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循证矫正结果评价的任务就是对于矫正措施作用矫正对象所产生的效果进行验证,它可以从生物评价、心理评价和社会评价三个维度对矫正对象进行效果评价。由于环境、背景、理念及人文的不同,重新犯罪罪犯的循证矫正项目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关键词】:重新犯罪 循证矫正项目 效果评价
建立高效回应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在循证理念下开展各项矫正活动,实现消除矫正对象现实危险和再犯或再违法可能的矫正总目标。因此从狭义上说,循证矫正结果评价的任务就是对于矫正措施作用矫正对象所产生的效果进行验证。根据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我们从生物评价、心理评价和社会评价三个维度对于矫正对象进行效果评价,以此来检验和证明循证矫正实践在实质层面的作用结果。
一、矫正对象的生理评价
生理因素是人类活动的基础和本源所在。探寻并分析影响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异常行为的生理因子,并在优生学和遗传学方面予以改进,甚至直接以现代医学手段消除或减弱异常生理因素对于矫正对象的不良影响,始终是自龙勃罗梭以来的犯罪学家们所努力的方向。 “‘结构决定功能’是运用生物学观点来解释犯罪行为的最基本假设。人类行为之所以互异,是因为人的结构上的不同,也就是个人基因、激素、体型等结构差异的结果。虽然犯罪的生物原因理论长期以来很不流行,但是人们仍然对其寄予厚望,期望有一天能找到一个单一的犯罪原因和解决方法。” ???不过,现代犯罪学理论并不赞成生物决定论,而只是主张某些特定生物特性增加了个人实施特定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参照何种犯罪生物学或人类学标准来评估矫正对象的生理状况就显得至关重要。不过,在选择理论基点时也必须考虑其应用于我国循证实践的技术限制和操作空间。
一般认为,可以对犯违法罪行为产生影响的个体生理因素包括遗传因素、神经因素以及由环境造成的生物因素。早期犯罪学理论对于体貌、体型以及其他因素的考虑基本上已经退出了人们的视野。就遗传因素而言,在矫正对象的效果评价方面所能做的较为有限。对于确实是因为遗传因素造成的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矫正对象,应当尽可能地在矫正初始阶段的分类中予以认定。不过,通过在循证矫正效果评价过程中发现和检验遗传因素的影响,可以为高危矫正对象的预防和治疗提供有益的对策。从操作层面来看,效果评价的第一步就是在矫正干预范围内剔除受遗传因素影响的矫正对象。循证矫正的基本出发点在于资源的优化运用和危险等级的正确认定。一旦能够通过档案分析和个案甄别,认定矫正对象属于遗传性的对象,则应适用隔离和后天强化类的矫正策略。
矫正对象神经因素的评价则是具有实质意义的评价环节。因为神经因素的生理状况直接决定了矫正对象的异常行为,准确地评估测量神经异常因素的变化可以为矫正实践提供直接的矫正证据和矫正依据。现代科技已经证明,若干种神经传递素和中枢神经系统异常与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有较强的相关性。“神经传递素是大脑中用以传递电脉冲的化学物质,是大脑处理外部信息的起点。同样,它们也是各种行为的基础,包括反社会行为。因此,通过对于相关神经传递素作用检测,不仅可以在初始分类和评估中为矫正对象制定包含有一定药物治疗和调整的方案,而且可以在效果评价中验证这些药物或者医疗方式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了作用。由于我国的矫正医疗领域相对落后,通过在效果评价领域进行神经传递素的检测以及药物验证分析,可以逐步提高我们康复对象的科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