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监狱在教育改造罪犯中一直使用的都是要求罪犯“认罪服法”的说法,监狱提请减刑的罪犯减刑建议书中使用的也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的提法。哪么从何时开始由“认罪服法”转为“认罪悔罪”的提法?其概念来源何处、二者间又有何区别、开展罪犯认罪悔罪评估工作其目的是什么、评估制度设计的内容是什么、评估工作要向何处发展?搞清这些问题,对罪犯认罪悔罪评估工作的科学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认罪悔罪”概念的来源
1、最早的提法源于司法部
2002年,司法部为贯彻落实《监狱法》在南京召开的“罪犯改造质量标准研讨会”上首次提出了罪犯改造质量的6项标准:“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心理健康”,在监狱学界,史称“2002”标准。这是司法部第一次提出“认罪悔罪”的概念。
2003年6月13日,司法部又以部长令的形式(79号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明确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就是要“教育罪犯‘认罪悔罪’,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再次重申了“认罪悔罪”的提法。2007年7月4日,司法部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第一次对“认罪悔罪”的概念作出了解释:罪犯认罪悔罪,就是要“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服从法院判决,不无理缠诉”。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作出了司法解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有4方面的标准,而其中的第一个标准就是“认罪悔罪”。法释中同时将罪犯能否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视为其是否有认罪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并在减刑、假释时予以从宽或从严掌握。
二、“认罪服法”与“认罪悔罪”的概念差异
1、改造标准差异
从改造标准上看:“认罪服法”仅要求罪犯承认犯罪、服从法院判决即可;而“认罪悔罪”则不仅要求罪犯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还要认清犯罪危害,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从改造标准上明显要高于前者。
2、理念境界差异
从执法理念上看:“认罪服法”秉承的是“有罪必罚”的刑法公正理念:即犯罪就要接受惩罚,以实现社会公正正义,因此入监改造的罪犯必须要服从法院判决;而“认罪悔罪”则不仅要求罪犯“认罪”(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以实现刑法“公正”的价值目标,而且还要在“认罪”的基础上“悔罪”(认清犯罪危害,悔恨犯罪行为)以实现刑法的“谦抑、人道”的价值目标,将刑法的三大理念有机地予以结合,在罪犯矫治理念上实现了从“犯”到“人”的境界跨越。
三、开展认罪悔罪评估工作的目的
从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来看,罪犯认罪悔罪评估工作最早由北新泾监狱在2005年开始探索。2013年司法部开展“教育质量年”活动。同年6月,由监狱局主要领导挂帅、教育改造处牵头,成立了“罪犯认罪悔罪评估工作课题组”,并在北新泾监狱多年评估实践的基础上,参照国内一些省份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有益做法,形成了“1+4”(评估办法、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解释和评估适用)的评估制度体系和评估工具,经试点后于2014年1月起正式在全局试行。
罪犯认罪悔罪评估工作,从其目的来看,主要有以下两个目标:
(一)弥补奖惩机制的缺陷
1、尝试解决“以分折刑”的制度弊端,着力提高公正执法的水平
传统对罪犯的考核,主要依据是《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实施办法》:罪犯获得了一定的分数就可以予以行政奖励(表扬、记功),达到了一定的分数标准,只要没有原则性违纪,就可以提请减刑或假释,而被评上“改造积极分子”的,则可以在原有减刑幅度上适度放宽。这种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客观上造成了罪犯“考核分数与减刑幅度”相挂钩的情况,误导了罪犯的思想认识,易使罪犯改造走上歧路。而开展认罪悔罪评估就是要解决罪犯在改造中出现的“两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