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监狱系统依法设立公职律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时间:2014-11-16信息来源:福建省福清监狱作者:

 

(摘要)自2002年10月司法部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十几年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开展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试点范围涉及工商、教育、公安、经贸、安监、环保、质监、证监、民航等部门,这是我国律师业发展过程中的第三次重大变革,监狱系统设立公职律师岗位是监狱依法行政、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需要,它对完善我国律师行业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 公职律师 优势 必要性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我国的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现供职于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律事务的律师。其职责范围主要有: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6.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自《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出台以来,我国公职律师人数已达4585人。党的四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形成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所起的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当前,全国多个省份的监狱系统已经初步设立公职律师,但相当一部分监狱管理机关对公职律师的定义及其作用并不了解,更不必说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

笔者在调入监狱系统前曾在其它单位长期从事法制岗位,参与过众多信访、复议、应诉工作,深感法制岗位任重道远,政府职能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势在必行,现笔者从如下几个方面谈一谈监狱系统设置公职律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其它单位的一些做法:

一、监狱系统设立公职律师的必要性

(一)、设立公职律师岗位是监狱依法行政、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人权保障,司法部颁发了《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即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向罪犯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公开执法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和监督方式。“狱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罪犯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监狱对罪犯实施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监狱对罪犯实施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条件、审批程序及结果,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新闻媒体、狱内宣传、狱务咨询等途径,依法将监狱管理有关事务向社会公开。民警的执法行为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与制约,民警的权利和义务要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罪犯这一特殊群体,在依法服刑改造期间,还面临有服刑之前未决罪、狱内重新犯罪、子女监护权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婚姻、继承、申诉、控告等等法律问题,需要得到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这些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急需要有监狱自己的专业的法律人员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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