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监狱 宋江斌 张乐鹏
摘要:老病残人员劳教问题早已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因其生理和心理与普通犯罪群主体都存在不同,因此,在改造方式上也应有所区别。遵循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注重教育感化,特别是文化教育感化,辅之以心理疏导为主体矫治举措的心理矫治模式,开阔老病残罪犯监管工作新的视野。
关键词:老残病犯 教育改造 监狱文化 心理矫治
老病残罪犯作为监管改造过程中刑罚执行的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服刑能力薄弱等因素,在监狱的管理教育中很容易受到冷落和轻视。但因这类犯群普遍患有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和心理疾病,所以往往是引发监管安全的高危人群。随着当前以和谐社会为背景的“依法治国”国策理念的全面推进,如何有针对性的开展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加强对这类罪犯管理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特效型,进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现已成为我国司法实务创新和探索的新课题。本文就现今出台的刑罚执行政策为论点,结合五家渠监狱近年来老残病罪犯的管理现状及实践经验,对思考和探讨老残病罪犯的矫治工作提出几点浅见拙识,仅供同仁商榷。
一、五家渠监狱老病残罪犯的收押现状
“监狱是社会的缩影。”无论人们承认与否,各国的监狱行刑都反映着各自社会的特质,中国也不例外。“未富先老”,残疾人数量激增,传染病感染人数位居世界第二,每十三个公民中就有一位精神病患者。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我国公民步入老龄化发展趋势及部分身体健康现状。值得警惕的是,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因各种原因也走上了犯罪之路。我国司法体系将其认定为老病残罪犯,即指老年犯,残疾犯,病犯。“老年犯”是指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的罪犯;“病犯”是指患有严重疾病和心理疾病,从而导致无法进行生产劳动或精神异常,人格缺陷的罪犯;“残疾犯”是指因残疾而严重影响生活劳动的罪犯。五家渠监狱作为积极响应司法部精细化监管号召,在兵团监狱系统率先实行分类、分级关押罪犯的窗口单位,自2010年成立老病残分监区以来,共收押老病残罪犯110人,其中老病残罪犯(已鉴定)26人,出监35人,保外5人,占监狱在押犯总数的百分之30.这部分罪犯虽然在押犯构成中比例小,但问题却很多,改造难度大,刑罚执行成本多。现有的老病残罪犯中,老年犯2人,病犯8人,残疾犯2人,老病犯3人,残疾犯1人,生活不能自理的18人其中包括精神病14人,弱智2人,老年痴呆1人,因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1人。从这些数据中,笔者认为,如何管理与矫治这部分犯群中“特殊人群”的生活与改造,是直接影响到监狱确保监管安全无事故的重要隐患。
二、老病残罪犯的共性特征
老病残罪犯作为监狱中特殊的弱势群体,如何对其依法进行管理教育,是长期困扰监管工作的难点问题。将全监狱老病残罪犯剥离整合进行集中关押,一方面减轻了其他分监区的负担,另一方面,便于统一管理,为探索老病残罪犯的改造方法模式提供了空间和环境。经过近4年的实践和探索,我们发现这类罪犯在实际改造中有如下特征:
(一)、身体机能差,学习劳动能力差。绝大部分老病残罪犯体弱多病,多数患有长期的慢性病,或是肢体功能残缺、畸形;部分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危害病症;个别长期卧床,有的长期住院,处于反复抢救治疗的状态。较差的身体状况,使得这部分罪犯在参加学习和日常改造中的难度加大,学习和劳动能力受限,有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甚至连学习也不能正常参加,这成为其自身接受生产技能培训和进行生产劳动的最大“瓶颈”,监狱难以安排合适的改造岗位。总体来说,老病残罪犯罪犯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与监狱日益规范化的管理,不断提高的教育标准及劳动技术要求相差甚远。
(二)、心理十分脆弱,意志消沉,人格缺陷不同程度地丧失。老病残罪犯的思维,常期处于强烈的自我封闭和严重的自我否定之中,心理畸形扭曲,不愿与人交流,缺乏自信。同时对身边的事物又过分敏感,多疑、焦虑、神经质。在孤独、自扰、苦闷和自卑的环境下,对待事物偏激,存在人格障碍者占相当比例。
(三)、普遍存在着亲情疏远甚至缺失。自身处于牢狱生活的罪犯,渴望情感的沟通和亲情抚慰。相当一部分老病残罪犯长期无人接见,信件、汇款、亲情帮教更是少之又少。主观的认为自己身处监狱,远离社会,在某种程度上被视家庭视为累赘。正是由于这种家庭情感匮乏感,负面强化了老病残罪犯人格的缺陷。
(四)、思想僵化,改造难度大。大部分的老年罪犯,其人生阅历相对较为复杂,思想固执、人生价值观相对定型,认知也相对较难改变,不愿接受新生事物;残疾犯绝大多数因身体缺陷、自闭感较重,心理扭曲失衡甚至仇恨健康人;对于患病罪犯,因长期受疾病的困扰,其内心深处始终处于渴望健康又无法改变自身身体现状的错综复杂而又极其矛盾的心态之中,表现为心灰意冷,缺乏改造能力,普遍对外界事物冷漠,习惯原有的思维定势。
三、基于老病残罪犯的上述生理及心理因素,其在日常改造中呈现出的异常行为主要体现于以下几点:
(一)、消极对抗。罪犯身处狱中,一旦得病,便认为监狱应当为其治疗,是监狱应尽之义务。同时,老病残罪犯普遍认为自身因犯罪已受到刑事处罚,在自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客观因素下,享有“特定”的健康权,即:在自己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监狱应当给其予自身思维认定的检查治疗方式。在现实改造中,民警往往会碰到这样的情况,罪犯得病后便理直气壮要求监区为其检查治疗;有的甚至自己“开处方”,点名要到哪里去检查;有的病犯一旦愿望落空后,便认为监狱不为其治疗,继而产生消极对抗心理,从而由不服从管理发展到顶撞民警等抗拒改造行为。
(二)、疑病装病。罪犯为了引起民警及医生对其病情的重视,经常有夸大病情、病症的倾向心理;另一方面,病犯因生理及医学知识的匮乏,一旦有生理上的不正常反映,就主观认为认为病情很重,对医生的诊断不信任,有的甚至以装病达到目的。
(三)、报复与诉赔。老病残罪犯无一例外地都渴望监区能对其疾病的治疗负责到底。一方面,罪犯认为疾病是在监狱中得的,监狱就应该为其根治,自己要健康入狱,然后健康出狱;另一方面,对有些疾病,监狱因医疗设施、技术及环境的因素,从而不可能对病犯病情进行根本性治疗。但有些罪犯认为在狱中治疗不用自己花钱,而刑满到社会上再治疗必须自己掏腰包,在经济因素的作用下,往往产生报复心理与无理缠诉的行为,成为监管改造中的隐患。
(四)、自伤自残与攻击他人。受到身边其他病犯的影响,病犯自身往往有疑病症,担心病情严重,甚至担心活不出监狱,情感日趋脆弱敏感。特别是有些最终导致了死亡的病例与其病大致相同时,病犯会呈现低落、无助、惶恐等情绪。其意识形态可化分为有些患传染病,长期患病的罪犯因自身在生活、劳动、考核及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差异,极易令其滋生自卑、敏感、偏执等不良心理,是自杀的高危人群;有的病犯则在脆弱与偏执的心理驱使下,导致人际关系紧张,反社会心理强烈,当遇到挫折的时候,便不记后果,实施攻击行为,且手段残忍。
四、老病残罪犯管理中的安全问题
老病残罪犯日常管理过程过程中易产生危害监管安全的行为可归纳为以下六种:
(一)、管理冲突增多。主要是老病残罪犯在民警教育管理中易出现抗拒管理、顶撞民警、辱骂民警、袭警等现象。
(二)、狱内案件时有发生。老病残罪犯自残、自伤或是故意伤害他犯甚至伤害至死的案件,老病残罪犯脱逃案件是监狱民警预防打击老病残罪犯的重点及难点问题。
(三)、各种伤亡(有正常的、不正常的)不断出现。
(四)、因其病理因素导致刑释后与监狱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监狱改造压力大。除了老病残罪犯故意扰乱监管改造秩序,给民警管理增添难度外,病犯的就医、外诊,给监管工作特别是安全问题增加了难度。尤其是病犯就医、外诊途中的押解问题,给监狱安全增加了诸多隐患。
(六)、面临病犯增多的压力大。目前,监狱从事室内承担加工业的罪犯比例越来越大,长期在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