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典经济学派中,存在这么一种模型:一个个体的行为纯粹的指向利益最大化方式。即经济学中讨论中最为经典的纯粹理性人。但是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这一模型的局限性,继而提出了相对理性人的概念,即该个体只能在自己所能理解的范围内进行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而在法律中其实也存在着这样的困惑:法律的目的是惩戒罪犯,预防犯罪。其中的预防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便是需要依赖个体的纯粹理性,即要求个体通过犯罪成本和犯罪收益之间的博弈而放弃犯罪。
看起来简单明了,就好像没人愿意“被抬价”一样,谁都不愿意用较高的代价来换取原本正常价值就能获得的收益。但是在实际刑罚执行中,我们常常发现一部分罪犯在自述和谈话中表现出对于过去犯罪行为做出“不值得”的评价。抛开一部分表演性心理不谈,剩下的罪犯分为明显的两类:一类在思想博弈中降低了犯罪成本,从而进行了犯罪行为;另一类则属于片面的提高了犯罪收益的评价,最终在博弈中倾向施违法行为。
让我们先来看前一种,新自然主义法学的代表富勒曾经说过“人们遵守法律一般不是因为他们直接了解法律,而是仿效了解法律的人的行为式样,少数人的法律知识间接地影响着许多人的行为。”我们会发现前一种罪犯的犯罪准备过程在实质上同这种法律规范内化的过程并无差别。
他们或者精通法律,又或者对于法律一窍不通。但他们都从生活经验中得出了一个结论:因为身边的很多类似行为并没有受到惩罚,所以在当前环境中进行犯罪行为的成本变得极低。这时候理性人趋向利益的原则就毫不犹豫的推动其开始进行犯罪。可以说正是由于当前社会执法不到位,使得部分地区犯罪成本远低于犯罪收益(例如抓捕,调查困难,或是腐败问题,又或者近几年沸沸扬扬的扶老人案件)。才使得有着看似严谨构成的法律背景下,依然出现如此多看似“非理性”的犯罪。
再来看后一种,这类罪犯在以往通常被归入激情犯罪,粗看起来与理性人概念毫无关系。但是如果我们将完成某些行为对个体的满足感也纳入犯罪收益,用一个连续发展的视角而不是固定的视角来看待问题,就会得到如下一个模型:某个个体在极度激动的情况下,其理性判断中对于满足自己当前感受的行为的评价会陡然上升,即平常所说的“上头”。这时候完成某个特定行为对自己的满足感和认同感会使得犯罪行为的收益直线上升,远远压倒了犯罪成本,从而使得个体做出在大部分情况下不会做出的犯罪行为。这个模型与普通的理性选择模型相比,实质上就是将特定行为所来带的个体满足感也纳入收益之中,并认为这种满足感的获得会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发生不同的变化。
在一般的生活中,这种现象其实十分常见。在特定的环境中个体常常会做出平时难以看到的举动,例如在过去的双十一里大量的购买非必须品,在婚礼上的激吻等等。这其实就是在特殊环境中个体对于满足自身某些需求的行为的评价大幅度上升,致使产生了不同于平常状态的行为模式。
虽然很多激情犯罪的罪犯在陈述中都表示“当时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当时没有别的想法”。听起来完全感受不到其中理性思考的过程,但是这实质上只是大脑在危机情况下自觉地略过了大多数微弱干扰成分的结果。这能更好的解释为什么一部分冲动行为会在实施的过程中被外界刺激所干扰,以及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依然目的性明确的现象。
通过以上理论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预防犯罪的两个根本途径:
1.提高犯罪成本。这里指的提高犯罪成本,并非简单的提高法律上的成本,而是提高最普遍性个体中的潜在犯罪成本。因为就如之前所说的,单纯提高法律成本而忽略保障其实现的步骤是毫无意义的,并且大多数人遵守法律的方式并非是仔细的学习法律,而是模仿社会中同阶层的典型个体的行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理性比较的过程,其指向的内涵是:考虑每个细节的作用和原理的成本是常人所难以承受和达到的。那么参照过往的经验,模仿这一学习方式本身就是低成本高回报的(在婴儿,儿童时期便会获得这一经验,通过模仿来学习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及技能)。虽然存在被模仿的目标自身存在缺陷的可能,但是由于被模仿者的整体必然是为模仿者所认可的,因此其中的风险被相应的减小了。因而如果不能提高这些模范者的潜在犯罪成本或是犯罪成本,就会有很多人通过社会学习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降低特殊情况下的评价波动。事实上在社会保障愈加完善的今天,一个健康的社会人由于生活经历而对金钱评价产生巨大波动的情况会越来越少见(例如缺钱治病的情况下对于金钱的评价就会急剧上升到和生命等值)。相反的自我满足等感情需要所以带来的评价波动会愈加明显。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实际上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群体事件利用临时社团中个体对于自我肯定的需求将个体的负面情绪进行强化,引导个体做出很多平时独处时完全不会产生的情绪和行为,这其中的过程其实和激情犯罪毫无差别。想要有效的降低这一类型犯罪行为的发生,就必须提高个体在正常社会生活中获得自我满足,自我实现的能力。
以上两个方面,都是一个社会性的工程,远非笔者在这里三言两语就能说清。就此搁笔,以待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