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见某单位下发的一份《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酒席行为的通知》,就党员干部操办酒席问题提出了“四个不准”:即“不准办理婚丧以外的酒席”;“不准大办婚丧事宜或者借机敛财”;“不准用公款、公物、公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利用办理婚丧等事宜接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并规定了操办婚丧酒席的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违反规定操办酒席的,要“严肃责任追究”。对这些内容的描述都是清晰的。但在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说明”,仔细看后给人的感觉是说而不明,令人不解:“‘不准办理婚丧以外的酒席’中,‘酒席’是指利用乔迁新居、子女升学、满月酒、过生日、参军等之机收受财物举办的宴请活动。亲属、朋友之间一般性聚会不在此列。”
“聚会”,《汉语大辞典》对它的释义是:“①(人)会合;聚集:老同学~在一起很不容易。②指聚会的事:明天有个~,你参加不参加?”“一般”是普通、没有特色的意思,与“特殊”相对。利用乔迁新居、子女升学、满月酒、过生日、参军等之机宴请,操办“酒席”,固然是“聚会”的一种形式。对这种“聚会”是属于“一般性聚会”还是“特殊性聚会”,每个人对它的理解并不一致。另外,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朋友”概念的“内含”和“外延”的理解也不一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利用乔迁新居、子女升学、满月酒、过生日、参军等之机宴请,办“酒席”,总不能主动去邀请“陌生人”来吃酒吧。因此,对“有关事项说明”中的“酒席”,这样界定为“是指利用乔迁新居、子女升学、满月酒、过生日、参军等之机收受财物举办的宴请活动。亲属之间的一般性聚会不在此列。”这样表述就一目了然了。
作 者:龙兴亮
工作单位:贵州省东坡监狱
通讯地赴址:贵州省黄平县东坡监狱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