统的学习各种相关法律和西方国家的先进监狱管理知识,并且必须经过实践看守的检验之后,优秀的毕业者才可以成为典狱官。同时,沈家本认为,改良和治理监狱的关键是制定完善的监狱规则,组织管理监狱也需要有专门的监狱法典
二、张之洞的主要思想
1907年7月,张之洞在他主笔的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折中,具体提出改良监狱,推行罪犯作业的主张。他首先提出监狱是否清明,关系到老百姓对中国司法的信任。西方发达的原因之一在于,法制明确,刑罚透明,因而人民的知法守法形成社会风气和社会荣辱观,国势逐渐强盛。中国由于诉讼积压太多,刑讯过于严厉,使狱吏一旦上手便百般刁难勒索,罪犯难以伸冤,长期拖累,经常出现冤案错案家破人亡,并且由于中国定罪以口供为主要依据,于是为了破案出现反复刑讯,屈打成招的状况,使得法制根本无公平可言。为此张之洞提出在侦查审讯时用警察代替狱吏,将意图勒索的上控原告通缉治罪,不可刑讯逼供,将答杖等罪改为短时羁禁,重视证据。
当时中国国内监狱名目繁多,没有统一规制,除了州县监狱之外,还有羁所,又有交差押带等各种类似监狱性质的场所或者机构,管理混乱,狭隘污秽,牢头狱霸凌虐横行,卫生条件糟糕,瘟疫疾病流行。张之洞认为,必须将各处类似监狱的场所或者机构大加整修,并且必须严禁狱吏凌虐勒索、虐待人犯,在各省设立的改过所、迁善所,对罪犯教受技能。在狱官制度上,他认为必须有专门官员管理。他要求明确规定相关章程,州府监狱和省监狱由专门官员随时稽查,听取罪犯申诉。这样有利于监狱日常事务的实施,防止狱吏不法专横,虐待罪犯。
张之洞的监狱改良思想,仍是“中体西用”思想的体现,距西方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念相去甚远,提出的建议和设想都只是治标不治本,并没有突破历史局限性。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比起改良前民事案件对当事人动辄羁押进黑暗如同人间地狱的监狱,张之洞改良监狱的设想也是一种进步。
三、董康的主要思想
1906年4月,清政府考察团董康等人东渡日本,当时日方的接待人员中有小河滋次郎、松冈正义、斋藤十一郎等日本著名的法学家。董康在日本期间,甚至做到“出则就齐藤、小河、冈田诸学者研究法理,入则伏案编辑”,而对董康的监狱改良思想影响最大的当属小河滋次郎。日本之行后,董康的监狱思想中才出现了系统的监狱设计等思想,原先还停留在以传统的方法与传统的“明德慎行”等观念对监狱进行管理的层面上,而小河所主张的监狱构造与狱吏设置及待遇罪犯等方法也在董康的监狱改良主张中有所体现。同时董康根据自身所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又在此基础上有所改变和发挥,从而形成了他自己的监狱改良思想。
在监狱应分类方面,董康认为重刑犯应和轻型犯分别关押,更应该轻型犯的拘禁和教导。重刑犯所犯罪行较重,长期拘禁,要想让其悔改非常困难。但相比较轻型犯,甚至是初犯,如果加以重视,好好教化,改过自新并非不可能,万不可将轻型犯和重刑犯一起关押,以免交叉感染。在监狱选址方面,董康认为监狱应该建在砂质或灰质的土层上,且监狱选址要在“高躁开阔”之地,便于排水,在围墙的高度与厚度上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监狱构造应方面,他认为监狱除设一般的监房、事务所之外,各项保障罪犯日常生活用度所需的设施也必不可少。且其关押的罪犯都是违法犯罪之人,监狱的目的在于教育和感化他们,所以教诲室也是监狱中必需的一项设施。
对于典狱的培养,董康认为应该采用特别任用法,在学堂中培养新式监狱官吏以资任用,另外还应改定监狱官吏的品级,提高待遇,可杜绝贪污腐败。先选择合适的人选,进入监狱学校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相关规则知识和相关的会计知识,毕业合格后进入监狱,先做看守,熟悉监狱各项事务,积累监狱管理的经验。在工作年限内对其进行考核,若考核通过并获得相关合格证书,然后依级别提升看守长甚至典狱。
随着监狱改良的深入,监狱管理制度逐渐被人们接受,但传统监狱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是主要思想,还是有很多人坚决反对监狱制度的改良。除改良试点以外的其他各个省份也是阳奉阴违,都使得清末监狱改革纯属空谈,官员大多疲于应付,无心任事,改良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以至于许多改革建议和措施都是废纸一张。而且摇摇欲坠的清政府已无钱来填补财政上的巨大亏空,更何谈给监狱改良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所以说,即使有沈家本张之洞、董康等少数致力于监狱改良的人士掸精竭虑,苦心孤诣,也难以挽回即将土崩瓦解的清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