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媒体和网络上充斥着多起暴力伤人事件,有的视频在网络上还被疯狂点击,很多人都在发出评论,有的对受害者充满同情,有的人认为受害者要主动自救,否则很有可能被打死或打伤,也有人提出要完善立法,提高使用暴力的犯罪成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弱者正当权益。对于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应有妥善解决渠道,如果遇有矛盾就通过打架或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那将是社会的倒退,这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一
先来看看现有的法律制度是如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了国家的根本法。与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的法律也逐步建立,但是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并未能得到神圣不可侵犯的保护。父母对孩子的暴力施教,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不和谐,保安与公民的肢体冲突,一般而言只要不构成伤害,未造成人员伤亡,通常是以警察出面调解而告终,如果碰到有背景的人员更是不了了之。这样的社会情境纵容了人们以暴制暴,给社会整体带来极大的伤害。这也让我们回想起了在上个世纪持续了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国家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公民人身健康权利遭到严重侵犯。一个国家的主席、国防部长尚不能保护自己,对于其他公民而言又会有什么人身权利可言呢?
很多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生活多年的朋友,对国内这种暴力行为感到十分奇怪,我们国人到国外去也感到纳闷,为什么在国外很少看到打架或使用暴力呢?在许多发达国家,法律对于侵犯他人身体权利的行为施以严厉的惩罚,日本韩国有“暴行罪”,美国英国有“殴打罪”,这些名称虽有不同,但仍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你只要动手打人,无论对方是否受伤,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德国法律,打别人一耳光或一拳就已构成犯罪,可能判处五年徒刑并罚款,若有捆绑行为且长时间不给对方水喝,则属于危害生命的行为,就算未造成对方的生命损害,施暴者也将被判处三个月到五年的徒刑,不得以罚款代替。英国法律中设有“普通威胁罪”,即使没动手,只是用言语或动作威胁、恐吓对方,造成对方心理承压,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也就是说我国的刑法对伤害他人要有实质伤害,如果仅仅是采用恐吓或威胁等手段来给人以伤害,那么在法理上施暴者是完全不用承担责任的,这也造就了施暴者可以在起点的上线对受害者任意凌辱,这无疑对受害者是相当不利的,也不利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从这一层面来看,我国刑法对于伤害他人的行为起点是偏低了,以至于人们敢拿暴力伤害他人身体来作为取乐或平衡的工具,毕竟付出的代价偏轻,甚至是不付代价。或许这样说太过于抽象了,我们可以用殴打他人一拳的实例来看看我们刑法是否能全面的保障我们的人身权益,同样是殴打他人一拳,如果打在年富力强、肌肉发达的人身上,那么报警后最多被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警察到场最多是责令打人者当场道歉;如果这样的一拳打到人的眼睛、嘴巴、鼻子等要害部位上,血肉模糊,一般警察会叫受害人至当地的法医门诊作个鉴定,根据伤情,法医往往会给个轻微伤的鉴定,据此警察有可能给打人者以罚款或者治安拘留治安处罚;如果这一拳打到一个人的致命部位,而此人偏偏又是个不经打的,导致死亡,那么打人者则有可能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被判处徒刑甚至死刑。对于善者而言,由于后果的不确定性,一个理性人应该尽力避免使用武力,从而避免最坏结果的发生。而对于胆大者或冒险者,因未必会发生极端后果,就可以冒险使用暴力,发泄私愤。
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一些法律规定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有时候,你明显感觉到一些所谓的“规定”不合理,它不时损害你的合法利益,让你内心不安,但你也不知道如何去应对,让你不由自主地产生一种无力感,就像当下随处可见的雾霾,如果我们不下大力气加以解决,后果很严重。然而,我们很少注意另一种雾霾―对法治的无力感。这样法治雾霾一点一点侵蚀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让人们对法治产生埋怨心、挫败感。这种挫败感、埋怨心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怨气,成为萌生暴力的一种土壤。
三
前面我们分析了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制现状,拳脚相加是一种常见的暴行,一拳下去会产生不同结果的现象告诉我们:暴行与伤害并不是一码事,有暴行未必就有特定的伤害结果,如果以产生特定的伤害结果作为处罚暴行的条件,那么就会有部分施暴者逃脱法律的制裁,而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又会诱使人们更多地采取暴力行为。这显然不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应该容忍的,尤其在当下中国,这样的社会规则必然让许多人钻了空子,不遵守规则的人永远胜利,永远尝到甜头,享受利益和好处。于是,越来越多的人都变得不遵守规则。从而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群氓”现象,他们并没有犯什么伤天害理的罪行,为的只是图自己的小便宜或是盲目从众,却最终导致了整个社会群体的混乱或更大的丑恶,对整个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损伤。
我们提高打人者的犯罪成本应该是一条有效路径。那么,我们该对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提出什么样建议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呢?有很多法律人在考察了国外及境外立法体系和实务操作,建议在我国《刑法》增设暴行罪,将以殴打或其他暴行侵犯他人身体行为纳入刑罚治理的范畴,从而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否提高了犯罪成本,就可以一招制敌,滥用暴力行为就彻底消灭了呢?现在我们社会都希望能借助法律制定来解决所有问题,但是现实法律实践带给我们并不是非常理想的状态。精英团体的诉求表达渠道不通畅,确有困难的弱势群体救济渠道缺乏,以及普通百姓的公平正义诉求,是不可能靠增加一条罪名和简单提高犯罪成本就能解决的。
因此,必须通过综合施策才能妥善化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提出了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把它们合在一起叫作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国家治理涉及三个基本命题,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么样。对于如何制约公民使用暴力这一命题,显然从法律层面提高犯罪成本,仅是国家层面提出治理措施之一,但是治理的怎么样,最终的效果如何还需要在治理得怎么样上下功夫。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规律的,在全球化背景下,作为统治国家的政府行为总是越来越少,而治理行为则越来越多。现在我们的国家社会组织还不够健全,社会组织在化解公民矛盾的功能还很弱,导致一些弱势人员在无生活保障时扬言使用暴力,这些要我们在健全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契约功能,社会契约不一定是国家法律。比如村规民约、自治章程,这些不是国家法律,但它们有约束力。按照社会契约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治理公民使用暴力行为,往往会比国家强制行为更有效果。
四
暴力止于善者,更止于良好的制度。试想,内心有强大制约力的人是不会轻易使用暴力的,但是这仅是道德和良心层面的约束,国家在制度层面上让你不能犯此类错误,如若犯了错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谁还敢以身试法?很多时候,我们遇到一些问题不能解决,并非因为下的工夫不够,而是习惯性盯着问题本身,却未意识到要着力于解决问题的更高一级。几十年前,中国两辆汽车一撞,人下来就打,为什么呢?因为打赢打输关系到最终的赔偿问题。现如今,两辆汽车相撞,没有人动手,下车的人忙着拍照取证,没有人再去大打出手,因为每辆汽车都强制缴纳了交强险,最终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制度来解决,可见良好的制度可以有效提升人自身的文明。加拿大各城市间遍布着畅通的高速公路,过去也时常有因超速行驶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事情。政府为限制超速,先是在道路两旁安置了许多摄像头,用来搜集证据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罚,结果政府的收入增多,可交通事故并未减少。这种状况引起了国民争议,有人建议政府不该把超速责任全归结于驾驶者,单靠罚款来限制超速,而应采取改进高速路设计的办法,通过投资修建车辆一旦超速将无法正常行驶的道路,来阻止超速的行为。这一建议得到采纳,此后高速公路便严格按限速要求设计施工,交通事故从此得以逐年减少。解决道路超速问题的有效办法,不是单靠惩罚,试图让他们“不敢犯”,而是通过改进道路设计来创建起违章行为“不能犯”的环境。国内,厦门首先提出了“美丽厦门,共同缔造”,就是把居民、社会组织都动员起来,官民共同来治理社会,只有广泛的公民参与,才能营造官民共治的格局。我们在治理公民滥用暴力上也要运用这种思维,让公民从不敢使用暴力向不能使用暴力转变,当然这当中任务相当艰巨。政府的行为带有强制性,从法律层面提高犯罪成本制约公民滥用暴力,公民必须服从,不服从可以依法处理,在此基础上,我们从问题的更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