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罚轻缓化是当今世界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的发展导向,各国罚金刑的大量适用是这一主流趋势的法理体现。然,与此种趋势不相协调的是,我国罚金执结率一直很低,已经执结的也多是通过“判前预缴”实现的。笔者认为,造成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包括民事执行难在内的普遍性原因,亦有罚金刑自身立法的阙如,最重要的是我国罚金刑的执行体系有带与进一步的完善。本文结合现今我国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现状做出解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罚金 罚金刑 刑事执行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历史悠久,由古希腊赔偿金制度或日耳曼民族的赎罪制度演变而来。作为短期自由刑的代替措施,国际司法界学者曾多次倡导“扩大适用罚金”。通过近年来各国罚金刑法理理念及其刑罚运行保障机制地不断深入、细化,罚金刑终成为世界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修订后,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使得犯罪分子在面临人身自由受到刑罚制裁的同时,还面临着个人财产的制裁。这种双重的刑罚令以获利为目的的犯罪分子群体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其侥幸心理,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对于预防、减少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罚金刑的大量适用,一些相关问题尤其是执行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客观地分析我国刑法体系现状,由于罚金刑立法的相对滞后、执行机构混淆、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等原因,致使人民法院在执行较为特殊的适用罚金刑案件过程中无所适从,造成较低地罚金执结率,严重影响了刑罚威慑力与司法的公正。因此,制定较为系统、完整、可操作性强的罚金刑体系刻不容缓,本文就针对现今我国罚金刑执行体系运行的薄弱环节,提出几点浅见拙识,仅供同仁商榷。
一、世界刑罚体系中罚金刑的界定与适用
前文提到,罚金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刑罚方法。从法理角度及其效力加以分析,罚金刑是以补充主刑适用为制裁目的的刑罚方法,罚金的判处与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同属附加刑的范畴,既可以附加适用,亦可独立使用。因此,许多国家规定罚金刑可与自由刑并科,罚金刑可易科自由刑。
(一)、罚金刑的优缺点
在当今西方国家,罚金刑的界定范围扩大,不仅有社会的经济原因,而且也与其自身的优点分不开:
1、罚金刑是可以分割的,便于根据犯罪行为和罪行的危害程度判处相应的罚金数额。
2、罚金刑不需要投入监狱执行,因此不会妨碍罪犯的生产、工作和生活,同时可以避免受到狱内某些恶劣犯罪分子的影响。对出于贪财图利动机的犯罪,另处罚金刑罚当其罪,也是一种富有意义的威慑手段。
3、执行罚金刑不像自由刑那样需要监狱等机构和建筑,执行简便,花费不多。
需要指出的是,诸如法国学者卡・斯特法尼认为:罚金刑不像在狱内服刑那样可能对判刑人产生‘腐蚀’效果,并且尽可以反复运用,仍可以保持其惩罚的效果,罚金可以与罪过的严重性成比例。但同时,他也毫不隐讳地指出了罚金刑的缺陷:
1、罚金涉及被判刑人的财产,因而同时也触及靠财产生活或对该财产享有权利的其他人。
2、罚金刑不太平等,穷人因此受到的制裁要重于富人。3、罚金刑的执行有可能会遇到被判刑人无支付能力的困难。
(二)多国罚金刑的立法及适用
综合各国对罚金刑的立法现状,以是否将罚金刑进一步区分为标准,可划分为单一罚金刑及复合罚金刑。
1、单一罚金刑。单一罚金刑是指刑罚体系中只以罚金命名的形式与内容合一的罚金刑,很多国家采取单一罚金刑,诸如:奥地利、瑞士、越南、蒙古等国。
2、复合罚金型。复合罚金刑是指罚金刑名下根据数额的不同分别规定为罚金与科料或罚金与即决罚金或罚金与罚款的罚金刑,如日本、韩国、芬兰、马尔他、意大利。
需指出的是,关于罚金的适用,参照世界各国刑法之规定,共有四种适用方式:首先是单科适用罚金制,即指刑法规定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特定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其次是选科适用罚金制,即指刑法规定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在可适用自由刑的同时亦规定可适用罚金刑,并与裁量时择一而终的刑罚方法;第三种是并科适用罚金制,即指刑法规定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在可适用自由刑的同时亦规定可适用罚金刑,具体裁量刑罚时,可以或者必须将二者一并科处;最后是易科适用罚金制,即指刑法规定对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在一定情况下变更科处为罚金刑。罚金适用的方式虽然有四种,但各国刑事立法中一般不会只选某一种,而是针对不同的犯罪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乃至在同一犯罪的法定刑中,可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
二、我国罚金刑的界定与适用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罚金与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同属于附加刑范畴,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一)我国罚金刑的界定
对于我国罚金刑的界定,法学界的定义颇多,主要有以下三点:
1、罚金刑乃判令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2、罚金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单位)向国家缴纳其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3、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这些定义从不同角度,不同范围揭示了罚金刑的属性和特性,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定义。
(二)我国罚金刑界定的特点
罚金刑作为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政策体系的附加刑刑种,其界定具有鲜明的特性。
1、罚金刑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类型。作为一种法定的刑罚方式,罚金刑具有一般刑罚的共同特性,即:法定性、国家强制性、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和适用程序的专一性等。在我国,罚金刑只有审判机关通过合法的司法裁判才能确定,罚金刑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其他国家机关都无权对他人适用罚金。罚金刑的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对已确认犯罪的人适用。
2、我国罚金刑是以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特定数额的金钱为具体内容。金钱应当是犯罪人的合法财产,禁止犯罪人用违法所得财产交纳罚金。
3、缴纳罚金的数额是确定的,在罚金刑的执行中为缴纳罚金而依法变卖犯罪人的个人财产是取得金钱的一种方法,不影响罚金的特点。
从我国刑事政策的角度加以分析,我国罚金刑具有三种优点:首先,罚金刑符合刑法经济的原则;其次罚金刑可作为针对经济类犯罪行为必要的惩罚手段,用以剥夺犯罪人的犯罪所得并确保不能由于犯罪而获取不法利益。其三,假若处罚量刑发生偏差,罚金刑较其他刑罚手段更易于补救。
(三)我国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演进
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可以适用罚金刑的法条仅有二十条,裁定适用罚金刑的罪名仅有23个。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较窄,其条文仅占刑法典分则条文的19.4%。自1997年我国刑法进行修正至2009年包括刑法典及7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一个单行刑法在内,挂有罚金刑的罪名共有205条。就其适用特定而言,笔者认为可划分为以下四类:
首先是有关罚金刑的立法条文数量激增。至2009年,我国刑法共设罪名446条,有205条罪名规定了罚金刑的适用,占刑法分则全部罪名的45.9%。
其次是罚金刑罪名的适用范围扩大。我国现行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以外的其他七类罪中,都制定了有?行体系的构建,除了考虑刑事诉讼法规定外,还应结合刑法的规定,避免两法之间产生矛盾;
2、公正与效率原则,罚金刑执行的程序、操作规程,应以公正与效率为检验标准;
3、审执分离原则。审执分离原则是近几年确立的诉讼原则,也适用于罚金刑执行体系;
4、执行监督原则。
(三)、建立罚金刑执行体系的构想
1、应明确罚金刑执行机构
笔者认为,罚金刑执行应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承担。首先,人民法院已经担任着大部分的与财产有关的案件的执行,已具备着一定的人力和物力,且经过一、二十年的探索,实践经验丰富,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从执行财产的本质上与民事和行政非诉讼刑类似,且可以使用几乎相同的强制手段执行;因此,罚金刑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担任比较适宜。而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任罚金刑的具体执行优势体现在:其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已经承担着刑事庭及死刑执行的职能,即已经部分承担着刑事执行的职责,部分法院的司法警察已担任过民事案件的执行任务,有一定财产案件的执行经验;其二,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如果由法官担任罚金的执行,也不利于司法公正,不利于树立法官的权威;第三点是有利于审执分离,缓解刑事庭和执行庭任务过重的矛盾。
2、应明确罚金刑执行的提起
笔者认为,罚金刑执行由刑庭依职权提起比较恰当。缘由为以下两点。第一点,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及管制刑的执行,是由刑庭向公安部门发启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罚金刑的执行也不应例外;第二点,刑庭对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财产状况及是否有履行能力比较了解,且对罚金判决的数额、缴纳期限、有无已履行或部分履行及判决书生效时间掌握的较为准确。因此,罚金刑执行的提起应由刑庭担任。
3、罚金刑执行案件的移交和移送方式。
罚金刑执行提起的部门确定后,接下来的问题是:(1)哪些案件需要进入罚金刑执行的程序?(2)如果提起,或者说提起的方式是什么?(3)罚金刑执行部门接到罚金刑执行的提起时如果遇见无法执行的情况如何处理。
对于进入罚金刑执行程序的条件,笔者认为有三点:其一,罚金的刑事判决已生效;其二,判决规定的罚金缴纳期限已届满;其??制缴纳的。对于罚金刑的执行如何提起,笔者??庭应填写移交罚金执行书,附带所生效的判决书,移交到立案庭??察大队接到《移交罚金执行书》之时,即是罚金刑进入执行程序之时,应在一定的??行人尚被监禁的(尤其是长期被监禁的)应填??裁定执行中止,待刑满释放后,重新启动行的强制措施。
我国法律??强制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严重影响了罚金刑执行的效率。罚金刑是财产刑,与民事对债??施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强制措施,即民事执行的部分强制措施可以适用罚金刑的执行?、划拨;(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4)搜查。至于在具体的强制措施下,如何进行??参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操作。值得一提??法律的威慑力应比民事方面的威慑力大得多,??制措施的更权威、更为具体。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强制执行实践的需求,但??在明显冲突。例如对于数个债权人申请执??法解释的创新型立法,易在实质上构成“法院??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将强制执行从民事诉讼即开始讨论制定强制执行法,并先后于1971年、1973年、1997年三次公布法案纲要除原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内容,该法律自1980年10月1日施行,自此,日本的强制执年也顺应新的立法潮流,将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从民??。鉴于我国内地与前述国家同属大陆法系国家??制执行法体系中。即借鉴他国得经验,把??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的强制执行事项,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从:2em;"> 5、罚金刑执行的暂缓与终止
同民事执行程序一样,罚金刑的执行程序发生??。
我国罚金刑的暂缓??通知暂缓执行和执行法院自行决定暂缓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而就执行法院自行决定的暂缓执行,虽然也做??述,并制定了“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行人享有抵销权”的规定,但是界限较为模糊,未能明??改时效,未能对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的合法性加以??认定,正是由于以上三点法进行立法方面的缺失,造成了罚金刑在实??金刑执行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司法界应尽快从立法角度做出明确的罚金暂缓执行实施细??护。
我国刑法规定,??始执行后后,由于可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持??的特殊原因主要有:(1)被执行人死亡;(?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无履行能力;(4)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因为被执行人已死亡??据,自然终止。对于第2―4种情形,人民法??恢复执行。
6、罚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实际上很多罚金执行案件人可能在六个月之??是否在本地(本省)或外地(外省)及主??于在外省的被执行人应采取集中执行的方法,??定在判决生效的一年内或刑满释放后的一年内??行。
7、罚金的减免
罚金刑的减免是我国??减免提供如下司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抗拒的原因,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罪犯可??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确有不能抗拒的事??执行人提出申请;其三,应由原判的刑事审判??院未作出裁定,如果查清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则应??,应建立其他条件的罚金减缴制度,以鼓励被执行人积极缴纳罚金。如被执行人认??,且罚金以缴纳一定的比例,可以申请对罚金予以减缴。
需要指出??在我国的量刑审判议程及刑罚裁减过程中取得??大多附加于主刑适用,因此建议对罚金额度亦??程中同步削减所判处罚金的额度,标准可??:1、同步削减罚金额度是法律道德性和刑罚??”不仅应是我国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体现,更应成为我国宪政体制下刑罚人道主义的的价值??”的科学发展观一脉相承,其落脚点和归宿都是尊重和保障个体的人??仁。因此,我国法律以符合人道主义的方式行使行刑权,是我国刑罚文明??2、同步削减罚金额度是维护司法权威,刑罚??的共同现象,这种现象表明并非人人均占??产状况密切相关,对于富者来说,其因拥有金??的问题;然而对于贫者来说,其可能因不拥有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在裁定罪犯减刑时,将罪犯??行。这一硬性条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发??减刑幅度的局面,这种局面造成的后果首先是易在当事人心理上造成“以钱抵刑”、有失公正的??质疑。而同步削减罚金额度,一方面维护了罚金刑法律程序执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公平、公正的刑罚政策。3、同步削减罚金额度是有利于维??场所安全隐患是指由被监管人做出的影响监管场所内部正常执法程序,具有一定危害性??内服刑期间,由于监狱制度、个人情感缺??封闭和忏悔状态,其心理较为敏感,特别是对??得亲人的谅解,另一方面又懊悔因自身犯罪给??家人利益”地极端,即亲人承担代交罚金义务??减罚金额度,使得被监管人在认罪悔罪的??有助于犯罪人养成阳光心态,确保监管场所教??监管场所安全稳定。
8、罚金执行的监督
对罚金刑执行情况进行??私、徇情及对财产??两机制。对于外部监督??即为法律监督机关??为,还监督审理程序是否违法,以及裁判??职能,故由检察机关监督罚金刑的执行是其职??体系的基础上,确立对罚金刑执??动性的工??正确适用和执行。对于内部监督??切实可行??实行监督的部门,其次应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监督程序。笔者?地位与民事执行的申??执行过程对符合条件的罚金进行减免,也是刑事审判庭?纳入审监庭的职责范围,审监庭的监督主要从罚金刑执行的程序及执行措施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定?保罚金刑执行按法定程序进行。
9、建立财产状况m;"> 为了防?恶意的方式蓄意逃避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查制度,即侦查阶段,侦查部门对可能被判处罚?了能作为罚金刑判决数额提供参考数据,减少“?执行隐匿财??重要的意义。此外,还应建?集。笔者认为如果是涉及可能被判处罚金刑的案件,在侦查阶??人的有关财产或存??随案移送,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追缴。
总之,随着刑罚轻缓化理念在全球司法政策体系的发展,以罚金刑为代表的财产刑备受关注??等优点顺应了刑罚轻缓化、刑罚社会化、刑罚人道主义思潮,顺应了我国和谐发展及法治社会的历史??一步完善,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统一、操??判”现象的发生,切实提高罚金刑的执行率,维护法律权威,实现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罚金刑概述》
中国法制出版社・林东
《刑罚与审判》
海南出版社・王伟
《刑罚学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王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