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重刑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时间:2015-03-14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内容摘要: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务犯罪罪犯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新颁法规、规范性文件在监狱管理工作中的执行,为当前重刑犯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定出清晰的框架,对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值得重视的是,新规的施行对当前重刑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笔者就当前重刑犯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进行初步探索,并就解决问题的方法路径提出个人思考建议。


关健词: 重刑犯 刑罚执行 路径


刑罚执行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付诸实施的执行活动。《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法》明确刑罚执行工作范围是:对罪犯收监、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对罪犯监外执行、对罪犯减刑、假释、对罪犯释放和安置一系列的工作。但从工作实践来看,部分监狱警察已经将刑罚执行当作办理罪犯“减、假、保”案件的代名词。笔者个人认为,从广义上理解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不应仅局限于《监狱法》中划定的范围,而应把监狱对罪犯开展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的一系列执法活动均纳入执行刑罚的工作职能范围。罪犯减刑的基本条件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中明确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一是认罪悔罪;二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作为减刑的实体条件,罪犯在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的综合性表现,必须由监狱所有管教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管理考核,最终评定。因此,监狱对罪犯实施的一切执法活动,均可视为刑罚执行工作部分。在此,笔者姑且探讨狭义性的刑罚执行工作内容,即监狱对罪犯“减、假、保”案件办理所涉及到的问题。

重刑犯是指重指以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爆炸、绑架六类罪名和涉黑类罪犯原判有期徒刑10年(含10年)以上的,以其他罪名原判15年(含15年)以上的,以及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罪犯。笔者所在的监狱就是集中关押此类罪犯的监狱,其中暴力犯罪罪犯占押犯总数的65.8%,累犯占押犯总数的11.57%。重刑犯在改造中往往基于罪重刑长,改造负性行为发生率明显高于轻刑期罪犯,在服刑期间出现暴力袭警袭犯、轻生自杀、狱内又犯罪的风险概率高于常值。例如:2009年呼和浩特第二监狱罪犯杀警越狱案到2014年广东省北江监狱罪犯脱逃案,涉案罪犯均为重刑犯。十八大后,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力度增大,社会发展变革所带来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发生了变化,其中关于办理特定罪犯“减、假、保”案件适用的法规条文也出现改变,直接涉及到重刑罪犯服刑改造的实际服刑期限问题,使罪犯在狱内服刑期间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重刑犯监狱所面临的监管压力不断增大,在刑罚执行工作中,出现诸多问题和困难亟待解决。为维护监管安全大局,保持监狱安全稳定常态化,监狱必须牢固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理念,规范执法工作,严格依照法规政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刑罚执行工作,从根本上稳定重刑罪犯的思想,提高重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罪犯的改造质量不断提升。

一.重刑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监管安全首位意识语境下执法公正意识急待全面提高。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监狱作为国家政法机关,必须严守执法公正的底限。随着监管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的健全完善,“五项机制”和“四防一体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化,全国监狱的安全稳定已呈常态化。各监狱均以实现监管工作“四无”目标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树立监管安全首位意识,持续强化监狱内部管理,确保监管改造秩序的安全稳定为监狱长期固守的工作要求。因此,长期坚持的工作重心定位思想或多或少地对一些监狱警察造成对刑罚执行概念认识上的偏差,少数监狱警察仅仅根据《监狱法》的章节内容将“刑罚的执行”单列为第二章,就断章取义地认为将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就是罪犯的“减、假、保”,犯下了认识论上狭隘性错误,强调自身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对罪犯实施管理和教育,执法中要突出了监狱的惩罚功能和教育功能,“不出事”和“出不了事”被某些监狱警察当作工作信条被奉为圭臬。更有人把监狱行刑工作肤浅地分由监狱领导、管教主管业务部门、监区领导、警察个人按照岗位职责各行其是,各担其责,主观臆断地把整体的执法工作分割成互为独立的板块,认为只要遵守《监狱法》、司法部六条禁令就是执法公正。相反,对监狱行刑须符合国家法治精神,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中心原则在认识上有所欠缺,缺乏深入系统理论探研,在监狱工作中往往忽视把公正执法放在思考首位,把公正执法意识与监管安全首位意识相提并论时,前者仍然无法实现理念上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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