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羞耻感弱化的现状影响到罪犯的现实矫正
羞耻感作为一种情感,可引导罪犯弃恶从善,成为促使罪犯改造的动力。但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现时期监狱服刑罪犯的羞耻意识逐渐呈弱化趋势,并开始影响到罪犯的服刑态度及其自身在狱内的矫正。提篮桥监狱曾针对罪犯悔罪意识淡化等情况对近200名罪犯进行过问卷调查,通过对其中166份有效问卷的分析,发现虽然有60%的罪犯对犯罪行为感到后悔,有80%的人感到过后悔、对受害人有愧疚感,但仍有20%的罪犯服刑态度不端正,对判决或减刑的认识存在偏差,缺乏健康的道德情感,对犯罪的危害认识不足,缺乏自责感和羞耻心。北新泾监狱在问卷调查中发现有相当数量的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认识和悔改之意,或认为自己是轻罪重判,或认为自己的犯罪没有危害,或认为犯罪伤害的只是个人和家庭,或认为判刑服刑就与罪行扯平了,或认为对判刑觉得无所谓,或认为被抓判刑是运气不好,甚至有的根本不认为犯罪是可耻的。存在上述现象和看法的占服刑罪犯的二成以上,其中获得过减刑、评到过改积、担任过“四犯”的罪犯存在这种现象的竟然超过半数。
通过调查分析,可以发现造成罪犯羞耻感淡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社会羞耻文化的淡化。随着社会的变革,社会结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等各方面都在变化,在巨大的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人们对犯罪行为开始由过去的痛恨、排斥到习惯、理解,甚至同情,导致罪犯犯罪后服刑改造的心理压力减轻。过去犯罪对自己家庭、个人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人犯罪,全家受累”,社会上看不起、自己的工作、婚姻、求学、家人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现在却明显缓和,有人甚至把服刑改造看作是“到部队当兵”、“出门做生意”,个别经济罪犯还认为“牺牲我一人,造福全家人”。2、监狱在罪犯矫正中对思想改造要求的弱化。现在的监狱矫正开始存在忽视和放弃我们思想教育改造罪犯这个传家宝的趋势,对罪犯认罪服法的工作要求更多满足于形式上的认罪服法,而忽视实质上的认罪服法。3、监狱社会职能的错位,导致服刑罪犯服刑意识的淡化,缺乏羞耻之心,使矫正流于形式。改造中,以劳动代替忏悔,经济效益排挤改造的问题日益凸显。4、社会对犯罪行为的看法有所转变。现在社会上往往不顾国情,片面强调对罪犯人权的保护,忽视对社会、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很大程度减弱了监狱刑罚惩罚带给罪犯的痛苦性体验,不利于罪犯认罪、悔罪、耻罪和改罪。
二、罪犯矫正必须关注和重视罪犯羞耻感问题
罪犯犯罪羞耻感的淡化对罪犯的管理及其自身改造带来的影响:1、罪犯的犯罪罪恶感下降,他们对认罪服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出现弱化,许多罪犯不以犯罪为耻,认罪服法意识差,内心缺乏羞耻感,更不谈悔改,有些罪犯往往认为“我吃官司已经受到了惩罚、感受到了痛苦,认不认罪又有什么区别?”部分罪犯荣辱意识出现偏差,改造中存在不良攀比现象。2、罪犯的改造动能不足,为什么要改造?又为了什么而改造?许多罪犯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正确思考和体会,服刑改造中往往失去自己的方向和目标,更多的变成为了刑期而改造,而不是弃旧图新而改造。改造中他们有的只计利害,不问羞耻,投机意识增强、有偿改造心理突出、服刑意识淡化,功利思想严重;有的服刑意识淡化,追求享乐、好逸恶劳;逞强好胜,不计后果;寻找借口,自我解脱,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少数罪犯有受害者心态和犯罪常态化心态,部分罪犯存在“墙内损失墙外补”的想法,对不再重犯的决心、信心不足。3、目前,我们民警的管理考核在某种程度上也迎合甚至助长了这种趋势。4、目前,监狱在罪犯新收教育中都设置了认罪服法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但从实际操作上看,罪犯的认罪服法书、罪犯为什么走上违法犯罪史、个人成长史等“三史“书写,写的怎么样、有没有从思想上深刻剖析已经变得无关重要了,更多只是成为了一种形式要求,甚至有许多罪犯直接从判决书上摘抄,而许多民警则见惯不怪、不管不问也就过去了。
而罪犯的羞耻感就是因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丧失了被社会及其社会成员的接受和认同而产生的一种痛苦体验。激发罪犯内在羞耻感对他们的自身矫正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1、罪犯是否具有羞耻感直接影响到自身的矫正。羞耻感既是人格构成的重要因素,又是人格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让罪犯内心产生耻辱感,就是使人们知道如何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成为一个人”,即成为自己所理想的、社会所期望的、有自主性人格的那种人。2、激发罪犯羞耻感是罪犯矫正的前提基础。羞耻感的产生,除了从正面提升个体的人格和尊严外,更多是通过对罪犯施加外在的耻辱表征来达到教训罪犯的目的,震醒了他们的羞耻心,撼通了他们的弃恶从善路。这也就是所谓的“知耻而近乎勇”,刑罚的功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3、强化罪犯羞耻感是培养、完善罪犯人格的重要途径。羞耻感是人对自己身体、心理和精神的自我价值的否定,是现代道德人格培养的重要途径。
从道德维度来看,罪犯羞耻感是一种积极的道德情感,具有标识、导善、自制、教化、激励等功能,其作用在于使人朝向高层次的价值实现自身的存在意义而免于向低层次的价值沉沦。因此,在对罪犯的改造中,启发、培养和强化罪犯对犯罪的“羞耻”情感体验,使之上升为一种“羞耻”道德观念,不仅有利于罪犯的自我改造,也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和延续。
三、重整羞耻是激发罪犯羞耻感、促进罪犯自觉矫正的手段
我们所想要的重整羞耻形式,应该是通过罪犯个体的互动参与,从形式和程序上羞其丑恶思想,羞其不法行为,深挖“恶念”、“恶根”,让其对罪恶过去认识、产生强烈的罪恶感、羞耻感、悔恨感,借助和运用自身及社会周围环境的价值判断、社会接纳等途径,激发和引导其内在的“善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培养、扩展其善言、善行、善念等“善端”,从而促使其弃恶从善、扬善抑恶。因此,重整羞耻就是帮助作为人的罪犯认识自身存在的各种“恶”性,促使其向“善”的方面发展的各种行为及其过程,其核心就是发现、激发和运用罪犯自身内在的“羞耻感”、“羞耻心”。同时,与对罪犯羞恶矫正有着紧密联系、起到重要作用的还应包括“罪犯主体”、“罪犯良知(良心)”、“恶行谅解”和“自尊自强”四个概念:1、让罪犯知道犯罪行为的最终后果。2、罪犯改造主体意识的形成,明确了罪犯是矫正的主体,罪犯是为了自己而改造,让罪犯在与比较中和别人评价中,认识到自我的认识、能力、品德、修养、意志的差异,迫使罪犯逐步矫正,对照、反省。3、罪犯也有求善、向善的内在需求和愿望,在罪犯羞恶过程中必须扩充他们心灵深处还存有的一部分善源,革除恶的因素。4、让罪犯在新生的希望中改造。要调动罪犯的矫正积极性,找准并适当满足罪犯的内在需要,使罪犯感到自己被重视、改造有前途、产生对新生的希望。5、让罪犯懂得和学会自尊自强。要激发和引导罪犯内在的向善、求善需求和愿望,让罪犯通过矫正培养和树立自己正确的人格,知道“自己也是一个人,也是需要人格尊严的”,相信自己“别人能做到的,自己同样也能做到,也能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好人”。
围绕罪犯矫正的目标和要求,紧扣罪犯的矫正规律,对罪犯的重整羞耻过程应包括“知羞、面羞、寻善、求善、向善”五个环节,各个环节之间力求做到环环相扣,不可或缺。
1.“知羞”。让罪犯能够知羞明耻,激发和引导罪犯的羞耻意识,认识到“我过去的所作所为是错误的,是令人不齿的,我应当感到羞愧。”解决罪犯对犯罪行为的认识问题。要组织罪犯学习掌握法律知识,认识和掌握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懂得敬畏法律、畏惧惩罚,感受耻辱,获得羞耻的直接体验。犯罪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家庭、个人和他人,是可耻的,犯罪是必须受到惩罚的。其标准是罪犯知耻明耻。(1)他羞,通过服刑体验,监狱各项管理制度的约束和管教,让罪犯被动接受羞耻,获得羞耻的直接体验,促使其进入矫正角色,要求罪犯学习、讨论、总结、反思,培养和提升罪犯对羞耻感的认识。其中,他羞的前提必须是不羞辱罪犯的人格尊严。(2)自羞。罪犯主动感受羞耻,加深对羞耻的体验,让罪犯在心理上从被害人角度来认识、体验,产生痛恨自己罪行的想法,帮助罪犯迅速适应服刑改造环境及要求,知耻而后勇,让罪犯明白:积极矫正是自我雪耻的方法和途径,不好好改造是可耻的。
2.“面羞”。面羞质耻,改变和端正罪犯的改造意识,让罪犯认识到“我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源在于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我这次改造必须努力解决好这些问题”,解决罪犯对服刑改造的态度问题。通过厘清自己思想观念中的模糊、不正确部分,让罪犯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归因,端正自己的矫正归因,树立正确的服刑态度,深挖犯罪根源。(1)找到罪犯认知、行为中不合理、不合法、不符合逻辑的思想、观点和信念,剖析原因;(2)分析罪犯投入改造的动力源、个人改造需求,发现和寻找罪犯的个人优点;(3)接受惩罚、接受改造是自己知耻而改的一种态度,犯错不要紧,关键是要改造、力争今后不再犯罪;(4)端正正确的服刑认识和态度;5)制定罪犯个人改造目标、步骤;6)要求罪犯作出改造承诺、制定改造计划。
3.“寻善”。整羞劝善,唤醒和树立罪犯的良知和向善意识,让罪犯认识到“虽然我过去犯了错误,但只要我肯去悔改,我的今后应该还是有希望的”、“我不是一个天生的恶人,其实我的内心也是有“善”的一面,我是可以改好的”,解决罪犯对自我矫正的动力问题。通过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深刻剖析和客观认识,加深罪犯对内在羞耻感的领悟和感悟,了解掌握罪犯作为人应该和必须掌握的各种道德规范和精神品质,进一步端正自己的服刑态度,树立积极向上的矫正信心,从而对自己的矫正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同时,要让罪犯懂得珍惜自我生命,内心产生维护自身生命尊严的愿望,以及尊重他人生命尊严的意识。
4.“求善”。改恶从善,开展道德重整、培养荣辱观,让罪犯认识到“改恶向善,就是要从自己的点点滴滴做起,只要我努力,我一定能够成为新人的”,激发和规范罪犯的改造行为,解决罪犯矫正过程中的自律性和自觉性问题。要让罪犯对自己的矫正做出比较具体的目标规划和要求,并作出一定的承诺。矫正必须落实到具体的行动,没有完成预定的改造目标、没有养成守法习惯都是可耻的,引导罪犯在矫正过程中扬善抑恶,激发罪犯自尊,自觉改造,自觉养成守法习惯。
5.“向善”。拒恶向善,鼓励和支持罪犯的自新意识,让罪犯认识到“改正错误并不难,难就难在自己不再犯曾经的错误,永远做好人,我要不断努力,不断进步”,解决罪犯道德观和价值观的重塑问题,引导罪犯对恶的摒弃和对善的追求,树立正确的自我意识。通过培养和引导罪犯树立自信心,开始重新塑造自我,逐步养成自省、自尊、自新、自律、自强的习惯和信念,让罪犯通过羞恶的全过程,将外在的道德规范与罪犯告别昨天、追求新的美好生活的内在需求联系起来,使道德规范(善)的追求成为罪犯满足内在精神和实现美好生活目的的需要。
四、如何激发和培养罪犯的羞耻感
1.提高罪犯道德观念,培养罪犯辨别是非能力。帮助罪犯形成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被社会接受的核心价值观。不仅要让罪犯知道、了解羞耻,还要得到他们的理解和认同,更关键要落实在具体的矫正实际和过程中,如让罪犯在改造中培养其判断是非的能力,渗透到具体的改造生活中,加深对是非观、善恶观、荣辱观的理解,知道哪些行为是可耻的。所以“知羞耻成人”,分清真善美与假恶丑是激发羞耻心的前提,关键在于严格的道德自律,强化思想内省,提高罪犯辨别假恶丑的能力,才能促使他们“知耻近乎勇”。
2.营造积极矫正氛围,提升罪犯自律矫正意识。要善于利用正确的群体舆论,对罪犯开展评价、激励和鞭策。在道德认识的基础上遵循着由外部“影响”引发,转化为内部自身“体验”的形式而产生的。当罪犯具有了一定的道德认识后,只要知道自己做错了事,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内疚感和羞愧感,这两种心态纠合在一起,就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心理压力。在这种心理压力的驱动下,罪犯就会强烈的悔恨、自责,这就是罪犯的自我教育过程。因此,我们不妨通过暗示教育,让罪犯产生强烈的心理矛盾,进行自我教育,如经常利用监组自评互评的形式组织罪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尊重罪犯人格尊严,激发罪犯自尊内在动力。自尊心是羞耻心的基础,羞耻感是自尊心的一种表征形式,就要坚持正面教育,尊重其人格,而不是简单体罚、斥骂,这样只能泯灭他们的自尊心,导致他们丧失羞耻感,而是应该开展适度的批评和惩罚,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不足,从而激发起自尊需要,谋求上进。实践中可因人而异,有的让他们体验挫败感,利用他们的自尊心产生羞耻感;有的引导他们向榜样典型看齐,意识到差距,将羞耻感内化成自我进步的动力。
4.合理运用奖惩手段,树立正反典型,培养罪犯内在荣誉感。荣誉感和羞耻感是一对孪生姐妹,一个人荣誉感越强,羞耻感也就越发达,羞耻感淡漠的人荣誉感也薄弱。要鼓励和引导罪犯剖析自己、否定自己、正视自己,正确地进行横向比较,正确看待荣誉和失败。我们可以采取适当的惩罚手段,来强化他们的情感体验,先跟罪犯协商好惩罚的内容,然后写下来,严格按照协定的制度来执行,决不宽恕,让罪犯在自我的惩罚中细细感受到羞耻心的折磨,加强自我控制能力。
5.通过培养罪犯的责任心培养羞耻感。□
(本文刊载于《上海警苑》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