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罪犯抗改行为特征及教育改造对策

时间:2014-09-30信息来源:怀化监狱作者:

摘  要

通过劳动改造使罪犯悔过自新,重返社会,以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是我国一项极为重要的刑法执行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出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受种种因素的影响,一些罪犯以各种表现方式抗拒改造,这些抗改罪犯行为不仅没有达到改造目的,而且仍然是社会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对罪犯抗改行为特征及教育改造对策进行分析研究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本文在对罪犯抗改行为特征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从照顾心理需求,关注情绪变化;劳教结合,促进改造转化;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合理安排互监,做好夹控,防止“交叉感染”等四个方面提出教育改造对策。

 

关键词:罪犯抗改;行为特征;教育改造;对策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出台,对罪犯的成分、罪犯服刑期限、罪犯的定位以及相关司法程序都有了新的界定,特别是《意见》对刑罚变更及其程序、以及司法责任的明确认定,以及反腐力度的强化,使得罪犯希望通过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方式获得自由的难度大为增加,这使一些罪犯的心理形成落差并造成一定的冲击。在监管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在服刑期内利用某些不当手段及监管漏洞获得自由的机会变小或几乎丧失,我们明显感到罪犯抗改心理与行为均有不同程度增加;另一方面监管由简单强制管理到强调重视感化罪犯、关注罪犯诉求、心理矫治等新手段的运用,亦处于调适过程。这使得监区民警感觉罪犯改造管理难度增加,给在基层直接从事管理的民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不能因为罪犯难管就“妥协执法”,必须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与理解、尊重、关心罪犯相有机结合,方能达到改造、教育和感化罪犯的目的,消除罪犯抗改心理和行为,进而达到提高改造质量,促进社会安全稳定的目标。为此,本文从分析罪犯抗拒改造的表现及其形成入手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针对

抗改罪犯的教育策略。

一、监狱服刑罪犯抗改行为特征

1、思想偏执,行为不计后果
    罪犯是否愿意认罪伏法、接受改造,除了改造环境包括监区民警关怀帮助有其重要影响以外,其个人心理性格特征、所处家庭、社会环境亦有其非常大、甚至是关键性的影响。2009年2月7日上午,南阳监狱发生一罪犯持剪刀连捅干警4刀的恶性事件。审讯中罪犯交代称:入监前已患难以治愈的疾病,又被判了六年刑,感到活着走出监狱已经无望,对人生彻底绝望;加上心胸狭窄、多疑,以致思想陷入极度偏执,整日怀疑干警和其他罪犯要联手坑害他,致他于死地。在减刑无望、生存绝望的巨大心理强迫压制下,致持刀袭警泄愤。从审讯与监管实践来看,此案例绝非个案,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虽然他们犯罪原因或抗改方式各不相同,但愚昧无知、素养极差、不懂法,特别是思想偏执、心胸狭窄、极度自我等是其共同的特征。由于这类罪犯心理性格存在严重问题,使得他们情绪波动值特别高,并具有极强的攻击性,不仅抗拒改造,而且随机性犯罪机率极高,且多不计后果,是我们监管实践中重点监管对象。

2、改造意识淡化,投机意识强化
    减刑与假释我国是一种重要的刑法执行制度,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悔过自新。然而由于制度的执行依赖于可量化、物化、可衡量的具象条件,不能且无法将罪犯意识纳入考核之中,同时受制度与程序本身制约,减刑或假释一旦形成决定,除非法定条件出现,其决定一般不会撤销。这就给那些没有在思想上真正接受教育改造,而又一心想重获自由的罪犯以投机之机。如每次减刑假释通知公告后,那些在过往改造中并未犯大错、也未好好改造、分数和间隔期符合条件的罪犯就开始“严格要求自己”。但一旦获得减刑裁定即重归故态。这类罪犯改造意识淡化,投机意识强化,只要求权利,不承担责任。有的罪犯甚至直接用某种表现要求干警承诺给奖励,否则就消极改造。这使得监狱改造教育与自律悔过的效能没有得到较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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