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每一名刑释人员,都在监狱内接受过深刻的思想教育和艰苦的劳动改造,理应脱胎换骨、改头换面,以全新的面貌回归社会,积极乐观的面对生活。但是,现实中的不少刑释人员,本身并不是什么穷凶极恶或者劣根顽固,却依旧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这不得不令我们监狱工作者重视和深思。
一直比较喜欢江苏城市频道,无论是《南京零距离》栏目,还是《法制集结号》,抑或《天天视频汇》等等,都是贴近百姓生活与工作实际的,侃侃身边,聊聊家常,足不出户便知大千趣事。某次,该栏目播放的一篇报道让我感触很深:说是一位犯盗窃罪的刑释人员,在回归后没几周,再次沦为“鸡鸣狗盗”之徒。然而,在面对民警和记者询问“为什么再次盗窃时”,他却说:“我出来这么长时间,一直没找到活干,实在没办法了……”看到这里,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的我,确实不知道该说什么好,心里五味杂陈,冷暖不知。
对于大部分刑释人员的不再违法犯罪,我一直认为是有两个主要原因的:一是当时诱导他犯罪的客观原因和环境已经不存在了,有仇的可能早已报了仇,交通肇事的不能再开车,职务犯罪的已经沦为布衣,诈骗的失去了诚信基础,金融犯罪的自身不再有经济能力,甚至有的人出去后早已华发丛生,年老体衰了,等等。二是他们曾经在监狱内遭受了心理和生理双重的磨炼和压抑,忍受过常人难以揣摩的孤独、窘困、煎熬甚至折磨,出狱后对于这种“炼狱之地”唯恐避之不及、谈之色变,从反面就会敦促甚至压制自己再去触犯法律底线,远离再次身陷囹圄的噩梦。
我们都知道,犯罪的人,绝大部分都是可以救赎甚至自我认罪悔罪的,这些失足者,或是无意、过失,或是生活所迫、身不由己,或是心存一时侥幸。从内心角度来讲,基本上品性不坏,本意良好,没什么恶毒的动机,是我们工作中比较轻松和得心应手的群体。但是,相对于此类来说,还有那么一小撮的服刑人员,他们本身素质一般,信念不坚定,性格不完全,加上内心“虚假性”“隐蔽性”作怪,在监内改造过程中常会表现的中规中矩甚至可圈可点,极易给人一种改造成功的假象。这些罪恶未被荡涤干净的人一旦刑释出狱恢复自由,就极有可能因一点点困境、诱惑甚至自发的恶意重生,“重操旧业”,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实,对于这一小部分再次犯罪的人来说,不成熟的社会环境和氛围也是应当负有一定责任的。当前,我国对触犯刑法者的刑罚惩罚模式,在监狱内,主要还是以强制性和灌输式的“人身关押”、“劳动改造”、“思想教育”、“心理帮教”等方式为主体思维,这倒无可厚非;然而,在社会上,虽然近年来我们逐步引入、揣摩和探讨、施行社会化、人性化、交叉化、循证化的矫治思路,但对于刑满、监外执行或者假释者来说,实际上仍旧处于以“监督”、“提防”等硬性手段为主的变相改造气氛中,对被作用对象内心好不容易积累起来的良好心性十分不利。同时,对于寻常百姓群体而言,犯过罪、服过刑的人,一直都是让人比较畏惧的,不愿接触,不敢任用,不想交集,这就很容易造成大部分出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境遇尴尬与困顿,或者寸步难行,或者食不果腹,或者朝不保夕,有的甚至流落街头、无人料理,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就极有可能导致这些人或者心理扭曲、心生怨毒、仇视社会,或者走投无路、被逼无奈,进而铤而走险甚至无所顾忌、无所不为。
如今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物质财富得到空前累积,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我们在综治维稳上的财力与精力消耗也是十分庞大的。监狱工作,一直都是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违法犯罪的最后一道屏障,其成效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福祉与安定团结的程度,因此对监管工作的要求、投入与支持力度自然而然就很大,故而其后续工作方面,尤其是出监人员的帮扶问题,也应当成为工作的重点,不能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