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罪犯狱内矛盾处理的思考

时间:2014-10-31信息来源:鹿州监狱作者: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和刑事案件的高发期,监狱押犯构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涉黑、涉恶、涉毒、涉枪、跨国犯罪、高智商犯罪以及短刑期罪犯的迅速猛增,给狱内矛盾增加了不少的变数,也给监管改造工作增加了难度。如何正确处理监狱罪犯内部矛盾是切实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监狱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为此,笔者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各位同仁探讨。

一、什么是狱内矛盾?

狱内矛盾是指监狱各领域、各层面、各群体发生的可能引发重大监管安全隐患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具体矛盾。其主要包括罪犯与罪犯之间的矛盾、罪犯与管理警察之间的矛盾、罪犯不良行为与监管制度之间的矛盾、罪犯与家庭之间的矛盾、罪犯与社会(法院、检察院等)的矛盾,等等。

(一)罪犯与罪犯之间的矛盾,是指罪犯之间肢体上发生摩擦、碰撞或言语上的口角。主要表现有:争吵、谩骂、刁难、欺负、侮辱、打架等。当前,罪犯维纪员或罪犯组长与组员、不同地域或帮派罪犯之间的矛盾是狱内矛盾的主要矛盾,也是狱内矛盾最突出、最明显的表现形式。

(二)罪犯与管理警察之间的矛盾。罪犯与警察之间的矛盾其实是宽与严、管与被管、改造与反改造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监狱警察是监狱罪犯的管理者,承担着执行刑罚、教育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责任,从一定程度上是限制着罪犯的人身自由。而罪犯是监狱警察刑罚执行和教育管理的专制对象,监狱警察为提高教育质量,必须采取严管的措施,罪犯必须按照管理警察的意识去落实、去服从,这正是罪犯与管理警察之间产生矛盾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的矛盾将贯穿监狱工作的始终。

(三)罪犯的不良行为与监管制度之间的矛盾。为执行刑罚、教育和改造罪犯,维护安全、稳定、有序、公平的改造环境,监狱制定了相关的监管制度,规范和约束罪犯的日常改造行为。如:不得走监窜舍、不得拉帮结伙、不得喝酒赌博、不在规定的区域抽烟;不得私藏现金、火机或其他违禁品;不得超越警戒线;不得随地吐痰;不得扯事拉非,等等。但一些罪犯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经常违反监规纪律,扰乱正常的改造秩序,甚至严重破坏监管安全。罪犯的不良行为是导致狱内矛盾的导火索。

(四)罪犯与家庭之间的矛盾。罪犯与家庭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家庭变故、小孩老人的抚养、婚姻、财产纠纷和债务偿还等方面,由此而引发罪犯的思想顾虑、波动,影响罪犯正常改造,使罪犯长期处于抑郁烦闷和不稳定心理状态之中,也容易诱发其消极、抵触的情绪。罪犯与家庭之间的矛盾一旦爆发,后果将不堪设想。

(五)罪犯与社会(政法机关)之间的矛盾。不认罪、不服从判决、不服从管理是罪犯与社会(政法机关)之间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罪犯狱内矛盾的一个较普遍现象。主要是,有些罪犯认为法院对自己的量刑过重,有些认为自己被判了不该判的罪名,有些罪犯认为自己受到了公安机关以及检查机关的不公正待遇。究其原因,一是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不一样,法官的素质有高有低,导致在适用法律的尺度上把握出现差异。二是与“人情案”、“关系案”有关。同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判决结果明显不同,从而引发争议,导致罪犯认为判决不公。三是罪犯自己主观臆想,认为社会太腐败,自己坐牢是由于没有“关系”、没有金钱“铺路”。还有一些罪犯,把自己的罪行归为社会造成。

二、罪犯狱内矛盾产生的根源及原因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总是存在于事物之中,并贯穿事物发展的整个过程。罪犯狱内矛盾也是一样,只是矛盾产生的根源有所不同。

(一)罪犯综合素质低是导致狱内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罪犯接受文化教育普遍较低,文化程度也千差万别,常常以自我为中心,缺少沟通和谅解意识,文明礼貌差,较少会礼让或顾及他人的感受,存在着散漫、报复、暴力、欺负等人格缺陷。而监狱是人员高密度密集的场所,同犯之间磕磕碰碰在所难免,由于心胸狭小、不能互相礼让或谅解,这是狱内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部分来自农村的罪犯对物质享受的欲望比较强,存在贪小便宜、顺手牵羊或小偷小摸的不良行为,常常偷拿或占用同犯的私人物品,导致狱内矛盾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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