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暂予监外执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直接影响监狱的管理和执法质量。要解决的途径,必须尽快研究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法律制度,加强协调,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以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维护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文旨在新刑事法律要求视角下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法律 暂予监外执行 思考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行办法》的颁发和实施,监狱行刑工作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监狱收押范围的扩大,罪犯执行刑期延长,限制减刑罪犯逐渐增多,监狱的老病残罪犯越积越多,给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重大的影响,尤其是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问题更是困扰着监狱的管理者,直接影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完全落实。若不解决这些问题,必然影响监狱的安全稳定。
一、当前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规定模糊,不利于监狱启动紧急程序办理罪犯保外就医《刑法修正案(八)》及新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监狱收押罪犯发生了变化,罪犯执行刑期延长,老病残罪犯越积越多,笔者从某重刑犯监狱调查情况看,适用保外就医的老病残罪犯1xx人,达到保外就医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能保外就医的有xx人,按照《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认定标准,真正实现保外就医的老病残罪犯仅占在押老病残罪犯的x.x%,还有60%以上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老病残罪犯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保外就医,这部分罪犯成为狱内病亡事件的高发群体。统计近年来罪犯死亡的情况发现,大部分病亡罪犯都是老病残犯。具体而言,启动紧急程序办理难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理解问题。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发[1990]247号)第二条规定:“……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且改造表现较好,可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短期内有由于启动紧急程序保外就医必须符合“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等条件,而“短期内有死亡危险”很难把握,这个条件相当苛刻,导致保外就医紧急程序很难启动,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送出外医院抢救罪犯濒临死亡的情况才启动紧急程序办理。二是取得罪犯家属担保问题。目前,监狱大多数老年犯、精神病犯家居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家庭经济条件差,无法承受昂贵的治疗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重病的监护、治疗费用更高,家属不同意担保。三是病残鉴定难。《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仅仅三十条,且认定的标准过于原则,医院诊断出的一些难治的新疾病不在三十条范围之内,监狱担心有假,无法办理保外就医。其次,罪犯到外医院检查监管风险大,导致一些病犯难以得到及时诊断,不利于监狱启动办理罪犯保外就医。
(二)病残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狱难以操作
目前,监狱对患病罪犯的认定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认定标准与医疗机构的诊断标准不统一。比如在保外就医的规定中,对一些病情鉴定使用的是分期诊断标准,但医疗机构的鉴定通常描述为分级诊断,如,高血压的鉴定就存在这种情况,“期”与“级”的不对应使监狱在病情鉴定中难以操作。二是对病残罪犯的认定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监狱在执行中标准不统一。有的监狱只要有残疾证就可以进行认定,但也有监狱担心证件有假。在实际操作中,确实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即罪犯特有社会有关部门的伤残证明,但部分伤残经治疗已经恢复,罪犯入监后身体行为上并没有表现出伤残状况,导致伤残等级与实际情况不符,而监狱医院又不具备评残资格,使得监狱对伤残的认定无以为据。
(三)艾滋病、精神病犯家属不愿担保,增加监狱办理保外就医难度
艾滋病罪犯在社区就存在着感染他人的隐患,同时也给社区专管人员存在着职业暴露的危险,部分艾滋病罪犯家属以及社区矫正机构不愿接收,造成艾滋病保外就医难。精神疾病罪犯学习、改造能力十分低下,有些甚至长期依靠药物治疗。他们不仅不能参加劳动、教育改造,监护难度大,容易危及家人或周边人群,因此,其家属不愿意担保,社区矫正机构也不愿意监管。几年来,某监狱主动派出警察做家访,取得部分精神病犯家属同意担保,将部分精神病犯办理保外就医,由于治疗费用、监管问题,引发家庭矛盾,保外期未满或到期,罪犯家属强烈要求监狱收监执行。如调查中还发现,某地市的区司法局没有正视或针对精神病犯已经丧失行为能力这一客观事实,不愿意管理精神病犯,以其不按时参加学习为由建议监狱收监处理,为此,监狱不得不讨论精神病犯的收监问题。现某监狱精神病犯保外在外所剩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