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我国的反腐浪潮正一浪高过一浪。“苍蝇老虎一起打”的行动无论从涉及的广度,还是影响的深度上来看,都显示了中央态度之坚决。但是在当前疾风骤雨一般的反腐运动中,反腐的组织形式本身,却也包含着隐患。
运动式反腐效果显著,但是要根治腐败顽疾依然存在缺陷。
什么是运动式反腐?运动式反腐就是指以行政命令为指导,以人治为主的反腐工作模式,其最基本特征就是覆盖广、时间短、声势大,受人的因素影响较多,更多取决于领导的意志和愿望,在短期内就能取得显著的效果。
首先要肯定的是,当前的反腐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效,打下老虎苍蝇无数。我国的反腐工作借助这雷霆重手,打开了局面。可以说,能够获得当前“集中处理”的阶段性成果,运动式反腐功不可没。
但是这种以行政手段为主要特征的反腐模式并不足以承担建立公正廉洁的公民社会尤其是达到“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最终目标。我们应该清楚的看到治标性的运动式反腐在随后到来的深层次整治阶段中将会表现出缺陷和不足。我个人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运动式反腐从工作实施上看,往往具有阶段性的时间特征。运动从来是来得快去得也快,这是其依靠行政手段为内驱力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一旦政策重心发生改变,运动式反腐就会像无根之木一般轰然倒塌。从王岐山在政协常委会提出“反腐永远在路上”的说法中可以看出中央对于坚持反腐工作的决心,但也透露出对于当前形势的担忧。他在会上专门提到“我问他们:你们做得到吗?坚持得了吗?这是为什么?就是因为,他们认为这还是一阵风、刮过去就算完了,没有认识到这是关乎人心向背、是作风根本转变的宝贵机会。”
运动式反腐从工作内容上看,往往具有宽泛性的范围特征。在地方政府将中央精神细化的过程中,往往只重形式而不追求其内在精神。“”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各地的政研室闻风而动,把电脑里的文件调出来,七改八改就出台一堆规定,根本没有“抠”住八项规定的具体条文及实质。因此,各地反映说,这些规定太快、太宽、太严。“各地禁完婚嫁禁娱乐,虽说要让腐败“不敢,不能,不想”。但这绝不是把公务人员“绑在椅子”上这种粗暴的手段出现的理由。可以说这种现象的出现恰恰反应了某些人“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消极心态。如果说腐败就是权利的滥用或是不作为,利用公权力为少数人牟利。那么这些规定又何尝不是呢?
运动式反腐从工作标准上看,往往具有掌握不一的主观性的特征。什么才算得上腐败,这不是一家之言,而是应该有严格的规定。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缺少统一明确的标准,有的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依然我行我素,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有的地方政府则大搞形式主义,将政府公共资源全都消耗在反腐工作的口号之中;更有甚者蜕变为“政治斗争”,“反腐”成为地方官僚派系之间互相打压斗争的最好借口,或者彻底沦落为官僚主义。
以上都是运动式反腐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更多的取决于领导的意志和愿望,而缺少一个公正有效的监督执行机制,使得运动式反腐在反腐工作进入深层阶段后,其有形无神,不能很好地适应各种各样的历史因素和现实问题的缺点就会陆续浮现。从深层次上分析,我个人认为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反腐过程中法制监督的缺失。
法制反腐才是将反腐工作从“不敢”推进到“不能、不想”的有力推手,从根本上预防和清除腐败现象的治理之道。
腐败问题是古今中外所有社会群体都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性问题。中国是如此,外国也是如此;历史上是如此,现实中也是如此。对我国来说,正处在一个全面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重大历史转折期。政府在这一时期承担着引导市场和自我职能调整的两个重担,而政府公信力却已经远不如从前。这也是对于反腐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和巨大挑战。
所谓的法制反腐,就是将反腐的动力从领导的意愿转化为社会的意愿;将行政规定转化为法律规定;将行政监督转化为法律监督。利用法律稳定、严谨、完善,监督体系健全的特点,指导反腐工作适应当下和未来政治环境所提出的新要求。
法制反腐能避免反腐过程中“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中国式心理预期。在经济学看来,运动式反腐的实质就是在一段时间内大幅度的提高了腐败成本,从而抑制腐败行为的再次发生。但就如前文中提到的,运动这一形式来的快去的也快。只是单单的一阵山火烧过之后,如果放任不管,腐败的苗头又会很快出现。而通过法制反腐,则可利用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监督机制,使社会始终维持在一个高腐败成本的环境里。从而打消一部分人“等风头过了”的侥幸心理。
法制反腐是将腐败问题从根本上根治的有力武器。在法制国家,法律就是行为的准绳。在周永康这只大老虎被打掉之后,固然表现出中央决心之大,但也只能反应中央决心之大。民众在欢呼之余难免反问:为什么这只大老虎现在才能打掉,如果还有大老虎,我们又能依靠谁?中国已经不是封建社会,反腐不应该只是靠明君。若是单单依靠主观努力,那么终会有漏洞,终会有尽时。只有依靠法律手段,利用法律的严肃性和完善的监督体系。将反腐工作建立成一个健全、持续、稳定的体系,才能把腐败问题根治。
法制反腐能推动反腐工作真正达到从治标到治本的根本性转型升级,最大程度上消除腐败现象。运动式反腐就如同左右互博,事实告诉我们又做参赛者又做裁判员的想法是要不得的。想要单单依靠自身的检查来保持长治久安是十分困难的,同时也与政府在新时代向提供公共服务这一定位所作出的转型不符。因而必须要将监督腐败的权利剥离出来,由一个权威的第三方机构来完成这一任务。而纵观体系的完整、科学、独立性,法律系统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在各地逐步尝试将法院等法律机构脱离政府干预的今天,我们可以欣喜的看到法制反腐已经可以被提上议程。通过不受政府干涉的法律手段来监督政府,可以有效的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和滋生,最大程度上消除腐败现象。
法制反腐是法制国家治理腐败问题的普遍而行之有效的利器。纵观世界各国的反腐工作,但凡是法制国家,反腐体系都有着从运动式反腐向法制反腐的经历。这是法制国家对于自身管理定位所导致的必然选择。一个法制国家是无法容纳运动式反腐长期存在的,而运动式反腐若长期保持也会对一个法制国家法制管理造成严重的破坏。
不论从外国经验,还是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建立完善的法制反腐体制都是我国下一步反腐工作的必然选择。但这并不是简单的立几部法,开几个会就能解决的问题。当下我国法律体系本身,以及配套的监督体制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政府对于法律体系的干涉也应该进一步剥离。关于这点广州市做了一个很好的尝试,当然还有待观望。只有建立起健全的法律体系,同时将反腐工作的机制彻底的从运动式转变为法制,我们的反腐工作才能一步一个脚印的踩踏实,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