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工作与回报的粗浅感知

时间:2015-03-12信息来源:湖南省郴州监狱作者:

 湖南省郴州监狱 政委 吴新中

工作,即个人的劳动付出。付出需要回报,付出应该回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永恒真理。回报既有物质层面的“金钱与物资”,如工资、福利、奖品等;也有精神层面的“地位与声誉”,如荣誉称号、提拔晋升等。

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有目的性的,成语“养儿防老,积谷防饥”揭示的就是这个深刻的道理。因此,人的一切付出都有回报的企望,譬如为了不让河流堵住自己的出路,便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在河上架一座桥或造一艘船,目的都是能够让自己顺利地到达对岸。尽管有些付出往往满足不了原有的价值期待,有的甚至还有可能遭遇“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惨局。但这也丝毫动摇不了人们对付诸行为所固有的目的性。

只顾付出,不要回报,只讲奉献,不求索取。那只能是人在某个时期某个具体行为中的一种高尚姿态而已,如给灾区捐赠钱物;或者也许是社会已经在其他方面给足了其不需要再求回报的条件与能力,如富豪做慈善。否则,“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那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甚至绝对没有可能实现的美好幻想罢了。正如伟人邓小平曾经所言:“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奉献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

我们通过自己的不懈追求与努力,考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行列,最原始的动机与目的,就是要通过监狱这个工作平台来获得一份回报――工资。有了工资收入,我们才有了生存与发展必备的物质基础,才能赖此基础来实现更高的追求与发展。当然,当不上监狱警察同样也可以用自己的努力去开辟其他的工作平台,通过其他的方式与渠道来获得回报,也许还是更加丰厚的回报,这一点勿容置疑。但作为一名已经加盟监狱工作行列的人民警察,正确认识并定位工作与回报的关系非常重要。否则,定位不准,期望值就很难切合实际,期望值不切实际就很难甚至不可能实现。这样,就有导致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行为失范的危险;还有可能导致工作失职,直至违法乱纪的可能。笔者认为:搞清楚为什么要工作是前提与基础,合理索取回报则是关键与要义。

从马斯络的金字塔型需要层次理论原理来看,我们工作的主要动机与目的从低到高可概括为三个层次:

首先,工作是为了生存。即为生存而工作。这是最原始最基本的动机。一个人要生存就需要物质,获得物质的前提就是工作(劳动)。试想一名完全丧失了劳动(工作)能力的人,如果得不到他人的劳动帮助,其结果肯定是被活活饿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一切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劳动,凭劳动获得个人消费资料。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劳动的人则无权领取个人消费资料。正如邓小平同志曾经所精辟概述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可见,工作与生存,既相辅相成,也相得益彰。生存需要工作,工作成果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又决定着生存的质量高低。反之,一个人如果离开了生存,当然也就无需也不可能再去谈什么工作。

其次,工作要承担责任。即为责任而工作。责任是自己分内应该做的事情,也就是要求做好自己应当做好的工作。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不同的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享受着相应的角色权利,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角色责任与义务。譬如父母有父母的责任,儿女有儿女的责任,领导有领导的责任,员工有员工的责任等。由于合理的社会责任分工才有了维持社会正常持续运行的良好秩序。我们作为监狱警察,所承载的相应责任与义务就是惩罚与改造罪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惩罚与改造罪犯是一个庞大的责任工程,必须有一条完整的责任链来保证这一责任工程的实现。那么,我们每一名警察则都是这条责任链上的一个责任环。只要有一个环出问题,整条责任链就会断裂,工作就必然会发生失误与损失。平时有个别同志认为,自己既不是领导,又不是工作骨干,上班自由一点,工作轻松一点有什么关系?这显然是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相应的责任,而且是在理所当然地推卸责任,是责任意识淡漠的具体表现。试想,如果每一名警察都是这种态度,我们的工作还能继续进行下去吗?所以,职责所在,每个人都不得懈怠或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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