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做好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安置帮教工作

时间:2014-08-05信息来源: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作者:

 

摘要: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大多有诚信悔改,重新做人的愿望,但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帮教,则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一旦对他们失去管控,其违法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将是十分严重的。为做好社会安置帮教工作,本文首先就社会安置帮教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其次对做好社会安置帮教的意义进行了深刻阐释,最后讲述了六点建议,希望能对社会安置帮教工作起到借鉴价值。

关键词:概述  原因  意义   措施

社会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所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因此,对象仅指刑满释放五年,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通过社会安置帮教,使大多数刑满释放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一、社会安置帮教的概述。

《监狱法》第37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要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其含义:一是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助教育;二是对刑满释放人员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安置帮教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方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筹安置、齐抓共管。 安置帮教工作是维护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2004年2月,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为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为此,我们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


 

二、社会安置帮教存在的问题

一是领导重视不够。党委、政府个别领导工作上支持不力,对帮教安置工作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仅靠司法行政机关“孤军作战”,很难抓出实效。

二是政策法规不明。目前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安置帮教法》。

三是管教制度滞后。其中,很多制度和措施还停留在改革初期的阶段上,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

四是就业渠道窄。因刑满释放人员有前科,犯过错误,很多部门和用人单位对他们创业和就业设置障碍。

五是管控力度薄弱。虽然从法律上说刑满释放人员已是自由公民,但他们毕竟是一特殊人群,从实践上看,重新犯罪率一直较高,很大程度上是由监控力度不够造成的。

六是没有专项经费。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原本就严重不足,对安置帮教工作经费支持力度明显受限,严重制约了帮教安置工作的开展。

三、社会安置帮教的意义。

邓小平同志自改革开放初期以来,一直把稳定放在很高的位置,他多次强调,要保持稳定,稳定压倒一切。目前,我国监狱和劳教所平均每年释放、解教几十万人,今后仍有增加趋势。这几十万人心理脆弱,尽管他们中绝大多数有诚心悔过、重新做人的决心和愿望,当回归社会后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安置,没有生活出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刑满释放人员是社会最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可以有效地预防减少重新犯罪,是预防减少犯罪的重要措施。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提高监狱改造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社会安置帮教措施。

(一)提高认识,齐抓共管。

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领导和部门应把安置帮教工作摆上位置,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将安帮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和社会管理中,特别是工商、税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及工、青、妇等单位,要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共同做好安帮工作,力争给他们更多的优惠,扶持特别困难的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给接纳的单位、场矿、企业按有关的政策优惠到位。

(二)专门立法。

制定一部专门的《安置帮教法》,取代现有的以文件为载体的相关制度、措施,将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清楚,将相关部门应负的职责固定下来,以法律取代政策,使之不以人的意志而改变,不以领导人的看法和重视程度而改变,做到依法安置,依法帮教。

(三)加强管理,创新帮教形式。

要坚持走社会化道路,依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参与帮教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使帮教工作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一是提前向监狱延伸。邀请社会法律专业人士到监狱上法制课,带领家属进行座谈实施帮教,鼓励服刑人员迷途知返,重新做人。进一步完善监狱与接收地的信息互通制度,严格交接手续,确保刑满释放人员出监后不脱不漏、可帮可控。二是多措并举,感化教育。依托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力量,通过上门走访、座谈、发慰问信等形式,教育、感化和挽救他们。在方式方法上,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引导他们把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变为自觉行为。三是排忧解难,依法维权。避免单纯和空洞说教。将思想教育和普法宣传与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律援助,并为确实有困难的人员解决就业、复学、养老等生产、生活难题。

(四)强化就业指导,拓展安置渠道。

各级政府部门要鼓励和接纳他们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司法行政机关、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为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城市籍有特殊困难的应视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逐步纳入下岗再就业扶助工程;农村籍的,乡、村、组应落实其承包田、林、地以及宅基地。并提供必要的农业技术服务,帮助他们发展多种经营,解决生活困难。也可以引导他们参与集体外出务工,使其自食其力,安居乐业。同时,要按照中央八部委《意见》,为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便利条件。特别是对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基地按政策给予优惠到位。

(五)加大管控力度,防止重新犯罪。

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要对他们,特别是“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处可去)和“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未成年人、外出务工及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重点人员实施跟踪帮教,尽量把他们稳定在基层,强化纠纷排查和调处力度,努力把矛盾消化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六)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按照中央八部委联合下发的《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上安排专项经费,相关部门也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同时,监狱也应考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经费困难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从而,确保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而真理性的认识又对实践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安置帮教工作也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进行创新,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达到预防犯罪,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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