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警务督察工作发展的探索与思考

时间:2014-06-25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作者:

 警务督察在我国最早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公安机关。它是指警务督察机构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运用一定的手段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的一种专门活动。

为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司法部于2006年7月5日下发了《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2009年I1月24日成立了司法部警务督察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劳教局)、监狱(劳教所)随后也相继成立了警务督察总队、支队和大队(科),自此, 基层监狱单位的警务督察工作开始正式应运而生。

一、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概述、性质及主要工作职能

(一)警务督察概述:警务督察,又称监督视察。简单说就是警察的监督者。监狱警务督察是指监狱机关内部成立专门的机构,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现场监督和检查,它是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狱警务督察工作与公安督察相比,起步晚,规范化程度不高,社会的影响面不大。

(二)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性质

警察权是一种典型的公权力,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跟其他公权力一样存在着异化的可能,正如恩格斯所说“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警务督察就是对警察权的一种有效监督,其目的是防止警察权的滥用,保护公民权利造成严重损害。因此:

1、警务督察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我国对公权力的监督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监狱警务督察是一种行政监督,它对完善监狱工作体制、制约行政权利、遏制腐败现象、落实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正、文明、严格执法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2、监狱警务督察是一种内部行政监督。内部行政监督也是狭义的行政监督,它是指行政体系内部各机关、各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监狱警务督察是一种由监狱机关内设的警务督察机构对监狱所属内部各单位及其人民警察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是监狱机关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活动。

3、监狱警务督察是一种专门的行政监督。监狱警务督察是区别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其他监督制度的一种专门监督。它由监狱机关所设立的督察机构针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和执法内容进行督察,范围涉及监狱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

4、监狱警务督察是一种侧重于事中监督的行政监督。事中监督是在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其行为的正确性和规范性实施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监狱警务督察偏重于事中的监督,督察方法主要是现场督察,通过深入到各部门、各执法现场,全方位地对执法单位及其警察的履职行为和遵守纪律等各方面的进行动态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快速纠正和处理,制止和纠正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最大限度地避免民警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三)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主要职能

2006年颁布的《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警务督察的任务和工作职责,督察事项主要包括: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监狱、劳教所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监狱、劳教所规范执法情况;警察执勤现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警察使用武器、警械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警察文明执法、执勤和遵守警容风纪情况等,并提出要结合贯彻“双六条禁令”,重点加强对监狱、劳教所落实各项监管安全制度和措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情况的督察。从实际工作来看,监狱的警务督察工作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重要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对监狱来说,重要警务部署诸如武器弹药库、民警值班室等直接关系到监狱监管安全的部门一般都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以确保监管安全稳定。这些部门理应成为监狱警务督察的重点,以确保各相关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在岗。

2、警容风纪督察。民警警容风纪、文明执法是监狱警务督察的常态化督察重点,督察人员要对民警是否按规定穿着警服、佩戴警用标志,是否存在警便服混穿,警容是否端正,是否佩戴与授予警衔不相符的警衔标志。其次、对民警素质养成、文明执法、警务礼仪等方面进行督察。

3、罪犯三大现场的管理警察履职情况、罪犯劳动以及生产安全等情况。在罪犯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生活现场等三大现场必须有民警二十四小时直接管理,重点督察民警能否公正文明执法,避免执法差错,是否存在“警囚不分”现象。其次,在办公、监管区域内发现违禁物品或疑似违禁物品,可责令当事人交出,如手机,牌具等。个别民警为了蝇头小利,给犯人传递违禁物品,此种行为以往都是由纪委来查处,但现在可以先由监狱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察处理后再交由纪委调查。再者,随着监狱经济的转型,外协技术人员入监次数逐渐增多,应同时督察民警对外协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当前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一)监狱警务督察的执法依据不足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由国务院总理签发颁布实施的法规。而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的执法依据先期多为各省自行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直到2006年7月《司法部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下发后,各省(区、市)司法厅或监狱局、劳教局才根据司法部的《意见》精神进行制定或重新修订,但其性质仍是内部规范性文件。与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的法规、规章相比,规格低,权威性小。

(二)监狱警务督察适用的相关制度及文件不够细化

2006年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对警务督察的任务和工作职责、机构和队伍建设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条文过于原则,对一些细节的东西都没有涉及。同时,各省区有关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相关制度仍比较滞后。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系统为例,2007年区司法厅下发了《广西司法行政机关警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只是从宏观方面对警务督察工作提出要求,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工作规范。2011年10月,广西监狱系统重新制定颁布了《警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广西监狱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暂行规定》及《警务督察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从而细化了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各项规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了全区的警务督察工作。

(三)全国大部分省区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缺位

以广西为例,广西监狱系统的警务督察工作从九十年代后期开始陆续出现,它的前身是监狱巡警队,其工作实质就是对本监狱内部人民警察执法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对全区监狱警务督察工作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监狱管理局警务督察处直到2012年初才正式成立。从全国来看,32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目前也只有四川省和广西区成立了警务督察处,广东省成立了警务督察办公室,其它省、市自治区都还是由监狱局纪委、监察室分管,没有设置专门的警务督察工作上级主管部门,以致各监狱单位的警务督察工作基本上都处于各自为政状态,工作要求、工作程序、结果运用等没有统一标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工作效果也有很大差别。

(四)体制问题制约了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实施开展

一是监狱现存体制格局条与块之间的矛盾,同级督察机构受同级监狱长直接领导,使督察运行机制出现难以逾越的“鸿沟”。因此,对行政首长实施督察似乎形同虚设,更多的是在于领导者个人自律,不便于实施警务督察。二是监狱警务督察是监狱机关对自身内部警察的监督检查,警务督察部门与其他被督察单位隶属于同一所监狱,属于平行的同级单位,对被督察单位督察缺乏权威性。三是警务督察队员都是从本监狱各单位选拔出来的警察,在督察工作中碍于同事关系和情面不敢大胆地指出问题。此外由于警务督察工作岗位人员需要定期轮换,于是很多督察警察心存顾虑,担心以后不在督察岗位了去到其他单位会遭人排挤,一些年轻的督察队员担心自己严格督察得罪人,在以后提拔任职的民主评议上吃亏,影响到自己的前途,从而畏手畏脚不敢大胆严格开展督察。以上种种问题的存在制约了监狱警务督察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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