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州监狱结合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实际,近日在教学综合楼组织全监在押“三类罪犯”学习中央政法委5号文教育活动。通过集中授课使在押的“三类罪犯罪”正准确把握“三类罪犯罪犯”的法律界定,消除模糊认识或疑虑,进一步提高了他们对监狱严格规范刑罚执行工作的认识,收到良好效果。
一.监狱领导高度重视,认真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
随着2014年最后一批呈报减刑、假释工作紧张有序进行,部分“三类罪犯”由于对减刑、假释模糊认识或疑虑,引起改造情绪波动,监狱领导高度重视,分管刑罚执行的廖运生副监狱长指示刑罚执行科要精心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教育活动。刑罚执行科具体抓落实,认真收集教育学习资料,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要求,再编写教案,制作课件,对86名“三类罪犯”进行集中授课教育。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正确解读,解答疑惑,收到实效。
在此次教育活动中,刑罚执行科吴云中科长重点讲授中政委5号文。内容涵盖以下几方面:
1.“三类罪犯”的概念及内涵。着重讲授“三类罪犯”的认定标准,使罪犯准确把握“三类罪犯”的概念及其所涵盖的罪名。
2.从严把握“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
对“三类罪犯”的“确有悔改”、“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标准进行解释;对“三类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减刑幅度、两次减刑的间隔等进行精讲,对罪犯的提出疑惑或模糊认识进行详细解答,予以正确解读,提高了罪犯的思想认识和法律意识,尤其是对我监狱在押的“三类罪犯”触动很大,收到预期效果。
3.“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规定和审核备案及审查制度。
讲解了“三类罪犯”的考核、奖励、立功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要及时公示,上网公开,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等新规定;同时,还讲明了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制度,使罪犯正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或程序。
通过此次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让“三类罪犯”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规定,正确理解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化解“三类罪犯”的错误认识,提高了他们的思想认识,安定了他们的改造情绪,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