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起,我国着手建立和完善罪犯改造成果的评估制度,以科学评价罪犯的改造成果和服刑表现。司法部先后就罪犯评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07年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第24条明确指出:“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罪犯的改造评估工作,按照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的要求,分阶段对罪犯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和调整改造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改造工作。”2008年,中央政法委又提出了“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监狱工作的最终目标”,同时又提出了“首要标准”的具体要求。这些工作要求的提出,充分反映出我国监狱工作由静态向动态、由粗狂向精细、由形式向质量的目标变化,希望通过评估手段的探索和运用,全面客观地反映罪犯改造工作的状况,充分挖掘评估体系的矫治功能,有效激发罪犯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科学化的进程,进一步提高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质量。
一、罪犯改造评估应包含的内容
罪犯改造评估不是对改造质量好坏、优劣的一种简单断定,不仅是对罪犯改造行为表现的评估,也是对影响罪犯改造表现的各种因素作出的全面评估。所以,罪犯改造评估是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的一种复杂的、系统的考察和评判过程,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既有改造行为表现的评估,也有内在素质改变的评估;既有改造过程的评估,也有改造结果、条件和目标评估;既有个体评估,也有群体评估;既有定量的评估,也有定性的评估。
1、从罪犯改造的纵向过程看,对罪犯可进行入监初期、常规改造中期和出监后期三个阶段的评估
罪犯改造初始阶段,可称作“适应期”,这个阶段对罪犯改造的评估可分为诊断性评估和定向性评估两种。对罪犯的犯罪原因、综合素质水平、人格状况和存在的改造问题等进行的一个综合性的评判,进行罪犯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程度、身体状况、心理状态、改造难易程度、改造支持度等内容的诊断性评估,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对罪犯实施改造分类、拟制罪犯矫治方案的依据。在对罪犯开展针对性的改造活动之前,通过对罪犯人格特点、人身危险性、改造需求与改造适应情况等的掌握了解,对罪犯改造存在的问题、改造难易程度、开展改造项目及具体改造目标的评判,包括改造项目、改造目标、改造技术等内容的评估。在入监阶段的评估中,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认罪悔罪程度测评是最重要的评估要素。对罪犯人身危险程度的检测,是确保监管安全和狱政管理活动开展的首要条件,而对罪犯认罪悔罪程度的检测,是对罪犯制定针对性改造方案和措施、开展教育改造活动的前提条件。因此,对罪犯人身危险等级的测评和认罪悔罪程度的测评是开展罪犯改造评估的基础和前提。
常规改造阶段又可称为罪犯“矫正期”或“重塑期”,主要是通过罪犯自评、互评和民警评定的方式,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认罪悔罪、遵守规范、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改造状态和变化程度所做出的动态评价,尤其是要对罪犯的针对性项目的改造成效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结果要与分级处遇、教育改造、各类奖惩等管教手段相结合,作为对罪犯进行分级处遇、刑事奖励、教育矫治方案的调整和管理手段变化的依据,引导罪犯自我矫治,增强管理教育手段的针对性,激发罪犯内在改造动力。
出监阶段也可称为“回归期”和“准备期”,对罪犯在监狱期间是否完成改造目标以及改造目标的达到程度进行评估,通过综合评估和再犯罪预测的方法,对罪犯的改造质量、矫治程度以及社会适应能力、再犯罪的可能性等方面做出最终的评定,评定的结果将为出监教育、社会对其接茬帮教和预防再犯罪提供依据。出监阶段的改造应该包括罪犯改造有效性(改好程度)评估、社会适应性程度评估和重新违法犯罪风险评估三个方面。
2、从罪犯改造的横向手段和内容来看,分为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心理矫治四个改造内容的评估
罪犯在监狱改造期间,整个改造过程主要是围绕着管理活动、教育活动、劳动生产活动和心理健康教育进行的。从狱政管理角度出发,罪犯人身危险性、认罪服判状况、守法行为习惯养成、改造需求度是改造评估的重要内容;从教育改造角度出发,以罪犯的犯因性因素为根据,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纠正罪犯不合理的认知,重塑罪犯的人生价值观,有必要对罪犯开展改造适应程度、认罪悔罪、再犯罪风险性、改造需求、罪犯改造有效性、文化学习情况、综合素质改变等方面的评估;从劳动改造角度出发,发挥劳动手段在罪犯思想改造中的作用,破除罪犯好逸恶劳、贪图生活享受的错误人生价值观,通过劳动技能的培训提高罪犯社会生存能力,罪犯劳动绩效评估、社会适应能力评估、认罪悔罪评估是其主要内容;从心理健康教育的角度出发,罪犯不合理的心理认知和不良心理状态都会对罪犯的改造行为产生影响,我们要通过心理健康评估、认罪悔罪评估、人格评估、改造适应程度评估等了解掌握罪犯的心理状态,对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必要的心理矫治,帮助罪犯树立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改造观。
二、监狱对罪犯开展改造评估的核心要素
1、对罪犯认罪悔罪程度的评估
我国监狱强调“以改造人为宗旨”,而评判一个罪犯改造好坏的基本标准就是其犯罪心理是否消除、守法心理是否养成。在罪犯改造过程中,真正能够决定罪犯是否能够改造、改造质量高低的关键在于罪犯的认罪悔罪意识及其行为表现。从罪犯改造的内在规律来看,认罪悔罪是罪犯接受改造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激发罪犯内在的罪恶感、羞耻感和悔恨感,消除抵触改造心理,促进真诚悔改,为罪犯改造提供“钥匙”、打开“改造之门”;有利于罪犯树立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实现“要我改”向“我要改”的转变。从罪犯改造的作用机制来看,认罪悔罪是罪犯改造行为发生的前提和基础,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是其违法犯罪的症结所在。要改造罪犯,归根结底是要消除他们内心犯罪的思想意识,促使罪犯反社会的价值和行为观念转变,帮助罪犯由强迫改造向自觉改造转变。从罪犯改造的作用结果来看,认罪悔罪影响到罪犯改造的各个方面,有助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服从管教、遵规守纪,转变对监狱管理及其制度的敌视和抗拒态度,减少和杜绝各种破坏狱政管理、扰乱正常改造秩序的行为表现,确保监管秩序的稳定。
罪犯认罪悔罪的动力源于其对所犯罪恶的内心忏悔,要调整罪犯的心态或行为,就需要从改变其想法和看法做起。在改造罪犯过程中,虽然有许多改造的方法和手段,但这些方法手段的作用过程都离不开罪犯认罪、悔罪这个环节和过程。同样,罪犯改造表现好坏也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但能够最直接、最真实、最有效的表现方式就是罪犯认罪悔罪的认识程度及其行为表现。认罪悔罪评估为罪犯的改造找到突破口,为罪犯的教育找到介入点,通过对罪犯悔悟向善的启迪,帮助罪犯养成认罪悔罪和自我反思的内在要求和行为习惯,不断增强罪犯的服刑意识、身份意识和规范意识,使其正确认识自身、正确对待他人、正确看待社会,真正从内心做到知法、懂法、遵法、守法以及认罪悔罪。
对罪犯开展认罪悔罪程度评估是以监狱民警组织引导、罪犯积极参与,强调罪犯改造主体、强调评估价值的体现:(1)从罪犯改造思想状况和现实改造行为入手多角度、多维度、多层次开展评估,丰富罪犯认罪悔罪的内涵,让罪犯加深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获得羞耻的直接体验,懂得敬畏法律、畏惧惩罚,认识到“我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源在于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厘清自己思想观念中的模糊、不正确部分,解决罪犯对服刑改造的态度问题。(2)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强调了罪犯认罪悔罪为重点的思想改造,区分罪犯认罪悔罪五个方面不同程度的表现,综合罪犯五个方面的表现程度予以评估定级,积极发展罪犯“自觉改造、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能动改造意识。(3)罪犯申请评估和民警干预评估相结合,突出罪犯自愿原则,把罪犯主动申请评估作为前提条件,民警根据改造工作的需要或对不符合认罪悔罪等级要求的罪犯及时提出干预,不是简单地给罪犯贴上“标签”,给罪犯创造一个悔改自新的机会,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既有助于引导罪犯自觉改造,又有助于监狱和民警进一步掌握改造工作的主动权。(4)通过罪犯自评、民警他评,力求做到科学认识罪犯,找准罪犯改造的方向与目标,强化罪犯内在悔改和向善意识,指导民警制定针对性的个别化矫正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正矫正项目或矫正目标,运用处遇、奖惩等手段提高罪犯改造参与度,促进罪犯由他律改造走向自律改造,最终形成新的价值观、荣辱观和道德观。
2、对罪犯改造需求及风险的评估
加拿大著名犯罪学家唐・安德鲁斯和詹姆斯・邦塔通过研究,列举了罪犯矫正方面15类最希望的转变目标,指出了他认为的矫正优先顺序:(1)转变反社会态度;(2)转变反社会情感;(3)减少与反社会同伴的交往;(4)促进家庭感情与家庭沟通;(5)促进家庭监控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