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讲,要学习研究罪犯改造理论,上海监狱有两个人的书是不可不读的。一个是王飞,他曾任上海市劳改局局长,著有《拥抱监狱工作――我的实践与思考》等书,提出了著名的“科研工作和队伍建设是驱动监狱发展的两个轮子”等观点,他曾被上海市法学会评为“劳改法学专家”。另一个是陈士涵,他曾任上海市犯罪改造研究所副所长,著有《人格改造论》一书,他是我国第一个系统地探索和研究罪犯改造原理,提出人格改造理论的专家。人格改造论是“一种以人格改造为核心、强调罪犯人格的改善和发展的罪犯改造理论”。闵征认为,“在监狱学的大厦里,处于基础性、基石性地位。”
第一次接触《人格改造论》是在2009年新警培训时,教官曾极力推荐这本书。可惜当时对监狱工作还不了解,翻开这本书,感觉都是枯燥的理论,需要硬住头皮、耐着性子、静下心来才能读下去。因为自己缺乏意志力,也就将其束之高阁了。转眼间五年过去了,前几天在整理书架时,发现了这本《人格改造论(增补本)》。再翻起来看时,感觉耳目一新。作者在《再版前言》中说明,“原书写作时追求学术性,注重整体上的思辨性、抽象性和系统性,潜心于逻辑的严密和论证的充分,因此舍弃了许多丰富多彩的素材。”这次修订和再版,则为了增强普及性、丰富性和可操作性,使得阅读起来较为通俗易懂。这给我提供了得以学习提高的机会。
在读这本书之前,我是带着一些困惑的。首先,人格能否被改造?有人认为人格是不会改变的,作者是怎样论述的?其次,改造是怎样起作用的?吴宗宪在撰写《监狱学导论》时,曾指出,在所有监狱工作中,罪犯改造是最为复杂、最为艰巨的工作,在新中国几十年的监狱学研究中,尽管研究者们从事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但是,提出系统化的罪犯改造理论,仍然是极其有限的。那么,作者是怎样论述改造原理的?最后,人格改造对我们有什么启示?本文尝试从这三个问题的视角出发,谈一些阅读本书的浮浅体会。
一、人格理论的建构
谈到“人格改造”,有人会认为人格是不能改变的,更不要讲改造人格了。但此人格非彼人格也。通常来讲,这个不能改变的人格(personality),是“一个人身上经常地、稳定地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在心理学上也常被翻译成“个性”,两者常通用。但陈士涵所指的“人格”是“五部人格结构”,个性心理特征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而已。作为一套系统的理论,需要对“人格”概念的内涵、外延进行科学的界定,《人格改造论》正是以此开始的。
1、人格的界定
奥地利精神科医生弗洛伊德,在治疗和研究歇斯底里症等精神疾病时,提出了“潜意识”、“本我、自我、超我”、“生本能、死本能”等人格理论,使人类对自身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影响了改变了整个20世纪人类的生活。同样,罪犯类似于精神疾病患者,他们不是社会通常意义上的正常人群,对他们加以深刻研究和合适的改造(如同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也将有可能为人类认识自我带来一场新的革命。陈士涵老师是有这种使命感和责任感的。他历来认为,罪犯改造并不仅仅是刑罚执行的一项具体内容,“从根本的意义上讲,它是人类自我认识、自我改造、自我完善的特殊方式。”罪犯所表现出的怪异、丑恶、野蛮、残忍,实际上是人类所共有的弱点和缺陷。我们改造罪犯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在研究人类如何克服自身的弱点和缺陷,实现更加科学地自我认识、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在这样认识的基础上,作者将罪犯改造理论上升为人学――以人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学说体系。
在人学观念的指引下,作者从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中汲取了精华。弗洛伊德的“本我”、“自我”、“超我”人格结构理论流传最为深远,并且取得了社会上广泛的认可。作者在借鉴吸收这三部人格理论的基础上,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加入了生理系统和心理特征,构成了人格的五部结构,即人格是由生理系统、动力系统、自我意识系统、道德良心系统和心理特征系统组成的大的系统。
在我看来,作者所指的“五大部人格结构”,几乎涵盖了一个人内在心理的所有方面。我们对罪犯的改造,促使他自身行为的改变。但中介变量是什么?可能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可能是需要、兴趣、动机等其他因素。这些内在因素像一个黑匣子,存在于人的内心,却决定着犯罪人的行为。陈士涵将诸多影响罪犯改造的因素(也可称之为改造的对象)纳入到他的“五部人格结构”理论中。“人格是人的行为倾向或行为模式”,这个黑匣子就可以称为人格。当然,陈士涵老师不是将这些东西简单装进“人格”这个箱子里,而是将其仔细梳理,概括为人格的五部结构。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在陈士涵老师的理论框架里,对罪犯的改造其实就是对其人格的改造?或者说对罪犯的改造是通过其人格发挥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