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监狱理论界及管理部门适时提出了“依法治监”理念,力求把监狱的行刑活动全部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实现刑罚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打造法治监狱既是今后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各方面对监狱工作的殷切盼望。
一、打造法治监狱的意义
所谓法治监狱,就是指监狱管理人员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理念,监狱的一切行刑活动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严密的监狱执法体系,确保监狱的一切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程序都符合法治要求。打造法治监狱是党和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监狱警察的工作职责,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监狱的具体体现。
(一)是为了加快实现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法治监狱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监狱机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直接体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今后党和国家管理监狱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客观需要。
从这一层面上讲,刑罚执行机关的法治化建设进程,将直接影响今后监狱的科学化、正规化、文明化发展进程,直接影响依法治国重要方略的实现。
(二)为了使监狱行刑工作更加法制化、科学化、正规化的实践需要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劳改”工作中,长期缺乏法律依据。1954年9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成为新中国第一部劳动改造法规,在以后的四十年里实际上起着监狱法典的作用。直至1994年12月颁发并施行了《监狱法》,标志着我国监狱向正规化、法制化建设前进了一大步。但后期由于对监狱立法工作的滞后,《监狱法》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很多条款仅作笼统性表述,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二是个别条项规定甚至与“上位法”相冲突;三是存在部门规定甚至直接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举三例说明如下:
1、如《监狱法》于服刑人员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处理的“时间”作了笼统性规定,使一些服刑人员觉得有“冤”无处申,在服刑改造中心灰意冷,这既不利于对服刑人员合法权利的维护,又不利于监狱监管秩序的稳定。《监狱法》第29条对服刑人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减刑适用对象仅仅作了“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原则性规定,在其他刑事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也比较笼统,故在认定服刑人员“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标准上各省(市)监狱均不相同,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监狱法》与《宪法》的法律冲突问题。《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否则就是违宪,这是基本的法制原则。如果仔细分析《监狱法》,可以发现有与《宪法》条文相冲突的内容。比如《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下列结论:第一,本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在押犯罪的中国籍公民)。第二,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第三,出于上述需要检查公民通信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监狱法》第47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对比发现:监狱机关检查来往罪犯信件的理由不充分,其次最主要的一点监狱机关不具有《宪法》规定的合法检查公民通信的资格。
3、减刑幅度的问题。《刑法》对在押罪犯的一次最高减刑幅度和实际执行期限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中央政法委于2014年2月则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三类”罪犯的减刑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延长到现在“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两者存在一定冲突,这导致监狱机关在办理减刑工作中以何为据产生困惑。像以上所列问题还有很多,在此不再一一枚举。
(三)为了保障在押罪犯及监狱警察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
由于罪犯身份特殊,在失去“自由权”,进入监狱服刑后,很多本应享受到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据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介绍,法律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有的权利至少有11项。但由于条件限制,其中很多权利受到制约,比如信仰宗教的权利、罪犯有对监狱、劳改场所的管理、教育、劳动生产、文化娱乐、生活卫生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享受生理生活的权利等等。在实践中,监狱机关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实际上对这些权利进行了“限制”。另一方面,监狱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障。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警察在职务行为中有人格不受侮辱和侵害,人身、财产不受侵害,执法后不受诬告陷害权利,了解国家法律政策的知情权,为了提高素质而享有的教育培训权,获得工作必需的警械装备的权利,对领导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涉及到自己的行政处分提出申诉的权利等等。这些权益的保障都将伴随着打造法治化监狱的进程一一得到实现。
二、打造法治化监狱的现实障碍
(一)监狱的功能定位不清晰
监狱是国家的主要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监管改造罪犯的责任,但目标多元化导致监狱职能的异化。长久以来,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监狱设立的目的主要是行刑活动,即执行审判机关判决结果,看管暂时被剥夺自由权的犯罪人。我国的监狱则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这样把监狱的功能定位进行了升华。特别是“首要标准”出台以后,部分基层警察“不理解”,产生抱怨情绪,认为对监狱工作的要求过高。但既然以“改造人为宗旨”,必然会有改造的手段,这样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便随之产生,监狱设立企业便顺理成章,且重改造轻惩罚的思想似乎成了监狱工作走不出的怪圈。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狱的功能定位。
诚然,我国监狱设立的宗旨理念是符合社会主义国家要求的,但怎样科学正确地处理好监狱本身职能和改造罪犯的关系,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二)党和政府对监狱的立法保障滞后
由于《监狱法》已颁布二十年之久,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未能提上立法日程,致使一些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涉及到一些执法环节无法可依,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人为性,与打造法治监狱的要求明显不相适应。
(三)作为管理人员的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素质还需提升
打造法治监狱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法律的理论知识和法律规范,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执法。但事实上,监狱警察在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掌握和运用上与法治监狱的要求都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警察头脑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习惯依赖和听从上级的指令和约束,这与依法治国方略中“法律至上”、“善法之治”等原则严重不相适应。
三、打造法治化监狱的途径探索
(一)党和政府要加强对监狱立法工作的重视
打造法治化监狱,“良法”是前提。只有一本《监狱法》,在实际刑罚执行活动中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尽快完善监狱法律体系,加强监狱立法工作,提高监狱立法质量,为打造法治化监狱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从法律上为依法行刑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此方面,一是要加强对《监狱法》的修订工作,使其符合当前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活动;二是要抓紧对《监狱法》配套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便于监狱机关在日常执法活动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能够切实解决执法活动中出现的复杂情况。
(二)监狱的主要管理者要树立法治思维
贯彻严格、科学、文明的治监原则,是打造法治化监狱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监过程中,监狱的各项工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这就要求监狱的主要领导者要树立法治的思维。要将警察队伍建设、在押犯的改造、其他所有监狱行政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坚决杜绝行政首长“拍脑袋”、“下文件”等一言堂现象。将原本可以通过法律来调整的活动关系全部纳入法制框架之内,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监,自觉运用法律来保障警察和罪犯的权益,形成自觉学法、守法、护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
(三)要建立高素质的警察队伍
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者,监狱人民警察既是法治的践行者,也是法治的捍卫者,其素质和执法水平的高低,是衡量法治化监狱的基本尺度,也是依法治监的基础和保证。一定要高度认识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按照习总书记“五个过硬”的要求,不断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能力和作风建设。要立足建成法治社会,推进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大背景,以实现“中国梦”为统领,适应监狱工作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促进监狱警察牢固树立“法治、科学、人文、矫正、安全”五大理念,推进监狱警察素质的全面现代化,为监狱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支持、人才支撑和组织保证。
(四)要加强法治教育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监狱机关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阵地,要大力开展“法制进监”、“法律在身边”等主题活动,引导和促使广大警察和刑满释放罪犯每一个人都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在此方面,主要有四项工作要做。一是要健全机制,在工作理念上取得新突破。要加强党委领导,建立完备的工作机制,对法律、法治的宣传要实现常态化、及时化;二是要突出重点,在普法成果上取得新实效。要突出抓好警察学法用法工作。要把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理论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制定计划,列入考核,督促全体警察认真参学;三要采取举措,在普法方式方法上取得新发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警察律师团”、“法制宣讲团”等,开展经常性的帮扶活动,使警察、罪犯遇事第一都能想到的是靠法律解决;四是坚持结合重点工作,在法治监狱打造上取得新跨越。监狱要把法治理念结合到阶段重点工作,使其更具实践性、针对性和引导性。