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证矫正视野下再次服刑罪犯反馈的评价

时间:2014-09-08信息来源:江苏监狱网作者:

       再犯罪的原因比较多,但作为监狱评价问题始终是现当代矫正机构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在循证矫正的构建和推行中,有必要明确评价理论和机制的地位作用,以达到对矫正干预措施和矫正机制运作状况的充分了解,从而在符合“评估相关过程与业务”的要求和精确评估原则下有序开展矫正实践工作。 
        一、追踪评价的逻辑性 
        在尊重我国罪矫正、社区矫正和行政矫正以及其他相关领域实践和理论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我国的循证矫正效果评价基本架构应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两个维度的建构,同时将务实的评价步骤和评价方式纳入到基本框架中。这样就形成了“过程评价――结果评价――步骤方式建构”的动静结合的三要素模式。这样的基本架构也符合国外矫正领域的主流理论,即“为了检查矫正方案的各个方面,两大类评估性研究应该到位:形式(程序)评估和效益评估。形式评估研究被用来验证现行矫正干预是否运行良好,以及怎样改进,但是,此种评估只提供了关于设计良好和实施良好的矫正干预的部分信息。要了解全面的情况,就要求进行效益评估。效益评估研究是要确定矫正干预是否成功解决了罪犯的犯因性因素,那些因素的变化是否与戒毒等预期效果相关,以及是否减少了再犯。”其中 “形式(程序)评估和效益评估”即分别对应于“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 
        具体而言,过程评价是对于矫正干预措施中的矫正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的分析验证。它关心的是循证矫正效果评价的工作程序。此类内容可笼统地称其为“矫正系统效果评价”,具体又包括了协调性评价、精细性评价、规范性评价、实证性评价和开放性评价五大维度的具体评价内容。结果评价侧重于评价循证矫正推进中的矫正技术运用和矫正项目干预情况,主要分析这两方面的实践在多大程度实现了矫正目标体系设定的要求。由于矫正干预措施最终作用于矫正对象,因此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结果评价的一元化,即无论哪个层面和哪种形式的矫正措施,只要满足了降低矫正对象现实危险和再犯罪或再违法可能的目标,其就是有用的和有效的。因此,这里以“矫正对象的效果评价”来具体化效果评价结果评价层面的内容。该层面又包括了矫正对象生理评价、心理评价和社会评价三个维度的内容。至于“效果评价的步骤和方式”,作为一个动态因子,是确保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有序进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坚持循证矫正回应要求和整合要求的需要。 
        二、追踪评价的方法 
        在循证实践中,技术层面的评价方式主要包括标准化测量和标准化评估技术。两者在进行循证矫正效果评价之时,可以按照以下具体要求进行。 
        1.认同感的建立。我国矫正实践已经使用了罪犯矫正质量评估、人身危险性测量和再犯简评等标准化测量工具,在使用中发现,具体操作者认同度的不足是导致测量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增加认同感具体的方法有很多种,诸如可以通过专家讲座、资料学习、典型矫正案例学习、心得交流、会议动员等等多种方式,确保矫正机构每一部门的工作者都能够最大限度地认同或者支持循证矫正实践和标准化测量。 
        2、人员技能的培训。标准化测量工具使用并不是一项简单的组织工作,其中涉及到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方法。矫正机构在决定采用某种标准化测量工作后,需要首先考虑的就是如何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培训不仅仅是邀请专家前来授课或亲自指导,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拟定合适的持续培训方案和学习计划。矫正机构的决策者应当在尊重现状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人员,逐步、分批、高质量地对其进行技能培训,形成专业测量人员的梯级团队,以更好地服务于循证矫正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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