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角度分析了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下简称《意见》)对监狱刑罚执行的影响,并从分类关押并设立三类罪犯监区,探索创新三类罪犯管理模式、强化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方面提出对策,以积极应对《意见》实施后对监狱刑罚执行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意见》 监狱 刑罚执行 对策
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下简称《意见》),从4个方面共17条规定了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规定,强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责任,从严惩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的腐败行为等内容。《意见》的出台,对于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预防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从监狱执法的角度分析,《意见》中关于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等新规定,也对三类罪犯的服刑改造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给监狱刑罚执行带来了现实的挑战。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关系到罪犯的切身利益,对于激励罪犯改造具有重要意义,历来备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所以,作为监狱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变挑战为机遇,充分发挥《意见》的正面效应,加强和创新监狱管理,推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科学发展。
一、中央政法委《意见》实施后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三类罪犯实际刑期相对延长,管教难度加大。
《意见》第3条,从严规定了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刑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刑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这一规定与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际上延长了三类罪犯的服刑期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犯实际服刑刑期相对延长,客观上加大了三类罪犯通过合法渠道早日获取自由的难度。被判处重刑的三类罪犯由于刑期漫长,加之在服刑过程中随着年龄的增加,疾病的困扰或家庭的变故,有个别可能会悲观失望,采取极端的自杀行为抗拒改造。部分三类罪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判决的时候法院已经根据他们的罪行进行了相应的量刑处罚,在服刑期间来了个《意见》还要对自己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进行从严限制,这是对自己的双重处罚,《意见》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对罪犯是不公平的。“三类”罪犯在服刑过程中通过与其他刑事罪犯相比较,同在监狱服刑,自己的各种条件受到限制,容易造成心理失衡,产生仇视和敌对心理抗拒监狱警察的管理教育,有的可能窜动、组织哄监、闹监发泄不满情绪,甚至铤而走险脱逃、暴狱、凶杀、劫持人质等狱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因此,监管安全的压力、管教工作难度的加大给监狱带来极大的现实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