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构,承载着教育改造罪犯、荡涤社会罪恶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监狱的行刑模式和刑罚内容,直接决定了监管安全系数和教育改造效果,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适应程度甚至再犯罪几率也影响颇大。本文按照从古到今刑罚内容和行刑模式进行研究为指引,探讨监狱的行刑模式演变和用刑社会适应性,并从工作实际出发,对现代监狱行刑模式的理论和实践给出相对应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字:监狱历史 刑罚 行刑模式演变 现代监狱
监狱,代是国家对犯罪人实施刑罚的手段和载体,其行刑模式,是指行刑主体所希望和所追求罪犯达到某种社会效果而所采取的教育改造系统方式,既是主观意愿,又有客观需求,同时也是社会性的回归体现。马克思曾经指出:“在社会活动中,如果主观、客观、环境能够协调一致,前进的方向就自然而言形成了”这种指向性存在,直接导致了监狱行刑模式随着社会的动态发展而不断变化适应的。
巍巍中华,上下五千年历史,刑罚模式和刑罚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其发展演变也如长河般流淌,虽然它的变化往往落后于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也受生产方式制约,但最终必然与其相磨合呼应。
中国古代刑罚起源于上古社会末期,随着统治和被统治的出现,必须要“惩罚”来维持这种关系。然而,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落后,人类的生产生活依旧处于一种相对野蛮和无序的状态,因此,惩罚模式主要是以残杀生命和残害身体为主体,即“用刑以治野人”之说。这一阶段如夏、商、周三代,形成了以墨、劓、宫、腓、大辟五刑为正刑、辅之以流刑和徒刑的刑罚体系,除去死刑外,其余都是伤害机体和机能的肉刑,虽后面残酷程度逐有限制,但在残害肢体的刑罚、劳役的刑罚和其他刑罚模式上却有了发展。
先秦时期,封建生产方式虽然逐步确立,但由于上层建筑相对于生产方式发展的滞后性,行刑模式还没有完全进化,而是处于从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阶段。秦朝的行刑模式整体而言已初步带有封建特征,但受封建经济还不发达限制,奴隶制成分还依旧一定程度的存在,加上法家重刑思想影响,故保留了奴隶制的五刑及其他残酷的刑种。至西汉,封建经济基础壮大,封建生产关系得到巩固,且前期统治者进行无为而治,轻徭薄赋,休养生息,是以刑罚大省,为刑罚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文、景时期废除了墨、劓、宫、腓四刑,后恢复宫刑,在史学家司马迁身上有所体现。受缇萦救父之举的民间呼吁影响和统治需求,肉刑也被废除,以死、徒、笞代替。这一系列变革成为中国古代行刑模式由野蛮阶段进入比较文明阶段的转折点,为封建行刑模式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个政权的刑罚虽不尽相同。但基本上沿用汉制并进行了一定的发展变革,采用了死、杖、迁、罚等为主体的偏轻的刑罚制度。而且一般而言,每个朝代初期,往往刑罚比较轻,让利于民,使之休养,至中后期以后,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刑罚适用也严厉起来,法外施刑情况比较普遍。中国古代刑罚轻重程度虽有反复,但总的发展趋势是逐步轻刑化。
到了隋唐五代之际,行刑模式依旧单一,刑罚种类进一步轻简,死刑被规定仅为绞、斩,延至明清,流、徒也逐步较少了鞭笞和里数。这一阶段逐步确立“笞、杖、徒、流、死”为所谓的封建五刑并延续至清末。当然,此时的刑罚和行刑模式也是受统治者、社会影响繁多,出现了多元微变化。宋时既出现过“宽贷死罪”,即被宥恕死罪的囚徒,在杖、黥后,被送往边远地区服军役或劳役的制度,也出现过恢复酷刑的社会倒退;不仅存在着“刺字于面”的耻辱烙印,却也存在着发配期间被减免、赦免、甚至提拔任用的机缘。如《水浒传》中杨志、武松皆为待罪之身,却也有被赏识和大用之景。元朝辖内种族复杂,等级明显,不同等级的人犯罪后所受的刑罚也是由轻到重;《大清律例》重启“凌迟”,主要针对谋反、叛乱的重罪,显示出了少数民族统治中原的狭隘性,使得行刑的阶级意志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