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视野下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适用及其完善

时间:2014-12-24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江苏省浦口监狱赴淮安市司法局挂职民警工作组

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今年参加江苏省司法厅组织的监狱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互帮共建”工作,主要职责是协助接受单位开展安置帮教(包括罪犯回归指导、就业推介和释放回归回访、处理罪犯与家庭社会矛盾等)和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对驻地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定期考察工作,并及时与监狱等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所在监狱等单位交换信息;协助驻地公安、司法、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妥善处理服刑人员的暂予监外执行、安置释放和死亡处理等问题。在定期考察过程中发现,个别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制约、亲友经济支持能力有限、本人体质较差等原因,没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治疗效果不理想,病情加重,需要民政、社保等部门的救助,需要乡镇(街道)、村(居)等基层组织的人文关怀,需要相关单位的关心和重视。同时,也发现个别暂予监外执行在程序上有不完善的地方,急待加以规范和完善。

一 、 社区矫正制度、适用对象和组织机构

(一)所谓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行刑方式,适应了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将来的全球性刑罚发展趋势,降低司法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凸显出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

(二)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建立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可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对象。
  (三)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条件和检察监督

(一)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执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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