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你《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的‘不得提前解除’问题已经得到纠正,如果你戒毒情况良好的话,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三个月后,你可以申请提前解除。”
“这是真的吗?这么短的时间您就解决了,谢谢方律师!我一定安心戒毒,不辜负您的关心和帮助。”
近日,当公职律师方敏晔告诉戒毒人员万某这个消息时,他先是一脸惊讶,继而是不停的感谢。
现年26岁的万某是四川省达州市人,他在2008年、2010年两次因为吸食毒品而被公安机关处理。2012年4月,万某从四川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期满解除后,因当地社区康复条件不具备而未在原户籍地参加社区康复。
2014年6月,万某再次吸毒并被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查获,由于万某未予以社区康复并复吸毒品,公安机关决定对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并载明不得提前解除。2014年8月21日,万某被送至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大队接受戒毒治疗。
入所后,万某明显地表现出心情烦躁不安,经常来回走动,不愿和其他人说话,显得心事重重,情绪极度低落。副大队长倪惠民得知这个情况后,多次找万某谈话教育,了解他的想法。
“我这次复吸毒品是我的错,上次强制隔离戒毒期满解除后,没有人通知我要参加社区康复,也不知道要到哪里报到,更不知道要到哪里定期尿检,本来我想自己也是第三次因吸毒被抓了,‘不得提前解除’也是对我的惩罚,也不想给民警添麻烦,但觉得公安机这样做太不公平了。”说着万某忍不住抹起了眼泪。
倪惠民副大队长问清事情的原委后,感觉万某的正当权益可能受到了侵犯,他一边安慰万某不要着急,一边拿出了《法律援助申请表》让他填写。
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驻十里坪所工作站成员、公职律师方敏晔受指派后,仔细阅读了万某的《法律援助申请表》,为查明真相,方律师第一时间找到万某了解情况,并到档案室翻阅万某的档案,认真研读《禁毒法》、《戒毒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调查,方律师认为:万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满解除出所后,主观上没有逃避社区康复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逃避社区康复的行为,其没有参加社区康复不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而是因为其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帮教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且不具备社区康复条件。因此,万某的情况不属于《戒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提前解除”的情形之列,公安机关将其定为“不得提前解除”缺乏法律依据。
随后,方律师与对万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就《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存在的问题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核实纠正。同时他还向公安机关提出改进建议,希望公安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教育,着力增强工作责任心,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文书错漏责任追究制,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并在决定书中写明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通过方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方律师的意见,依法纠正了错误,制作了新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英国先哲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更甚。一份错误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戒毒人员意味着痛苦和失望,也让他对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产生了怀疑,而一次正义的“改判”,既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又让他看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戒毒的希望。
截至目前,已有8名曾被“限制减期”的戒毒人员在方律师的帮助下获得“胜诉”。为此,方律师被戒毒人员誉为合法权益的“保护神”。正是源于他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真诚正义之心,才让一颗颗受伤的心灵在法援阳光照耀下得到了抚慰,也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方律师鼓励过戒毒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不用过于悲观,更不要轻言放弃,要相信法律,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